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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野鸡救护车”利益链条

(2009-03-17 10:01:42)
标签:

杂谈


斩断“野鸡救护车”利益链条

萧锐
    日前,在深圳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门前上演了一出救护车抢病人的闹剧,因抢夺生意不成,“野鸡救护车”叫人用斧头将另外一辆正规救护车砸烂。而此时,被砸救护车中躺着一名突发脑溢血、生命垂危的老太太。

  是的,有需求必然有市场,但这样的话从正规救护车的管理部门、而且是事发医院的院长口中顺理成章地表达出来,还是让笔者无法接受。在“野鸡救护车”嚣张到砸正规车的表象之下,有怎样一条若隐若现的利益链条在运作?

  从事发医院的院长口中,我们听到了所谓《救护车管理条例》中“医院概不负责提供救护车”的若干种情况,其实也正是有这些若干情况的前提,“野鸡救护车”才应运而生。为什么患者对救护车有需求,医院却不予提供这样的服务。难道救护车是免费的不成?既然患者有需要,医院便应当提供这样的有偿服务。为什么患者的这种“需求”能够催生一个“野鸡救护车”的所谓“市场”,却无法促使医院管理部门修改有关规定,起码为医院拓宽经营范围呢?

  针对医生办公桌上堂而皇之出现的疑似“野鸡救护车”的名片,以及患者家属关于医院的执业医生为“野鸡救护车”“拉客”的投诉,院长的解释是“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允许医生介绍野鸡救护车”。这是个让人苦笑不得的诡辩。是不是每一项涉嫌利用医生的职业便利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都需要相关文件进行专门规定?医生不得介绍小诊所、私人药店,类似的禁止性规定需要列举到什么时候?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靠职务便利为患者介绍野鸡救护车,从中谋取不法利益,难道不在“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之内吗?

  院长用“法无明文规定”来为医生介绍“野鸡救护车”的行为辩解,是在明白无误地告诉公众,这“野鸡救护车”背后有一条不那么光彩的利益链条。

  抢病人的闹剧不能再上演,医院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亟需拉网式排查。诸如“医院概不负责提供救护车”的那么多纷繁情况,在有“需求”之后是否应当得到修改?而在制度反思的同时,对“野鸡救护车”背后的利益链条,需要相关部门的切实查处。患者的生命和利益是最重要的,医院起码还有公益的性质,诸如此类的常识需要重申。

http://epaper.nddaily.com/H/html/2009-03/17/content_7319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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