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预算关乎公帑去向,修法必须锱铢争取
从两个版本的草案对比看,“预算公开”写入法律应不会再有大的变化,这也被认为是此番修订的亮点之一,其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间的对接,使得预算公开不再有大的制度障碍。现行《预算法》以及修正案,依然着重强调国家对预算的宏观调控与监督,而并未明确公民监督政府预算这一立法宗旨,使得预算公开仅作为具体条款出现,而并非统领整部法律的立法精神。环顾现实,近几年已经开始的预算公开实践,社会期待显然业已大大超越了“应当公开”的阶段,而进入“公开到什么程度”的步步紧逼中。
法律草案对不涉及国家机密的预算文件设置了“应当公开”的法定义务,但作为除外条款出现的“国家秘密”,其具体范围一直为公众所忧虑:是公开义务的履行单位自主决定秘密与否,还是专门机关统一做出明示;是涉密机关一律不公开,还是即便涉密机构也要细分具体事项的涉密与否(如2011年以涉密为由整体选择不公开的外交部)。即便是法定“应当公开”的部分,如何保证公开的细致性足以让公众看得懂(并进而真正实现如港澳地区公帑消耗接受无缝隙监督的效果),以及如何确保“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接受监督,则可能是《预算法》即便通过也仍需要继续在实践中予以细节锤炼的部分。
预算公开要有实际意义,须以其完整性为大前提。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陈共认为,目前真正纳入预算管理的,依然是原来预算内的公共预算收支。其他诸项原预算外收支依然是由各政府部门自行管理,并未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统筹安排,仍旧呈现预算外运行的状态,尚未呈现政府向人大提交“全口径收支预算”的状态。预算外收支在实际上继续大行其道,其对“政府全部收支都纳入预算”所形成的消解,将使得预算公开的监督广度与深度折扣大打。如何在法律不开制度后门的前提下,具体细化、合并预算内外账目,实现接受人大监督的目标,应当成为《预算法》修订无法回避的应有之义。
法律没有罚则,或者法律责任过于笼统、模糊的代价,便是包括法定义务机关在内的社会职能各端,对法律的严肃性(甚至它的执行)抱有怀疑,进而无视其存在。现行《预算法》对违反该法所须负的法律责任,仅有篇幅有限“行政责任”规定,此番修订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细化扩充,严重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罚则,是否能一改《预算法》颁行以来“无一人因违反预算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尴尬局面,并进而事实上起到遏止各级政府部门屡屡突破《预算法》的效果,则是值得期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