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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事状略言优劣奏》详注

(2022-11-04 00:02:32)
标签:

详注

姚崇

中书省

文化

唐文拾遗

分类: 王以悟之姚崇详注

 

中书事状略言优劣奏详注

《唐文拾遗》卷十六

姚崇《全唐文》二百六有传。

中书舍人六员,每一人商量事,诸舍人同押连署状进说。凡事有是非,理均与夺,人心既异,所见或殊,抑使雷同,情有不尽。臣今商量,其大事执见不同者,望请便作商量状,连本状同进。若状语交互,恐烦圣思,臣既是官长,望两状略言二理优劣,奏听进止,则人各尽能,官无留事。(《唐会要》五十子)

注释:

此题目依内容所加。意思是关于跽省中书会只向皇帝奏事,集体署名还是各自署名的问题,各有优劣。请皇帝定夺。奏,奏章。《唐会要》记录了其中的时间与因果。原文是:开元二年十二月二十日。紫微令姚崇奏云云。敕曰。可。《唐文拾遗》摘出为姚崇逸文。

《唐文拾遗》是清朝同治年间古文献学家陆心源1834-1894掇拾遗文成的文集,光绪年间印行《唐文拾遗》在校订《全唐文》的失误、错漏的基础上编成。全书72卷,逐一写明出处,收文约2500余篇,作者近310。本文在第十六卷。拾遗姚崇逸文,仅此一篇。陆文源在《唐文拾遗》之后,又补充《唐文续拾》十六卷。

《全唐文》已有传记资料的《唐文拾遗》不再另作传记。《全唐文》姚崇传记资料,详见《全唐文》卷二百六。

中书舍人六员,唐制定例。《旧唐书》 卷四十三志第二十三《职官二》:中书舍人六员,正五品上。”连署,共同签名。商量,交换意见。这里指向皇帝提出意见建议,让皇上决定。《魏书·食货志》:“臣等商量,请依先朝之诏,禁之为便。”

凡事都有对有错,按理都可能被肯定或否定。

人各有心思不同,即使看法一致,但角度、方法、出发点或目的等也各有差异。《礼记·曲礼上》:“毋剿说,毋雷同。”郑玄《注》:“雷之发声,物无不同时应者;人之言当各由己,不当然也。”《后汉书·桓谭传》:“略雷同之俗语,详通人之雅谋。”李贤注:“雷之发声,众物同应,俗人无是非之心,出言同者谓之雷同。”

我经过再三考虑,以为对于大事情,有不同意见的,就在本状之后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把商讨的各方面全部都呈给皇上看。本状,奏事的正文。

如果奏状上的内容,两个方面相互矛盾,各见优劣,让皇上作决断太麻烦。

那么我既然是中书的长官,我就在状语后面附上自己的简单的分析评价,帮助皇帝理解与决断,免得皇上太费心劳思。最后有可否、进止当然由皇上决定,这样差不多能达到人尽其才,各有担当;官不留事,提高效率。

《唐会要》是记述唐代各项典章制度沿革变迁的史书,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会要》类政书。最后编撰成书者为后周宰相王溥(922-982,字齐物,并州祁县人,今属山西)。共一百卷,分514目。本文属于卷五十五“中书舍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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