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思漫咏`·李奇勇:教育部门不应承担无限责任
(2013-06-09 18: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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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无限责任教育厅厅长归位教育 |
分类: 专栏·决策者说 |
许多国家政府机构中,并无单独设立的教育部门。我国教育部门在政府中不仅单独设立,而且排名靠前,可见我国对教育工作的重视。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的每个部门,当然包括教育部门都义不容辞,但实际中,考核对象却往往只有教育部门一家。辍学率的考核和“一个都不能少”的要求,对于教育部门而言,本应是代表一级政府对同级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现行机制中,却成了教育部门自己的“紧箍咒”。有学生辍学,有学龄儿童流失于外,被问责的首先是教育部门。教育部门作为《义务教育法》的执法主体,常常被异化为执法对象而被执法,或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法难依、执法不准的现象十分普遍。教育立法不少,而立法中普遍欠缺处罚等硬约束条款,执法中普遍较软、较虚,且主体不明,概源于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涉及教育的议案、提案,一般都交由教育部门办理。虽然大家都知道,在这个场合提出的问题,多数是教育部门自己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干预,并由其他部门主办或协作的议案、建议。此时,这些议案、建议,不但无法帮助教育部门解决问题,反倒自找麻烦,增加工作量。以至于教育系统的代表委员在两会中不敢再提涉教的议案、建议,免得进入“自己解决不了的困难又交回自己处理”的死循环。
在市、县等地方,涉教人员(包括教师、学生及教辅人员)约占当地人口总数的1/4左右。教师的编制、职称、工资及福利的管理和决定权,基本都不属于教育部门,而属于人事部门。招考、聘用教师等都是人事部门说了算。但教师对福利待遇和工作调动有何意见,首先由教育部门来解释说服。教育系统的人事问题,若影响了稳定,都要归咎于对此并无最后决定权的教育部门。教师甚至学生(包括所有涉教人员)做了好事,不见得表扬教育部门,而干了坏事,这板子一定打到教育部门身上。
搞建设、谋发展,人难以自选,财无法自理,事不能自决。名义上教育部门是甲方、是主管,实际上地方党政领导才能做主,人事部门才是“大拿”。但项目和资金如果出了问题,担责的一定是教育部门。因此,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将项目、基建、资金,还有校车、教材、教辅和信息化设备等,视为烫手山芋,敬而远之。
教育事关民族复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兹事体大,涉及人口和经费庞大,需优先发展,重点保障。政府各个部门都要管,社会各界也想管,起码要评判、要建议。现实是,教育部门管不了该管的,又管了管不好的;办了不该办的,又办不成该办的;负了不该负的责任,又没有相匹配的权利。这种无限责任下的权事错位、责权倒挂,在未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前的诸多行业系统中屡见不鲜。这就是没有实行“管办分离”的结果。
政府的职责是管教育,不该是办教育。办学是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的职责。这些单位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对自己的办学行为负责,接受教育部门的依法检查,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办学兴教,改革创新发展。而教育部门代表的是一级政府,它应承担以下职责:对辖区内所有教育事务进行规划、监管、评判和奖惩,对教育发展中应由下级政府和同级其他部门履行的职责,没有到位的予以处置;对政府和社会违背教育公平,制约教育发展的行为,予以纠正,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罚;批准学校的设立和撤销,对学校招生和教学等办学行为进行监管,纠正学校行为偏差,依法开展督导和处置;代表和维护辖区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为师生和学校主持公道;促进学校自主办学,教育自由发展,最终形成政府引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学校自治的良好局面。政府归位,学校到位,教育部门也不就必承担无限责任。
(作者系贵州省教育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