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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细则:两地市场各使用本地规则(答记者问和细则全文)

(2014-04-29 22: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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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分类: 财经
沪港通细则:两地市场各使用本地规则(答记者问和细则全文)
2014-04-29 基金

感谢关注基金(微信号:ijijin),推荐关注财富管理网(微信号:mcaifu)

4月29日消息,港交所总裁李小加今日在香港介绍“沪港通”细节,表示资金来往内地及香港市场将严格封闭,投资者或机构先换成对方货币,卖出股票后也只能取回现金,不能进行任何其他投资。两地奉行“本地原则为主,主场规则优先”,在哪个市场进行的交易,就使用哪个市场的规则,例如交收日期,双方利益、权利、义务高度对称,全部收入均分。李小加还透露,未来容许交易的股票、资产、额度甚至市场都可以逐步“扩容”。

  李小加还表示,沪港通启动后内地投资者将使用人民币交易,人民币来到香港后兑换为港币,然后投资港股,卖出股票后再兑换回人民币。香港的国际投资者则需要先把货币换成人民币,然后进入上海市场购买A股,卖出后取回现金,不能进入内地其他市场。两地交易所将全程均分收入,无论那个市场吸引的资金较多,两家交易所的收益都完全一致。

上交所就沪港通试点细则意见稿答记者问全文

4月29日消息,上交所就沪港通试点细则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全文如下: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

  【提问1.0】新华社潘清:通过沪港通可以交易哪些证券产品?

  答:在试点阶段,投资者可以通过沪港通买卖两类股票:一是仅限对方市场上市的现货股票;二是纳入沪股通业务范围的仅限以人民币报价的股票,以及纳入港股通业务范围的仅限以港币报价的股票。

  具体来说,纳入沪股通股票范围的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其中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除外。沪股通股票约占上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90%、交易量的80% 。纳入港股通股票范围的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前述指数成份股内但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其中前述指数成份股内发行人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H股的除外。目前,港股通股票共266只,约占联交所上市股票市值和交易量的80%。

  港股通股票实行调入调出机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相关股票调入港股通股票:(一)新纳入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港股通股票;(二)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H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A股的,其H股在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相关股票调出港股通股票:(一)被调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A+H上市公司的H股的,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后调出港股通股票;(二)A+H股上市公司的A股在本所退市,其H股不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的,在A股退市后调出港股通股票;(三)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自其在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调出港股通股票。

  当股票被调出投资范围后,投资者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通股票票在内地其他证券交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所对

  2、【提问2.0】上证报王璐: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沪港通买卖港股通股票?在买卖港股通股票前,是否需要与证券公司签订专门的业务合同?是否需要重新开立股票账户?

  答:内地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该券商应委托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并于联交所交易平台进行撮合,成交后通过相同路径向券商和投资者返回成交回报。投资者通过券商与中国结算进行清算交收,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向香港结算履行交收责任。

  另外,投资者在参与买卖港股前,需与内地券商签订港股通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签署风险揭示书。个人投资者还须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条件。但无需重新开立股票账户,使用现有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账户即可。

  【提问3.0】中证报周松林: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使用哪种货币?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投资者参与沪港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进行交收。内地投资者仅限买卖港币报价的港股,以人民币进行支付,中国结算按照商业化原则在香港与相关商业银行完成货币兑换后与香港结算用港币清算交收。香港市场投资者仅限买卖沪市A股,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结算。

  4、【提问4.0】大智慧李雪:沪港通在交易制度方面有何安排?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基于两地市场规则差异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考虑,沪港通业务相关规则对投资者的交易方式作了一定的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沪港通向双方投资者提供简单安全的限价类型订单,不提供市价订单等复杂订单类型,即两地投资者均不可市价委托;二是回转交易以本地规则为准,即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入沪股通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内地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当日可以卖出;三是禁止裸卖空行为;四是融资融券业务有所限制,内地投资者不能参与香港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不能参与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务;五是不参加大宗交易,即内地投资者不得参与香港市场的对盘系统外交易(相当于大宗交易),香港市场投资者不得参与上海市场的大宗交易。

  【提问5.0】证券时报徐婧婧:买卖港股通股票是否有持股比例限制?内地投资者是否有相应的披露义务?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关于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持股比例限制,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例没有有关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但如上市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限制有要求的,内地投资者需遵从。

  关于内地投资者持有港股通股票的持股披露要求,需遵循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现行法例相关规定。

  【提问6.0】证券日报谢诚:沪港通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为何?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日常交易时间遵守联交所规定,即9点至9点30分为开市前时段(集合竞价),9点30分至12点及13点至16点为交易时间(连续竞价)。

  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日常交易时间遵守上交所规定,即9点15分至9点25分为集合竞价时间,9点30分至11点30分及13点至15点为连续竞价时间。

  【提问7.0】东方早报忻尚伦:沪港通业务的交易日是如何确定的?

  答:沪港通业务交易日(交易历)的确定,原则上将选取沪港两地股票市场的共同交易日进行交易,但由于双方市场节假日存在差异且两地结算公司的交收周期也不同,所以会引起在若干共同交易日也无法进行交易的情况。因此,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具体交易日安排,将由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在每年年前共同进行研究确定并对市场公布。沪港通开通当年的交易日安排将在开通之前对市场公布。

  【提问8.0】21世纪网张珍珠:香港市场台风和黑色暴雨期间的交易如何安排?

  答:香港市场是台风和黑色暴雨的多发地,对此香港市场有一套既定成熟的做法,按照八号及以上台风和黑色暴雨警告(以下简称警报)发出时间在集合竞价阶段(香港称开市前时段)前、集合竞价阶段、集合竞价阶段后到下午四点等三个不同时段有不同的应对措施。具体安排如下:

  (一)集合竞价阶段前发出警报,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七点或之前解除警报,交易正常进行:

  2.七点后至九点解除警报,集合竞价时段(香港称开市前时段)将被取消,警报解除两小时后的正点或30分开始交易。例如,若警报上午7:15解除,早上交易时段将于上午9:30开始。若警报7:30解除,早上交易时段将于上午9:30开始。

  3.九点后至十一点解除警报,上午交易取消,下午一点开始交易。

  4.十一点后至十一点半解除警报,上午交易取消,下午一点半开始交易。

  5. 十一点半后至十二点解除警报,上午交易取消,下午两点开始交易。

  6.十二点以后解除警报,全天停止交易。

  (二)集合竞价阶段发出警报,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如是台风警报,则集合竞价阶段结束后停止交易,按照前述(一)中所规定的解除警报情形恢复交易。

  2.如是黑雨警报,则正常交易。

  (三)集合竞价阶段后到下午四点发出警报,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如是台风警报,则在发出警报后十五分钟后停止交易,按照前述(一)中所规定的解除警报情形恢复交易。

  2.如是黑雨警报,则正常交易。

  香港市场有关台风和黑色暴雨的休市和恢复开市安排,港交所将在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披露,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港交所网站获取相关信息,本所和内地券商将予以必要的协助。

  9、【提问9.0】文汇报唐玮婕:沪港通是否对投资规模施行额度控制?沪港通如何进行额度控制?

  答:为保证各自市场稳定以及沪港通平稳运行,沪港通业务实行总额度控制和每日额度控制。总额度是指内地投资者净买入港股通股票的总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净买入沪股通股票的总额均不超过一个特定额度。在试点初期,考虑到各自市场情况,遵循有序可控的原则,沪股通总额度略大于港股通总额度,即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同时,沪港通业务还设置每日额度控制,即内地投资者在每一个交易日内净买入港股通股票的总额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在每一个交易日内净买入沪股通股票的总额均不超过一个特定额度。在试点阶段,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

  沪港通额度控制具体分工方面,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的额度进行控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的额度进行控制。统计口径方面,沪港通以投资者在交易环节发生的事项,如申报和成交金额等作为计算依据进行额度控制。对于非交易事项,如支付交易手续费、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利息等的资金流量不占用额度。

  控制机制方面,沪港通在交易中实行每日额度控制,在收盘后进行总额度控制。每日额度控制,即交易所在交易中对订单进行监控,根据买卖订单申报、订单撤销及成交结果实时计算当日额度余额(当日额度余额的初始值为每日控制额度值,即沪股通是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是105亿元人民币),在连续竞价期间该余额用尽时,交易所将不再接受新的买单申报,但仍接受卖单申报。总额度控制,即交易所在收盘后根据当日买卖订单成交及上一交易日总额度使用情况计算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余额的初始值为总额度,即沪股通是300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是2500亿元人民币),若该余额小于每日控制额度时,下一交易日暂停接收买单,直至因有足够卖单使该余额大于每日控制额度时,下一交易日恢复接收买单。

  以下是中国结算就相关业务的答记者问。

  【提问10.0】沪港通在结算方面的总体安排是如何的?

  答:沪港通业务的结算是通过沪港两地结算公司的互联来完成的。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业务提供沪港结算通服务。

  在结算方面,就沪股通而言,香港结算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就所有沪股通买卖对中国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香港券商就其沪股通买卖对香港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就港股通而言,中国结算作为香港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就所有港股通买卖对香港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内地券商就其港股通业务对中国结算承担清算交收责任。

  在持有人服务方面,对于沪股通业务,香港结算在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代所有香港投资者名义持有沪股通股票,为香港投资者提供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投票等公司行为代理服务;对于港股通业务,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代所有内地投资者名义持有港股通股票,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投票等公司行为代理服务。

  【提问11.0】沪港通证券和资金结算的安排是怎样的?

  答:就港股通而言,一是关于结算货币,境内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之间采取人民币进行结算,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之间采取港币进行结算。二是关于清算安排,由于涉及换汇,港股通的资金清算将分港币资金清算和人民币资金清算两步进行。在证券交收时点上,实行T+2交收安排。T日买入港股的投资者,T+2日日终才可获得相关证券的权益;T日卖出港股的投资者,T日和T+1日日终仍可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在资金交收时点上,对于T日清算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应于T+2日10:30前向中国结算交付资金,中国结算完成跨境人民币汇划和换汇后,于T+2日向香港结算进行交付。对于T日清算应收资金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在T+2日从香港结算收到资金并完成换汇后,于T+2日18:00前向结算参与人进行交付。

  就沪股通而言,一是关于结算货币,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之间采取人民币进行结算,香港结算与其结算会员之间也采取人民币进行结算。二是关于清算安排,香港结算与中国结算之间办理沪股通的证券和资金结算,遵循现行中国结算上海A股的结算规则和流程。香港结算与其结算会员之间办理沪股通的证券和资金结算,遵循香港结算的相关规定。

  【提问12.0】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港股通的换汇安排是怎样的?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由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港股通股票,均以港币报价成交,以人民币结算,因此需要将成交货币(即港币)按一定汇率换算为结算货币(人民币),即通常所说的换汇处理。

  根据中国结算与换汇银行初步沟通的结果,主要换汇及清算安排如下:

  (1) 每日开市前,换汇银行提供当日港币买入参考价、卖出参考价和中间价,由上交所向市场公布。换汇银行承诺,除因特殊原因外,确保日终结算汇率不劣于上述汇率。因此,卖出参考价是境内投资者买入港股需支付的最高港币卖出价,买入参考价是境内投资者卖出港股所能获得的最低港币买入价。

  (2) 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港股通当日交易所形成的与香港结算的应交收金额(单边,净应付或净应收),向换汇银行进行询价,换汇银行提供最终换汇价,作为中国结算T+2日与换汇银行进行实际换汇交割的价格。

  (3) 对上述最终换汇价与中间价的差异,由所有当日参与港股通买卖交易的境内投资者承担。本公司根据当日买卖双边成交金额进行分摊后,确定投资者当日买入交易和卖出交易的最终换汇汇率,并据此进行清算。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安排仅为目前所考虑的方案,最终换汇安排以中国结算与换汇银行确定的最终方案为准。

  【提问13.0】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沪港通结算方面有什么需要特别关注的地方?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沪港通结算遵守本地原则,即内地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办理港股通结算时,遵守港股结算安排和香港市场惯例;香港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办理沪股通结算时,遵守上海A股结算安排和内地市场惯例。目前,沪港两地市场的结算安排与市场习惯存在较大差异,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办理沪港通结算时,应重点关注结算安排与本地市场之间的差异,例如在交收期、汇率转换、名册登记、权益实现、意愿申报时限、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注意区分与本地市场做法的不同。

  【提问14.0】沪港通在公司行为方面的初步安排是怎样的?

  答:在港股通方面,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负责境内投资者意愿的收集、资金的收付和红股的分配等港股公司行为处理。中国结算在向香港结算办理相关港股公司行为业务时,遵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定。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香港市场的公司行为发生频率高,形式做法较A股多样;另外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后再向香港结算进行意愿提交,故境内投资者申报意愿的时间将较香港投资者略短;同样地,由于涉及资金跨境汇划和兑换,中国结算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资金收付也会较香港市场有所提前或延后。

  在沪股通方面,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负责香港投资者意愿的收集、资金的收付和红股的分配等沪股公司行为处理。香港结算在向境内上市公司、上交所、中国结算办理相关沪股公司行为业务时,遵照内地市场相关业务规定。

  【提问15.0】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需要支付哪些税费?

  以下问题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结算《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回复,并非最终定案。该征求意见稿尚需在向市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需与联交所等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最终确定。答: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联交所特定股票,在交易及结算方面需要和香港本地投资者一样支付相关税费。目前,香港证券市场的税费主要包括:一是根据《印花税条例》支付印花税(双边成交金额 0.1%,不足港币1元,亦作1元)。二是按照《联交所规则》支付交易费(双边成交金额 0.005% ,计至分)和交易系统使用费(双边每宗交易港币0.50元)。三是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支付交易征费(双边成交金额 0.003%,计至分)和投资者赔偿征费(双边成交金额 0.002%,计至分,但此项征费已于2005年起暂停征收)。四是按照《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支付股份交收费用(每宗联交所买卖总值的0.002%,买卖每边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2元及100元)。

  此外,目前对于持有港股的香港本地投资者就存管和代理人服务方面,须按照《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运作程序规则》支付多项收费。香港结算正与香港证监会[微博]商议,以一个新的一揽子收费取代各项存管和代理人服务的收费,以简化针对内地投资者持有港股的收费准则。假若有关建议得到香港证监会的同意,香港结算和中国结算将随即公布该项新收费的细节。

  举例:内地投资者购买1000股W公司股票,假定该公司股票每手10股,成交金额为10005.66港币,假设交易日闭市后中国结算遵循商业化原则确定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为1:0.7861。该内地投资者除支付内地证券公司佣金外,在交易及结算方面需要承担交易结算税费为:1. 印花税11港币,2. 交易费0.5港币,3. 交易系统使用费0.5港币,4. 交易征费0.3港币,5. 股份交收费用2港币。以上合计14.3港币,折合人民币11.2元。此外,持有港股的内地投资者还须支付存管和代理人服务的收费。

  本所欢迎社会各界就《细则》提出中肯意见,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之后,与联交所等有关各方在具体实施细节上做出共同安排,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尽快正式发布《细则》。一切细节,以正式发布的《细则》规定为准。

  最后,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对沪港通业务的关心与支持。本所将联合有关各方加紧工作,在既定的6个月筹备期内,平稳、顺利地推出沪港通业务。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则适用】投资者、本所会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自律管理】本所对沪港通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沪股通股票交易
  第一节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第四条  【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并取得交易业务单元。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享有本所会员的权利。

  第五条  【申请文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非会员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

  (五)沪股通业务规则、技术安排;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技术系统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说明;

  (八)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基本职责】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受联交所参与者的委托,将投资者委托联交所参与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对联交所参与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第七条  【风险管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八条  【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准入标准】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条件,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九条  【与联交所参与者签订合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订沪股通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市场服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沪股通业务相关法律规定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一条  【配合本所监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投资风险,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及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之一:申报事项变更】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细则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之二:发生重大事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资料保存】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 沪股通股票

  第十五条  【试点股票范围】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即ST、﹡ST股票)和以外币报价、买卖的股票(即B股)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十六条  【股票调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入沪股通股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证180指数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调整的,新纳入的成份股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二)上证180指数和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在被撤销风险警示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四)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A股在H股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同时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七条  【股票调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出沪股通股票,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分股调整,被调出的股票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A股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H股在联交所退市,其在本所上市的A股不属于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的,在H股退市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三)沪股通股票被本所实施风险警示的,在其被实施风险警示后调出沪股通股票。

  第十八条  【股票名单公布】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联交所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第十九条  【交易币种】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6.2578, 0.0058, 0.09%)报价和交易。

  第二十条  【交易日、交易时间】沪股通股票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交易方式】沪股通股票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暂不支持大宗交易。

  第二十二条 【订单类型】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只能采用限价委托,暂不支持市价委托。

  第二十三条 【买入限制】依据本细则第十七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的,沪港通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但可以卖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融资融券】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不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禁止“裸卖空”】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股票买卖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股票,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股票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禁止“暗盘交易”】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交易公开信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受委托买卖沪股通股票,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

  第二十八条 【交易费、税】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并按照内地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

  第四节 额度控制

  第二十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责任】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每日额度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十条  【当日额度余额计算】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单申报+卖单成交+买单申报撤销及被拒+买单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三十一条 【当日停止接受申报】当日额度余额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第三十二条 【总额度计算】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示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已成交的买盘总金额+已成交的卖盘总金额。

  第三十三条 【达到总额度时停止买单申报及后续恢复】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单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单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下一个交易日恢复接受买单申报。

  第五节 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条 【基本要求】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持股比例限制、信息披露以及持股比例超限的平仓要求参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配合本所监管】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与沪股通投资者约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联交所参与者可以拒绝提供服务,联交所参与者可以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三十六条 【股份合并计算】沪股通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合并计算,并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针对单个投资者的平仓】当日交易结束后, 单个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针对所有投资者的平仓】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联交所交易参与者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平仓。

  其他投资者在5个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可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三章 港股通股票交易

  第一节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第三十九条 【参与条件】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及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签订合同】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业务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参照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配合本所监管】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四十三条 【协议终止港股通业务】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业务,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十四条 【单方终止港股通业务】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会员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终止港股通业务合同:

  (一)会员违反内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联交所业务规则;

  (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

  (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港股通股票

  第四十五条 【试点股票范围】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联交所以人民币报价交易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联交所可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四十六条 【股票调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入港股通股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新纳入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发行人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调整生效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二)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其H股在上市满3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三)H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A股的,其H股在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四十七条 【股票调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票调出港股通股票,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予以公告:

  (一)被调出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股票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的H股的,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后调出港股通股票;

  (二)A+H股上市公司的A股在本所退市,其H股不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的,在A股退市后调出港股通股票;

  (三)港股通股票发行人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自其在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其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调出港股通股票。

  第四十八条 【股票名单公布】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及其调整情况。

  第三节 交易特别事项

  第四十九条 【证券账户】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

  第五十条  【交易币种】港股通股票交易以港币报价,

  以人民币交收。

  第五十一条 【交易日、交易时间】港股通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时间、休市时间,按照联交所的交易时间、休市时间执行。其中,每个交易日的9:00至9:30为开市前时段,9:30至12:00为上午持续交易时段、13:00至16:00为下午持续交易时段。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股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十二条 【交易方式】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限于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

  第五十三条 【订单类型】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可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者增强限价盘委托。

  第五十四条 【被调出股票的买入限制】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的,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但可以卖出。

  第五十五条 【回转交易】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当日买入的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卖出。

  第五十六条 【指定交易】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参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第三方存管】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禁止融资融券】会员不得为港股通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五十九条 【交易前端控制和禁止“裸卖空”】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应当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人民币资金或股票。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资金、股票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卖股票的委托。

  第六十条  【禁止“暗盘交易”】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

  第六十一条 【订单更改】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申报数量。

  第六十二条 【交易申报与成交回报】会员接受客户的港股通股票买卖委托后,应当委托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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