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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企业的危机公关-2

(2006-09-18 17:29:53)

传媒在技术上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这是一起因名誉权而起的新闻官司。自1987年来,我国已发生上千起新闻官司,其中绝大多数都围绕着名誉权纠纷展开。据统计,在这些涉及媒体的名誉权纠纷中,媒体的败诉率为63%,胜诉率仅为37%。而与之相较,美国的同类案件中,媒体败诉率约为9%,胜诉率约91%[1]37%和91%,这两个数字的差别是巨大的。这种差异背后,固然存在着中西方社会环境、媒体业者不同的职业伦理和责任标准等各种理由,但中西方对批评报道的不同处理手法同样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这一点,在中西媒体对于富士康公司非法用工问题的不同报道中,可以发现端倪。

富士康公司的非法用工问题,很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其中包括《第一财经日报》,以及之前的英国《星期日邮报》,之后英国的《镜报》和美国的《华盛顿邮报》。在对这一案件的讨论中,很多人都提出了同样的问题:为什么在众多媒体当中,富士康公司选择了《第一财经日报》进行诉讼?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媒体和西方大媒体不可同日而语,富士康公司无法和西方大媒体抗衡,于是选择国内媒体。当然这是一种相当情绪化的意见,无法成为严肃的学术研究的论据。但这种看法仍然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我国媒体舆论监督的历史尚浅,与发达国家的媒体从19世纪中叶就开始的“揭丑”传统相比,在很多具体的操作手法上仍显不足。总体而言,记者王佑的文章是合乎通行写作手法的,但与西方媒体的报道相比,仍有可以改进的地方。下文的论点主要基于《第一财经日报》、《镜报》和《华盛顿邮报》相关报道展开。

首先,在对多方观点的引用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媒体的做法。为了尽可能真实,报道要忠实地报告事实的全貌,对事件的各方面和各方观点都应有所关照,以显示至少表面的公平。这一原则在批评报道中尤其显得重要,如对某团体进行批评,应当给对方发言解释的机会。这一点上,王佑采写的《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基本是符合规范的。文章主体部分谈到了三个具体事件:员工因劳累过度晕倒、工厂内部的“特殊”管理和非自愿骨髓捐献活动。其中,在对第一和第三个问题的论述上,都采取了消息来源提供情况、富士康公司员工辩解的叙事结构,基本上顾及到了双方的观点。但是,在第二个问题上,却只有记者的描述,没有富士康公司相应的解释。而富士康公司的起诉书,正是对这一部分的描述提出了很多异议,认为文中提到的下班后谁忘记拔掉计算机插头,罚款1000元;如果因工作需要调换部门,职员的电脑将被拆开三次,检查机型内外的编码是否匹配”没有事实根据。如果在写作过程中,针对这个部分进行采访,补充相关内容,就可以让报道更加完善。

而在《镜报》和《华盛顿邮报》的文章中,对多方观点的引用就比较注意。《镜报》引用了第三方——《上海商业评论》编辑格瑞·波沃曼Gary Bowerman)的评论:“他们(工人)确实工作时间比较长,工资也不高……工作是单调和程式化的,但工厂的质量要高于欧洲工厂。工厂的环境洁净,有空调,是个高技术企业。这是以目标为导向的高数量和高质量的工厂,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血汗工厂。”(They do work long hours, they don't get paid very much……Yes, it's monotonous and routine, but the quality of the factories is even better than in Europe. They're clean, hi-tech, even air-conditioned - not sweatshop stuff. They're purpose-built for high-volume production and have to turn out high quantity and high quality《华盛顿邮报》同样也引用了来自其他角度的观点:非营利监察组织“血汗工厂观测站”的项目协调Karin Mak认为:“这非常普通。这种工作条件是非常典型的。”It's very common, These types of conditions are very typical而在苹果网站上留言的网友则断言,这只是新闻界借用苹果iPod的知名度来制造新闻。这种兼顾第三方、甚至第四方观点的做法,更好的保护了新闻的真实性,也往往可以免于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在关于富士康非法用工的报道中,中西媒体在意见和事实分开这一问题上的表现也值得注意。由于时间关系,在媒介消费过程中,很多读者多半只是浏览标题,而不阅读正文。因此,美国的法院甚至“敏感地觉察到人们往往只关注标题,所以通常会仅以标题为据而做出判决”[2]。因此,我们也对《镜报》和《第一财经时报》的标题进行简单分析。

《镜报》的文章标题:

欢迎来到iPod之城(主题)

“机器人”劳动者每天工作十五个小时(副题)

《第一财经日报》的标题:

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主题)

在《镜报》标题中,主题是不带任何意见的陈述句,字眼的选择也恰当,没有任何感情色彩。副题同样是陈述句,唯有机器人这个形容可以看出若干感情色彩。但该词在标题中是以直接引语的形式出现,出处是文中的消息来源的原话“他们(工厂管理者)阻止个人主义,尽他们所能的把工人变成了机器人——当然,是便宜得多的机器人”(They discourage individualism, effectively turning the workers into robots as much as they can. Except, of course, they're a lot cheaper than robots)。因为引号的使用,有感情色彩的意见就变成了来自消息来源的事实。




[1] 陈志武《媒体言论的法律困境》,《中国法律人》20042期。

[2] 唐纳德·M·吉尔摩等《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上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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