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岂能随便“弃建”?
(2009-01-06 09: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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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分类: 地产评论 |
经济适用房岂能随便“弃建”?
当前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地方政府对此的态度也不尽相同,总体来看有“建”和“不建少建”两种思路。实际上,地方政府之间对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不同态度其背后是两种思路的对立,即经济适用房建与不建的争论。
从“不建”的角度看,弃建经济适用房可以给地方政府省很多事,穷人可以获得政府一定数额的补贴,然后所有人都在市场上解决住房问题,这种思路看起来很市场化,也很简单易行,但在实际操作是否具有推广性,我国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财力不同、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也不同,人口比例结构也不同,货币化补贴不能有效解决房价高涨与收入相对固定之间的矛盾。地方政府盲目弃建经济适用房是不明智的。再者,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拥有产权房是人们的人生目标之一,廉租房只能解决居住一时之难,并没有解决根本。经济适用房具有有限产权的住房,可以在收入不多和拥有产权房两者之间搭上一座桥梁。
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经济适用房在现阶段是要“建”的,“不建”或“弃建”只能是少数地方的个别行为。国务院就推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已经多次出台政策;建设部9000亿投资也主要是推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各地政府也制定了五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了未来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在如此众多的规划计划中,经济适用房的地位一再被明确,足以说明国家推进住房保障的决定。
未来住房市场发展的方向已经不是完全的市场化导向,而是政府主导的住房保障市场和市场主导的住房市场并存的双轨制。这并是体制上倒退,而是在市场选择下的制度修正,其目的是更好地规范住房市场的发展,顺应住房市场的规律,解决住房民生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地方政府积极推动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工作是顾大局的行为,在规划和建设上能够积极推动经济适用房建设还只是第一个层次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对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产权管理、流通流转、退出变现的管理,这是决定经济适用房制度能够有效执行下去,能否真正成为解决社会夹心层住房问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