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政治制约原则 作者:西闪 2010-01-24 稿源:南方都市报
□ 思想光谱
历史经验表明,无论统治者的初衷如何,任何独裁统治,不管权力是由君主行使,还是由小团体施行,都会堕落成压迫性的暴政。一旦国家的权力毫无限制,就算那些自以为贤明和善良的人最终也很可能成为最糟糕的统治者。不过,历史同样表明,当人们认识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权力必须用权力来制约”这一事实,并以它作为设计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少社会都成功建立起了限制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并且运转良好。
说起限制国家权力的政治制约原则,其核心观念十分久远,但直到最近的数百年,它的意思才逐渐变得清晰起来。如今,我们谈建立在政治制约原则之上的政治理论,狭义地讲指的是政府机关彼此之间应该相互控制的基本观念(有人称之为“制衡”,checksandbalances),广义而言则是指糅合了分权学说、均衡观念、混合政体学说、制衡理论、程序制约等等诸多政治观念,最终构成的具有多元主义特征的宪政(constitu-tional)理论。
这一理论看似庞杂,但并非没有一以贯之的东西。它的精髓部分,仍是最能体现政治制约原则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流传于中世纪,更为英国的政制思想提供了基础。但直到17世纪,这一学说才第一次作为一种完整清晰的政府理论进入英国人的视野,并被夸耀为“自由和优良政体的重大秘密”。这首先要归功于约翰·洛克。他在《政府论》里就提出,应该把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开来,以防止政府蜕变成专横暴虐的压迫者。这一倡议当然不是凭空而来,事实上当时的英国人已经注意到了威尼斯共和国、荷兰共和国等地曾经取得成功的政治经验。按照一般的说法,这类“混合政体”的国家施行的是一种兼具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成分的政治制度,并无明确的权力分立的意图,但是在他们的政治实践中,的确曾经产生出了包含分权思想的种子(尽管羸弱),其中一些在英国找到了合适的土壤。
谈到分权学说,最核心的人物当然是孟德斯鸠。尽管关于分权,在长达600多页的《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只用了12页的篇幅,就是这简短的章节确立了分权学说在宪法设计中的重要地位。在考察东西方不少国家的制度后,他认为英国的政制最令人羡慕。因为这种制度符合英国社会的基本精神,并且这一基本精神本身就值得歌颂。他解释说,有的国家深受宗教影响,有的国家沉浸于强烈的征服欲当中,还有一些国家以稳定作为政治目标,但英国不同,因为这个社会的基本精神是自由,其政制的目的也是为了自由。而为了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力就必须受到制约。
基于对英国与其它国家的观察,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确定了三种不同的国家职能:立法、行政和司法。他认为,这三种国家职能应该分别由专门的政府机构来完成,而这种职能上的分离是控制国家权力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这就是著名的“三权分立”说,分权学说的“理想模型”。深受这一学说影响的美国立宪者将它的精义表述得非常明确:“所有权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一些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者选任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暴政。”就这样,在美国宪法的设计过程中,立宪者们忠实地贯彻分权学说,很快,这一学说又在1791年的法国宪法中得以完整地体现。
然而正如我们所了解,任何政治理论都不是单纯而抽象的数学公式,分权学说也不例外。它的生命力在美国经受住了考验,它的弱点则在法国暴露无遗。自此以后,它不断遭受质疑和批评,甚至遭到背弃。然而经验证明,那些从根本上放弃分权学说的国家无一例外都具有暴政的特质。而在另一些国家,尽管现代复杂的政府机构无法刻板地塞入三权分立的范畴,尽管就像我一开始所讲的那样,分权学说要与均衡观念、混合政体学说、制衡理论、程序制约等等诸多政治观念一起发挥作用,但是分权学说中的核心原则,即政治制约原则的重要性一点儿都没有过时。
荷兰学者马尔赛文等人考察了全球140多个国家的宪法,虽然九成以上的宪法没有明确中央立法机构和中央行政机构的独立地位,但是,70%以上的宪法都明文规定,中央司法机构具有独立的地位。也就是说,纯粹的三权分立并未得到全面认可,但政治制约的原则在较大程度上仍能通过司法机构独立的方式得以践行。
在《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中,马尔赛文发现142个国家里,只有两个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机构不具有独立地位。一部是赤道几内亚宪法,其规定:“所有法院的法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并由总统罢免。”另一部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不过,学者们所依据的是1975年颁布的中国宪法,而非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文本。因此,政治制约原则在中国的命运如何,大家还是读一读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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