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卢怀慎捕蝗说》详注4
(2022-08-22 23:49:45)
标签:
姚崇详注卢怀慎捕蝗册府元龟 |
分类: 王以悟之姚崇详注 |
附录三:
《册府元龟》卷一百四十四 帝王部·弭灾第二载:
(开元)四年五月甲辰诏曰:今年蝗虫暴起,乃是孳生。所繇官司,不早除遏,信虫成长,开食田苗,不恤人灾,自为身计。向若信其拘忌,不有指麾,则山东田苗,扫地俱尽,使人等至彼催督,其中犹有推托,以此,当委官员责实。若有勤劳用命,保护田苗,须有褒贬,以明得失。前后使人等,审定功过,各具所繇州县长官等姓名闻。此虫若不尽除,今年还更生子,委使人分州县会计,勿使遗类。
是时山东诸州蝗虫,五月末,在处生子,陂泽卤田尤甚。县官或随处掘阱,埋瘗放火,焚灭杀百万馀石馀,皆高飞凑海,蔽天掩野。会潮水至,尽漂死焉。蝗虫积成堆岸,及为鵶鸢白鸥练鹊所食,种类遂绝。
天天新按:鵶,同鸦。
前一篇:《答卢怀慎捕蝗说》详注3
后一篇:《答卢怀慎捕蝗说》详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