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民工案“优先”不是法律思维
新京报 萧 锐
法的意义,在于对每一个公民确定无疑的公平对待,在于对每一类案件无论何时的一体关怀——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遭遇法律,公正的司法唯一需要做到的是严格按照法的本意去裁判,不厚此薄彼,更不能快慢随意。

为了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劳动权益纠纷,湖南各级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中对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案件实行“双从双优”,即“时间从快、利益从上,优先审理、优先执结”。(法制日报3月24日报道)
值得注意的是,“双从双优”这一总结性词汇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总结2007年办理涉农民工案案件成绩时,标准的年度报告语法。与此同时还有一连串必不可少的数据:“2007年,湖南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农民工案件3271件,涉及农民工2万余人,涉案金额近2亿元……”
见惯了这种用于年度总结时的叙述习惯,见多了机关大院专门从事“新鲜词汇创作与编纂”工作的秀才们的劳心费神,笔者对于这种“双从双优”说法的可信度无法不抱怀疑的态度。有理由相信在或许另一份涉商业犯罪案件的总结报告上,恐怕也少不了“双从双优”之类的特色表达。
但即使是单从法律层面去加以考量,这种“双从双优”式的办案方式也并不是一种法律的思维方式,更无法真正体现司法的公正、及时与有效。其所能带来的后果,只会是对更多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的熟视无睹和对制度的更大伤害。
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纠纷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涉农民工案件也被各级政府乃至司法部门上升到了事关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去加以重视。在这一大背景下反观湖南高院涉农民工案的“双从双优”机制,便不难发现其中隐藏着的“运动执法”的体制旧疾。“降低诉讼成本,快审快结”,这样的办案作风是何等熟悉啊!
每当遇到某一类案件高发,每当某一类案件成为有涉稳定大局的重中之重,我们便不难见到这种对平时拖沓办案效率的应急性颠覆——公检法诸系统瞬时联动,相关案件一切从快,其他案件当然被“顾全大局”地在程序上予以退让、效率上一再后拖。但笔者试问,今日涉农民工案件的高发甚至积压(在湖南高院的统计数字中,已执结的3091件案件不知多少属于“积案”),是不是以往对其他案件的“双从双优”酿成的恶果呢?在“时间从快、利益从上,优先审理、优先执结”涉农民工案件的同时,会不会有其他的案件、其他群体的利益被忽略、被遮蔽?
法的意义,在于对每一个公民确定无疑的公平对待,在于对每一类案件无论何时的一体关怀——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遭遇法律,公正的司法唯一需要做到的是严格按照法的本意去裁判,不厚此薄彼,更不能快慢随意。
对案件的拖沓裁判,对涉案群体的司法关怀,不会仅仅存在于涉农民工案件一域,真正需要司法予以改善的是对待任一公民的平等态度,是对待同一律法的真正尊重!
2008年3月24日于山西大学法学院
相关新闻链接:
湖南法院立案审理执行涉农民工案实行"双从双优"
http://www.legaldaily.com.cn/0705/2008-03/24/content_820559.htm
2008年3月25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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