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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媒体的“长枪短炮”,当事人只能缴械投降?

(2007-09-20 09: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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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面对媒体的“长枪短炮”,当事人只能缴械投降?

东方早报  萧 锐

    当事人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闻媒体,不应该只剩下举手投降这一条路可走!不管我们面对是多么不义的诉讼参与者,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都应该得到一体的对待,其合法权利都应当得到充分地尊重。幸好郑州的案子没有悬念,但谁能够保证下一次遭遇“长枪短炮”突袭的还是我们既定的应该胜诉方?而程序公正的意义也便在于此。

新京报漫画/赵斌

    休产假的女教师被学校辞退,双方闹上法庭,如此是非明确的案件居然纠缠了一年多都没有结果。而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都坚持要上诉的校方居然在二审开庭前“一看到七八名扛摄像机、拿照相机的媒体记者坐在旁听席上”便乱了阵脚,趴在法庭外的窗台上写好和解协议,连主审法官都承认“还是记者作用大”。(《东方今报》9月19日报道)

    单纯从法理上讲,这个案子本身是没有什么争论价值的。《劳动法》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26条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上从劳动仲裁到一审的结果让笔者对那个虽然没有开庭的二审不再有什么好奇。反而是这个被媒体带着感情色彩渲染出来的“窗台和解”奇闻有一些标本意义。

    伴随着法官搀杂着无奈的“还是记者作用大”笑谈,我们需要反思的是:这种在窗台上促成的和解是否真的就是媒体的胜利呢?而如果抛开具体个案的是非曲直来看,诉讼参与人面对突如其来的“长枪短跑”是否真的就只有缴械投降这一条路呢?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新闻记者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999年最高法院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从本案来看,“七八名扛摄像机、拿照相机的媒体记者坐在旁听席上”想来是经过法庭允许的,而问题在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起码是一方)似乎并不知情。从法律规定上看,对于是否允许新闻记者录音、录像、摄影的问题,似乎仅仅是法庭权力的的行使问题,而与诉讼当事人丝毫无关。而在现实操作中,法院允许媒体报道考虑的也并不是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讯,而是以案说法,甚至是某种对媒体的迎合。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而如果说司法是让正义得以实现的话,那么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则是让社会看见正义的实现。在此期间,需要被尊重但又往往被忽略的却是希望得到正义的主体——当事人的意愿。笔者认为,是否允许媒体记者听审和报道的案件,是否允许进行庭审实况直播,甚至是否允许记者录音、录像、摄影,都应该切实尊重诉讼当事人的意见,起码应当设置事前告知程序。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允许媒体直接参与庭审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不尊重,从根本上也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幸好郑州的案子没有悬念,在产假期间被校方辞退的女教师本来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下次呢?谁能够保证下一次遭遇“长枪短炮”突袭的还是我们既定的应该胜诉方?而程序公正的意义也便在于此。每一个公民都可能成为下一场诉讼的参与者,我们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不愿意在旁听席上看到记者的时候,如何才能主张我们的权利?

     当事人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闻媒体,不应该只剩下举手投降这一条路可走!不管我们面对是多么不义的诉讼参与者,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都应该得到一体的对待,其合法权利都应当得到充分地尊重。

 

相关新闻链接:

学校辞退休产假女教师害怕曝光要求和解

http://news.sina.com.cn/s/l/2007-09-19/034413922232.shtml

 本文首发今日的东方早报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72/userobject1ai296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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