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轮胎企业在美国的胜利动摇了“双反”根基
在国际贸易领域,理论上来说,反补贴与反倾销应该不会同时强加在一国的企业身上。反倾销旨在调查外国出口商是否在美国以不公平的低价销售涉案产品;反补贴案旨在调查外国出口商是否获得所在国政府给予的违规补贴。
根据有关法案,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也就是说,作为贸易救济手段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对目前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并不适用。但自从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烧烤架首开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先河以来,这一贸易制裁方式不断被使用。最近的案例就是此前的11月9日,美国商务部一纸公告,将价值近20亿美元、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案推至正式立案程序。但最近,一则来自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判决,从根本上确认了美国商务部(DOC)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不合法”。
在针对《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下称“工程轮胎诉讼案”)做出的判决书中显示,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财政援助不能够被认为是补贴,“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
实际上,在2010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就该案做出判决,反倾销调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调查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对中国的“双反”属于双重惩罚税率,“是不合理且非法的”。但这一阶段性重大胜利,引发美国商务部不服,这场旷日持久的国际官司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但最终结果仍然维持了原判。这对中国遭遇的贸易救济意义重大,势必也会影响到光伏产品的判决。当然不得不说的是,这样的判决也说明美国的确是一个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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