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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酷刑须内外兼修,非法证据排除仍待实践

(2012-08-14 08: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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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反酷刑须内外兼修,非法证据排除仍待实践


南都讯,为防止刑讯逼供,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在芜湖试点,鼓励嫌疑人在人身受到侵害时投诉警察。此外,约20个省市的警察代表被培训讯问技能,不再要求嫌疑人“老实交代”,而是允许犯罪嫌疑人撒谎,直到其难圆其说后露出破绽。 专家分析,我国防止刑讯逼供的模式,正从事后调查核实再排除,向事前防范、预防刑讯逼供发生的方式转变


应当说,对刑讯逼供持有怎样的态度,于今日中国而言已再不是需要费力争辩的议题。在彻底消释刑讯存活土壤的探索里,法学界、司法实务之间的观点对接与共识达至显得尤为重要。此番由最高检、公安部推动的反酷刑试点,可视为法定侦查机构(包括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内部,对即将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诸项难得进步的准备与响应。来自侦查机关自身旨在遏制酷刑的实践,或不乏难度,但其基于提高执法水平、顺应人权保障吁求的用心值得肯定与期待。


观此次围绕“刑讯逼供”积弊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鼓励在押人员的事中举报,不再强迫嫌疑人“老实交代”,以及对讯问期间全程录像的细节要求——变主动摄像改为被动摄像等,确有别于此前对刑讯逼供的事后调查、惩处,希望藉此实现事前的某种制度化防范。芜湖试点所给出的犯罪嫌疑人投诉机制,乃在细节完善《刑诉法》业已存在的检举与控告设计,通过秘密书写、无障碍投递,以期打破此前“不敢投诉”僵局,而其关键在于对投诉之后的刚性惩戒和杜绝报复。实际上,基于内部自律设计的秘密投诉,以及纯技术完善的“被动摄像”思路,客观上仍然需要包括律师有效介入、舆论及时监督等社会机能的辅助与配合。


应当看到,从刑侦技巧入手的不再强迫犯罪嫌疑人“老实交代”,或可作为“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的实务化操作,但后者的切实贯彻尚需与现行刑诉文本中“如实供述”等旧有思路予以磨合。反观新《刑诉法》在反对刑讯方面的努力,乃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宣示之外,写入“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正式引进对非法言辞证据的绝对排除(而其对“毒树之果”的欠坚决表述,对斩断刑讯的因果链条或将产生影响)。


非法证据排除的个中困境,最直接的表现在于,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于20107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到目前为止鲜有司法个案的具体实践。7月中旬,宁波章国锡案二审落判,该案一审法院曾首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部分控方证据予以否定性评价,引发轰动。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最主要的反刑讯事后机制,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适用遭遇“”,或亦是最高检、公安部试点事前预防的制度背景之一。


回溯刑讯逼供的产生逻辑,其供需链条的关键是,司法实践中所谓“确实管用”的欲罢不能(诚然并不排除有考评机制等长期困扰)。基于这一事实可以做出判断,司法裁量对刑讯的零容忍与彻底否定评价,是绝不能忽略和偏废的核心制约机制,其间因果昭示着外在制约、社会监督的重要性。司法主动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对法官而言显然不仅是工作量的增加,困扰、“压力”亦良多,需要强有力的制度改进以为后盾。而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实践中,辩方申言遭遇刑讯的场景并不鲜见,但更常见的应对思路则是侦查机关一纸“未予刑讯”的声明,以及司法裁量对后者的出奇宽贷。即便是基于侦查方自证清白的考量,抑或仅为提高侦办技能与水准,包括被动摄像、全程录像等“技术上并不存在难度”的细节推进,于侦查机关而言,都将会是至为关键的一步。


酷刑、刑讯逼供之于法治建设、人权保障的格格不入,需要不断的司法实践予以正面响应。最高检、公安部的个中试点之所以值得期待,概因“约束公权,保障私权”的刑诉精义,在反酷刑一点上已然没得商量。必须要重申内外兼修的制约逻辑,既乐见侦查机关的自律改进,亦不忘激活和实践司法居中裁量、切断刑讯因果链条之功能设计。法对人的终极关怀,亟待经受执法良性与制度良心的拷问,司法实务及时回应生民的忧伤在抱,全面刷新法治中国的当下面貌,已然刻不容纾。


刊8月14日云南信息报

反酷刑须内外兼修,非法证据排除仍待实践 - 萧锐 - 萧銳博客-網易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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