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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集资建房是块烫手未熟的芋头
在读老潘的《风起云涌后面的风险》之前,我就想写点关于个人集资建房的文字了,但是还是被老潘抢了沙发去坐。而全国个人集资建房运动,已经是风起云涌了!所以,按照中国习惯,有气候了再“整治”,我想恰逢此时讨论会得到更多人捧场的!
上海是我国第一个萌发个人合作造房梦想的大城市。“你想用同一笔钱既买房又自己开公司当老板,还可以结识一大批有志创业的人才,一举三得吗?集体买地造房是你的最佳选择!”2003年4月一位网友的帖子发出不到一个月,就有50多位海外留学人士、国内IT人员、金融人才、房屋设计师等加入。可惜,这个团体在建房税收、地皮等方面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而迅速解散。刚刚进入2005年,个人集资建房方案在我国一些大城市纷纷出炉。南京许多网友正在筹建“我爱南京自建/团购房俱乐部”,参加者大都是一些年龄在30岁左右,有购房需要但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年轻人。厦门一网站今年“集资建房”召集令发布后,报名者众,他们的“集资建房”筹委会正在组建中。1月成都也有人正式发出倡议,要征集100人集资盖房子,组织者称他们近期将向成都市有关部门提交集资建房的相关报告和详细计划,目前个人集资项目已取名——“大同花园”。众多城市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案例出现,虽然其组建模式和参与人群结构不尽相同,但却形成了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另类潮流。上海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在网上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进行了百姓认可度的调查,多数人认为个人集资建房可行,四成以上受调查人士愿意参与其中。
据了解,国家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刚刚以“关于请报送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有关情况的函”的形式,向成都、北京、南京、厦门市建委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函,便函中要求五城市报送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本地区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详细情况;五城市建委或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意见和看法;五城市建委或房屋土管部门对建设部关于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工作的建议。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发的这个便函应该说是一个调研函,一方面了解各地个人集资合作建房的情况;另一方面征求基层对此事的意见和建议。
大家对目前这种全国集资建房“风起云涌”的现象非常担心也是可以理解的。正如老潘所言:早在1992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当各路个人集资建房的发起人算着各地的账:商品房如何贵,个人集资建房成本如何低。电视画面上放着采访温州街头的市民的镜头,被采访人说温州的房价都超过一万元了,高的已经到一万三了。而集资建房的成本只有五千三百元,“与商品房相比,集资建房少说也有30%的回报”――温州集资建房的发起人这样说。我想,这不就是人民银行禁止的以超过银行存款利率又没有经过金融机构批准的“非法集资”吗?当然,这是不是非法集资最后要由银监会来界定,但作为一个个人把钱交给这些发起人,谁来保证能未来一定能建出质量可靠的房子,谁来保证房子最终的造价和发起人承诺的一样,如果遇上坏人卷款跑了,受损失的不正是这些集资人吗?
在CCTV-2个人集资建房的大讨论中,更多的“联盟”、“精神领袖”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如果要把这件事继续往下做,要不成立政府批准的、符合《公司法》的公司,要不成立政府批准的住房合作社。显然个人集资建房是不准备成立公司的,成立了公司就和普通的房地产公司没有什么两样了,要照章纳税,照章预售。而成立住房合作社,也要政府批准的。1992年建设部发布的《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当时处在房改之前,各个城市存在建房能力不足的矛盾。目前,个人集资建房成员的主体资格不清晰,个人集资建房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我了解的情况是,没有一家“联盟”是经过政府批准成立的住宅合作社,也没有一家“联盟”是个人集资建房人依法成立了公司。但成立了公司后,就有可能讲求效益了,因为公司运做有费用,利益的驱使怕是走不很远的,那样的话跟现有公司差不多了。
还是冷静地分析一下个人集资建房之所以“烫手未熟”的原因吧:
1、个人集资建房的发起人们有没有章法可依,按照国家现行法律,做任何的事情,首先要在现有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来探讨它的可行性和实施性。
2、也是高房价下的又一高温问题,因为个人集资建房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当然不是说有问题就退缩,而是要先研究,规避好已经知道存在的风险后在实施,不要从这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3、关于建造问题,肯定是专业建筑商建设,一旦利益地驱使很难保证一切落实。有人说,个人集资建房的专业技术的确没有房地产商的高,但这种专业的技术的区别不在于规划技术、设计的技术、建造的技术,而是不如房地产商会与政府搞关系的技术,说白了就是对政府行贿,这话有点偏激了。
4、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是目前支持个人集资建房的最有力的反对依据,因为正常的房地产业并不是一点问题没有的情况,政府、百姓还有心思吗?
5、与现有的社会购房需求目的及习惯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有一定的差异,假设条件形成的话,还要专项政策进行支持引导。
6、可能短时间会缓解百姓购房压力,但从长久而言还是要深思熟虑的好。
7、随着今天专业化的分工,不只在一个城市内、一个国家内,而是遍及全世界范围内的分工和专业化,在国际化和专业化的时代最重要的精神是团结和相互尊重,对别人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尊重,对别人人格和劳动成果的尊重,这也是对自己的尊重,所以还需要多方的理解与支持。
8、各地政府没有成功地运做经验,如果全国各地“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的话,我看好景不长的。
9、个人集资建房一旦变为团购,恐怕集资建房,定义含混不清,仅仅具有象征意义。
10、如何逾越金融瓶径?拿地是一大难题?等等这些实际问题还需社会共同探讨。
最后,引用老潘的结尾语:“当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以从来没有过的速度在发展时,大家购房,建房的热情非常高涨,政府应该尽快引导这种个人集资建房的群众运动,走向有法律保证的正确道路上。否则,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风起云涌的群众运动,一定会出事的。出事时,首当其冲受到损失的是那些集资人的血汗钱,会成为那些集资人的一场灾难和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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