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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红罐之争的简单逻辑
(2013-05-24 09:05:26)
@中国商战观察 :陈鸿道18年前专为王老吉照了一张产品身份证的相片,并每年还收了巨额劳动报酬,17年后陈鸿道的加多宝产品也面世了,为了傍名星傍名牌,就把原来他为王老吉产品照的身份证照片硬生生的盗用在他的加多宝产品身上。日后他逢人便说"种爪得爪,种豆得豆",广药王老吉TMD不劳而获。这就是著名的红罐之争。
//@佛笑风云:自从失去王老吉商标以来,加多宝的所谓改名广告,七罐广告,王健仪代言人广告,都是明显的不顾历史事实,法律法理的体现,所以只要拿起法律维权,广药都必胜无疑,只是遇到这样没有法律与道德底线的企业,中国的法律与市场监督却失去作用,这给市场与社会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点评凉茶红罐之争#凉茶红罐之争5月15日庭审,虽然当庭未判,但从双方证据及庭辩情况来看,王老吉捍卫红罐法理优势明显,而加多宝意图“夺罐”法理上心虚显得底气不足。

//@中国商战观察: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院是最后一道防洪大堤坝,是伦理道德的最后守护神。
@李祥军的微博 :讲个故事,有一房东将房子租给了租客,由于租客与女主人有染被房东解约,此租客到处打官司,痛哭流涕,逢人便说房子是他的,理由是他租后刷过墻,因而房子应归他所有!你觉得荒唐吗?现实生活中就真有这样的案例,房东就是广药,加多宝就是租客。
@姚小娟律师 :#求助帖#
“误认”与“混淆”的区别?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之一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一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这两者有何区别?
//@同济张伟君:误认就是混淆,混淆就是误认就一个词:confusion//@知识产权法:“误认”是错把A'当A,“混淆”还包括错当A+与A一伙//@同济张伟君:欧盟指令: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includes the likelihood of association
between the sign and the trade
mark.—这里的confusion到底是误认还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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