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随着“赏识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种具体表现被推而广之,“惩戒教育”日渐淡出人们的视线。然而近日,连续发生的几起教师受害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针对此类事件表示:政府、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教师安全。同时该负责人还指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据介绍,教育部门还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的惩戒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
可以说,此次教育部相关负责人的表态让教育惩戒再次成为热点话题,惩戒要得还是要不得?如何合理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作为实施者,教师又该如何合理施行使其达到教育目的又不至于变成“变相体罚”?惩戒真否成为教师安全的另一条出路呢?
嘉宾
邵留生(广东省电白县中学教师)
李建波(河南省南阳市中专教师)
朱保根(上海市金山区中学教师)
邱智华(浙江省宁波市中学教师)
樊效军(北京市通州区教师)
现场
没有惩戒的教育不完整
主持人:针对10月份发生的几起“弑师案”,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使教育惩戒重又成为探讨的热点话题,我们的教育真的离不开惩戒吗?
邵留生:所谓惩戒,不仅是指对孩子的违纪行为做出惩罚,而且还要帮助他们戒除某种不良的习惯。某种意义上说,教育本身就包含着惩戒的意味。
在赏识教育不断赢得喝彩的今天,教育部终于在是否惩戒的问题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教育部也本着负责的态度将深入研究这一问题,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李建波: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学生全面发展,有学者甚至认为“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才能健康和谐发展。”因此,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公认的。我们在报怨学生越来越不好教的时候,说服、感化无效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对不良行为的强制性纠正——惩戒。教育离不开惩戒。在孩子成长的土壤污染状况恶化的今天,教育更离不开惩戒。
朱保根: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这不仅意味着要传授知识,同时还要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学生的行为。因此,教育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孩子适应集体领域的社会规范,懂得为自己的错误买单。所以说,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必须要厘清的是:教育惩戒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
师生之间的一切矛盾冲突,一般都是在学生不服教师惩戒教育的情况下产生的。尤其是目前大、中、小学的在读生,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他们中的一小部分往往不把老师的教育放在眼里,对他们而言,更谈不上有什么学校和老师教育的权威性。特别是当教师对他们的过错进行必要的处罚惩戒的时候,更容易发生师生之间的矛盾冲突。
然而,对于任何一个有教书育人责任感的教师而言,即便如此,也决不能轻易放弃对这些学生的惩戒教育,并使其成为学校教育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
教育惩戒要把握好尺度
主持人:那么,到底什么是“正当使用”的,什么是“恰如其分”的?如何合理区分教育惩戒与体罚呢?
李建波:惩戒学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首先,我们常常把适当的惩罚与体罚学生划上等号,二者的区别在哪里?而“适当的惩罚”又有几个人能把握?再者,用什么方法去惩罚也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还有现在的学生心理脆弱,如果在惩罚之后学生出了问题怎么办?如果家长不愿意怎么办?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所以在对有些学生在屡教不改、不改屡教的时候,我们的教师有的选择了“招回制度”——家长把孩子领回家,一走了事,或者选择了放弃。可最终的结局是“差生”变成了真正的差生,有的甚至走向了犯罪……
邱智华:学生的教育是家庭、社会、学校的综合产物。而如今的教师真是如履薄冰,既要面对成绩,还要防止学生的抵触,中间又有社会的舆论及家长的误怨。对学生讲道理他们不听,适当的惩戒又没有标准可依,常常是眼睁睁地看着学生道德滑坡,其实最终还是孩子受伤害。
实事求是地说,教育部门的表态让人感动欣慰,但在现在的教育理念下,的确很难分清什么叫正当惩戒,什么叫不正当惩戒。因此,我们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无论是学生、家长还是老师,都不能靠打和杀解决问题,暴力只能让社会更残酷。
邵留生:此次教育部负责人关于惩戒的表态遭到了不少质疑。其原因就在于,很多人简单地将惩戒与体罚画上了等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新《义务教育法》同样认定体罚学生属于违法。在法律如此关照“体罚与变相体罚”的情形下,厘清怎样的惩戒才属于“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樊效军:教育的惩戒要体现教育的理念,是惩戒而不是恐吓,也不是体罚。实施惩戒需要把握好尺度。
李建波:我们不妨学学英国。在英国,一些学校有专门的惩戒室,而在亚洲和西方少数国家,惩戒教育更是被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列入有关法律制度。如韩国《教育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学生的处罚条例,女生可以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
惩戒需要法律保障
主持人:很显然,谈到教育惩戒,我们除了关注尺度问题,更关心的是否补充或出台相关法律来加以规范和维护这种“正当权力”。
邵留生:在现实的语境下,教师的行为属不属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并不是由教育部说了算,如果教育部仅仅是帮助教师正确区分了合理惩戒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而没有帮助社会从法律的意义上进行正确区分,到时是法律说了算,还是教育部说了算?这就是一本谁也说不清楚的糊涂账了,最终,受到伤害的极有可能又是教师。
既然教育部已经认定有些惩戒不是体罚,知道对学生而言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那么我想,教育部除了帮助教师正确区分合理的惩戒和体罚以及变相体罚外,还有责任使相关法律的解释与教育部的解释接轨,还合理的惩戒一个法律的地位。只有这样,教师才敢使用合理的惩戒,而不是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缩手缩脚,使惩戒教育没有生存的土壤。
李建波:让老师在惩罚面前不再尴尬,需要为老师惩罚学生立“法”,在我看来,这个法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像英国那样给老师和家长体罚学生制定一个要求;二是教会老师和家长体罚学生的方法,使教育真正成为一种艺术。“惩罚”学生有“法”可依,不仅为老师增加了一种教育手段,提高了教育效果,而且为老师惩戒学生设定了“框架”,更不会出现老师过度惩罚学生的现象。
朱保根:教育惩戒的立法刻不容缓。即便不宜单行立法,也应该将有关具体规定补充到现行的国家《教师法》或《教育法》中去。
樊效军:其实,和谐的社会环境也不可或缺。和谐就是要宽容和谅解,拥有良性的互动,要多一点爱心。对孩子的行为多一点换位思考,少一点惟我独尊的作风,多一点美感教育,少一点强迫孩子的技能训练。
朱保根:当然,无论何时何地、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学校教育应该始终坚持以鼓励表扬的赏识教育为主,但也不能排斥作为正面教育辅助手段的惩戒教育,否则就不是有奖有罚、奖罚分明的完整的教育,同时也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两者之间有着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无论是赏识教育还是惩戒教育,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接班人。这两种不同的教育手段,却本着同一个原则、有着同一个指导思想,那就是对学生的“爱”。
教育就是爱,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只有“爱之深”,才能“责之切”。也只有“责之切”,才能实现“严师出高徒”的古训。
观点
教师还愿意“正当惩戒”吗?
马龙华(山东省滕州市滕东中学)
如果不是最近的这两起“弑师案”发生,恐怕没有多少人关注到教师安全其实也很重要。于是,在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之外又派生出“正当惩戒”。老师们如果实施正当惩戒就不算体罚,这让老师们在管理学生时似乎有了底气,可是这种对于管理信心的提振,老师们大概也不会有多少欣喜,就是惩戒“正当”,恐怕老师们已没有了积极性。
试问,老师的安全有什么保障,拿什么做保障?我们见到的打、骂老师的现象还少吗?在某些人眼里,只要学生没有受到伤害,老师即使死了也没有多大的事。两起“弑师案”已经发生多日,我们没有见到对这无辜老师的任何说法就是明证。
因此,教育主管部门如果真心要保护老师的安全,就应该切实从制度上落实老师的责权利之关系,让老师想管、能管、愿管。而不是让老师们实施对学生的“正当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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