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杂谈 |
严查信息库泄密怎一个自查自纠了得?
南方都市报
萧锐
有意思的是,在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对资料库负有保密职责的两个部门所作出的第一反应都是相同的两板斧———第一,撇清关系,将责任推给对方;第二,表示将“严格自查”。而鲜有能想到先承担面对现实,勇于道歉,继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毕竟泄密事实已经发生,有可能泄密的部门无非两家,直至前日都以义正辞严的辩白为主要应对手段,实非一个负责任部门的作为。如果事件发展到现在,只能靠建议孕产妇关闭手机和网友出主意想办法来应对骚扰,这是对有关部门在事件应对方面只顾撇清责任和自我辩解、完全没有善后应急措施的最大讽刺。有关部门在出现问题之后的表现,不但无法让公众满意,更让我们感觉到从未有过的不安———原来我们的信息一直是处于这样一种靠部门自律来保障的状态。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似乎应该感谢泄密事件的曝光,正因为如此,才让我们开始认真检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状况。如果说深圳市卫生局的“专人”、“专机”和“专密(专属密码)”还算有一点保密的味道和规章约束的痕迹,那么计生部门靠“加强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得出的斩钉截铁的保证则无法让公众放心。除此之外更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靠这种机关自律来实现的信息安全是否真的能让信息泄露“绝无可能”?法律规制的长期缺位所带来的问题频发只有靠相关制度的完善与追责机制的齐备才能够真正实现。
身处这么一个用“信息”来作时代标识的年代,我们几乎再怎么设防都无法避免自己的信息被情愿或者不情愿地采集、使用以及泄露。加之信息采集之后的使用流程无法完全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公众对于频爆的“泄密门”几近束手无策———我们的信息不再安全,不,应该说我们的信息从未安全过!而此次曝光的深圳孕产妇信息泄密事件,只不过是问题的又一次被提出罢了。
公共机构作为个人信息资源的重要采集、处理和使用机构,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因此需要相关法律的及时出台。我国今年刚刚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际上只是在单方面强调政府信息的公开,而对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还没有足够的重视。我们需要加强的不仅仅是公共机构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制度建设,还包括让违反安全保障规定造成损失的相关机构与责任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而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应该充分运用在立法上的中央授权,先行探索制定保护个人隐私的法规。
没有经过信息主体当事人的知情和许可,擅自收集、加工处理其个人信息,并加以商业利用的行为,不仅不符合信息伦理道德,也涉嫌侵犯公民的民事权益,应该而且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而面对已经曝光的个案,我们希望看到的严查绝不仅是涉嫌机关的自查自纠,恰恰相反,涉嫌机关应当在向公众道歉之后执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他们所能做的便是积极配合第三方的公允调查。警方既已介入,涉嫌单位的自查自纠恐怕只会给调查平添阻力,而且也无法排除在关键时刻祭出替罪羊了事———我们无法把信任再次交给事实证明其自我监督业已失效之后的自查自纠。
在一个用“信息”来作时代标识的年代,个人数据被商业化处理、被滥用已经直接侵害到我们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个案而言,我们需要进一步的追究与问责———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哪一个部门?哪些责任人?而对并非个案的问题本身,我们更需要触及根源的反思:面对岌岌可危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还需要怎样的制度构建与机制弥补?□萧锐
2008年6月11日
今日南都-深圳时评社评
http://epaper.nddaily.com/H/html/2008-06/12/content_490421.htm
相关专题:深圳四万孕产妇光盘泄密事件
http://www.nddaily.com/sszt/xmgp/defaul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