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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的办公楼,建好再没收?

(2008-06-09 09:00:50)
标签:

楼堂馆所

行政机关

违规建设

铁腕

党政机关

浙江

杂谈

违规的办公楼,建好再没收?

新京报 萧锐

    看似铁腕的违规办公楼治理规定,从标准设定到审批程序,再到责任追究,都是在规定出台的伊始便留下规避监督的暗门,其自我授权与回避监督的实质几近昭然若揭。如此治理,恐怕难逃再一次“重申”的噩梦,而这更是每一个纳税人的噩梦。

http://1812.img.pp.sohu.com.cn/images/blog/2008/6/9/8/16/11b0f99b8a7.jpg

    浙江省委近日重申,加大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力度,对党政机关擅自建设的楼堂馆所将予以没收。(杭州日报6月8日报道)

    好一条貌似庄严,但又无法掩饰其滑稽一面的规定!根据现有资料我们尚且无法知道,前置于这个“重申”之前的规定到底效果如何,但既然浙江审计部门“发现不少地方存在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建设、装修办公大楼”现象,而且到了需要再一次“重申”的地步,看来这个禁止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规定(起码在“重申”之前)实在是成效寥寥。

      当然,毕竟是做出了要严格查控违规办公楼的再一次“重申”,笔者非常愿意尽量从积极意义上去想象我们的公权力部门哪怕一丁点努力的意思表示。为了让规定真正落到实处,也为了不再见又一段时间后的“再次重申”,笔者谨提几点“建设性”的看法供有关部门参考。

    首先的一个问题便是办公楼的造价问题。浙江有关部门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造价按照行政区划的级别分成4000元、3000元、2500元三个不同等级,请注意,这个标准里面是不包含“土地有关费用以及市政配套建设费”在内的。有网友“苛刻”地将这个每平米的造价与灾区小学重建的造价做了对比,笔者以为做人还是要厚道一些,毕竟不能要求我们各级政府的办公楼都跟灾区小学校一个标准。但即使在这个基础上起码我们还需要追问的是究竟该由谁来制定标准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浙江有关部门这种“自己造标准自己玩”的模式实在是经不起推敲,也无法掩人耳目的。而且在各级办公楼基本都翻新过一遍的现在才出手治理,时间的选择上似乎也很有讲究。

    其次,违规的办公楼难道非要等到建好之后再没收吗?按照浙江的“铁腕”规定,违规建设的办公楼是一经发现就要没收、拍卖的。但笔者不明白的是,这违规办公楼可不是一天能够建成的,而且但凡违规建设,基本都属于当地的超豪华标准,为什么行政机关每天在那厢大兴土木,有问责权的部门却不在过程中履行监督职权?非要等到纳税人的钱该花的全花出去了才去没收拍卖,这个从建到卖的过程要莫名其妙地“消失”多少钱。更让人无法容忍的是,在违规办公楼的整个建造过程中处于失语状态的监督部门即使到了水落石出之后也依旧无所作为——按照浙江的规定,查实的办公楼也无非就是“没收拍卖”,至于那些决定建造违规办公楼的始作俑者却鲜见责任追究条款。

    还有那个貌似严格的审批程序,基本上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授权,县报市,市报省……这样的层层上报就算合乎有关规定了,恰恰将最有权决定这钱该不该花、应该怎么花的各级人大抛在脑后,哪怕是一个走过场的程序都没有!从行政机关到行政机关,规则的制定方、执行方、被监督方、乃至问责方都成了行政机关,哪有这等好事?!谁都知道这种自上而下的所谓监督恰恰是最不可靠的,但我们的行政机关却又特别喜欢这种自我授权与看似有人监督的自我满足。尽管人大的现状不容乐观,而且即使经过人大也很可能循“逢听必涨”的听证模式而出现“逢审必通过”现象,但人大投票起码要比行政机关内部的暗箱表决要可靠得多,而且谁也说不准占各级人大不小比例的前行政官员们会不会因为看不惯继任者比自己住的还舒服而“毅然”投出反对票,倘若如斯,纳税人幸矣。

    看似铁腕的违规办公楼治理规定,从标准设定到审批程序,再到责任追究,都是在规定出台的伊始便留下规避监督的暗门,其自我授权与回避监督的实质几近昭然若揭。如此治理,恐怕难逃再一次“重申”的噩梦,而这更是每一个纳税人的噩梦。

 

2008-6-8

 

相关新闻链接:

浙江省规定党政机关擅自建设楼堂馆所将没收

http://news.qq.com/a/20080608/000201.htm

新京报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8/06-09/018@0540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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