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党籍处分能否消弭沸腾的民怨?

(2007-09-17 15:04:52)
标签:

时事评论

 

 党籍处分能否消弭沸腾的民怨?

萧 锐

 

按语:正式开始上课了,加上宿舍网络还没有安装好,上网频率下降,更新不似以往,望海涵。

     警察在教师节暴打老师,性质之恶劣无须赘述。当地政府承诺三日内给出的处理结果也在媒体曝光一天后被快速反馈到公众面前:法制科科长张成中(施暴者)因殴打受害者被开除党籍,巡警支队二大队教导员刘军、巡警支队民警吴会武、张绍华处警不力,被党内警告。(重庆晚报9月14日报道)

     这是继事发次日由区纪委、政法委等部门成立“9·10事件”调查组“对张成中父子做出治安拘留15日,停止张成中警察职务的决定”之后的进一步处理结果。至于在党纪处分之后是否还有针对具体当事人的处分决定,我们还不得而知。但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的已经是“吸取教训”等举一反三的惯用收尾举措了:立即开展为期3个月的“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心系群众、反对特权”的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全区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以此为戒,认真抓好教育整顿工作……

     笔者在这里想问的是,止步于党纪处分的处理结果是否可以消弭已经沸腾的公众对于个案的愤怒?进一步说,用党纪处分来替代相关责任人本应承担的行政及法律责任,这样的倾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向公众展示着一种“把党员身份当作免罪金牌”的不正常倾向?

     重庆黔江区委书记洪天云在事件发生后的通报会上曾经指出,这是一起“恶劣的事件”。而之所以“恶劣”的标准不是公职人员违法程度的定性考量,却是以下一种有趣的逻辑:事件之恶劣,在于“警察在警车上”打教师;事件之恶劣,在于“在教师节和全面提倡尊师重教的区第二次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之时” 打教师;事件之恶劣,在于“狠抓社会稳定工作之际”打教师;事件之恶劣,在于“重庆市委汪洋书记狠抓政法系统队伍建设的批示之后”打教师……所以事件相当恶劣,情节十分严重。

     可以看到,这个用多个时间限制排比表达的定性分析隐藏着的是一种多么可怕的逻辑:如果事件不是警察这一特殊身份和警车这一特定场合;如果受害者不是教师,而是其他任何群体;如果事件发生的时间不是教师节,不是“全面提倡尊师重教的区第二次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之时”,不是“狠抓社会稳定工作之际”,也不是“汪洋书记狠抓政法系统队伍建设的批示之后”……那么事件的恶劣程度似乎就可以另当别论了,这只是发生在不恰当的时间、不恰当地点的不恰当事件。我们没有看到当地领导对公职人员凭借权力公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愤怒,没有看到对毫无制约的公权力滥用保持起码的警惕,更无法看到除了惯用的教育整顿措施之外还有什么“长效机制”…不知道是疏忽,还是压根没有这样的考量。在当地政府看来,这或许跟媒体爆出的其他突发事件没有什么区别,都需要启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来进行“积极应对”。

     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以殴打、体罚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不知道这样的规定算不算明确,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是否易于操作,更重要的是能否进入当地有关部门的法眼?在事发次日“治安拘留15日”中已经启动的法律程序,不知道是否还会进一步正常运行,追究公职人员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被停职的施暴者张成中在接受开除党籍的处理结果之后还会不会恢复职务?……

    作为党员的施暴者张成中受到了开除党籍的最严厉党纪处分;但施暴者的另外两种身份——公民和公职人员,不能被党纪处分所遮蔽。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他应当受到行政法规的制裁;作为公民,他也应当为自己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付出代价。

     党纪不能也不应该代替国法,党纪处分更不应当成为免于追究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相关新闻链接:

重庆一中学老师在教师节遭警察当众暴打

http://news.163.com/07/0913/04/3O8C0J8G00011229.html

中学老师遭警察暴打续:行凶者被开除党籍

http://news.163.com/07/0914/04/3OAS60GN00011229.html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