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商品房预售制度下,业主贷款购买商品房后,在支付首付款和月供后,因开发商原因一直无法收房甚至会出现楼盘烂尾的情况,导致购房业主房子没有住上,反倒拖欠了银行打大量贷款,如果不还银行贷款又可能被银行起诉,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因为信用记录不良,影响个人的就业、出行、信贷。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开发商和业主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而业主和银行之间又存在《抵押借款合同》,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必然导致《抵押借款合同》无法履行。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主合同,而《抵押借款合同》是从合同,业主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开发商实际占有业主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业主的债权;业主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因此,在业主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即因为开发商原因解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开发商需要向业主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和月供以及利息,同时也需要向银行返还对剩余的贷款本息,业主不负有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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