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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象面团

(2007-05-10 11:06:09)
分类: 茶余饭后
 

川大邱小庆的得那个名誉权官司,邱赢了;八卦宇宙论的那个名誉权官司,方舟子输了;西译的那个名誉权官司,“中国第二受尊敬的校长”赢了;武汉肖准院士的那个名誉权官司,方舟子还是输了。对于法律,我当然是门外汉,看那些法院判决,总是头晕脑涨。后来看过一个法律界人士说,其实邱的那个官司法院的职业水平还是挺高的。我等外行(还懒得仔细研读),只是觉得法院说得振振有词,一副明镜高悬的样子。不过又想,如果要把判决颠倒过来,是不是只要把那些句子稍微改一下,依然还是振振有词呢?

官司过去了,支持原告的(这几个案子都是原告赢了)好像也没有多么得意非凡;支持被告的还依然支持被告。旁观的人或许本来对这案子也不关注,只是看看热闹而已。其实官司无论输赢,让更多的人知道了实情的原委对于原告总是不利的。但是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输了官司仿佛在相关的事情上就错了,而赢了官司似乎也就找回了面子,或许也就是原告非要对簿公堂的原因。不过,在这几起案子中,即便是只看判决书,也还是能看出官司的输赢不在于双方的是非,而在于是非之外的种种可意会而不可言传的东西。就像西译的那个案子,即使是西译最坚定的支持者,或者反对方舟子最起劲的旁观者,好像也没有人怀疑那个“五十州教育联盟”的虚伪性和那篇报道的广告性质,我想法官也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吧。但是法庭的的确确可以以被告提供的证明未经认证而不采用。我想,即便是那份材料进行了法院需要的认证,法院是不是也同样能找出别的理由判决原告赢呢?就像武汉的法院,独辟蹊径地定义“国际期刊”,从而判定方的批评失实一样。

记得以前看报纸,经常说“公检法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就有点不明白:为什么公检法首先保护的不是公正呢?如果经济建设和公正发生了冲突,是不是公检法就要牺牲公正呢?虽然说这几个案子中,原告也不见得就代表着“经济建设”的社会需要,但对于当地的政府以及政府人员来说,比被告重要是肯定的。像名誉权这样的官司,法律本身就像一个面团,怎么揉全看法官的手(尽管,或许,法官的大脑也控制不了自己揉面的手)。方舟子输了官司,顶多是网上一帮人嘲讽痛骂一气;要是原告输了官司,可就有盘根错节的利害关系了。所以,对于方所卷入的那些名誉权官司,方赢的机会实在不大。

即便是输定的官司,在法官巧手揉面之下,强势的一方同样可以“不赢而赢”。像当年崔永元告减肥产品公司侵权的那个案子,实在是很简单的案例,被告也没有什么赢的希望。法官同样可以拖上几个销售旺季,等到厂家赚到数钱手抽筋,公众对案子关注逐渐消退之后,再不痛不痒地作出“公正判决”,让厂家拿出九牛一毛作为普通人眼中的“巨额赔偿”了事。难怪崔永元无奈地说:这样的判决,实在是鼓励类似的侵权!(记不起原话了,大意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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