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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法执法弹性化任性化个性化最美罚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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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
一张交通违章罚单,本无特别之处。但是,近日因为出自于安徽桐城交警开出的一张罚单,却成了一条网络热传的新闻。原来这张罚单是一张空白罚单,罚单上没有填写扣分与罚款,只有交警手写的警告:“前面有停车场,下次注意。” 由此,这张罚单获得了许多网友的热议,不少人对交警的“人性化执法”而纷纷点赞,还有人将这张罚单称为“最美罚单”。
一张“空白罚单”为什么会被成为“最美罚单”?原因诸多,但最主要的是,从收到此张罚单的是那位外地车主到与此无关但又曾经接到过罚单的人,都认为这是一种“人性化执法”,还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执法方式的创新,值得鼓励与提倡。
所谓执法,顾名思义就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执行法律。无论是从广义还是狭义来解释,基本理解就是,执法是一种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作为一种实施法律的活动,一定是代表公权力机构的自然人也就是公职人员在操作与落实。为此,才有了被冠以诸如“人性执法”、“暴力执法”、“违规执法”等不同表现方式的执法现象。
此次“空白罚单”被称赞为“最美罚单”,就是因为许多人觉得这是“人性化执法”。在我看来,这不是一种执法方式的创新,而是一种执法思维的曲解。
首先,“人性化执法”不是“弹性化执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同时该法还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未影响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口头警告本身,确实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但“温馨提示”不能代替口头警告。该“口头”表达却用文字表达,该“警告”执法却只是文字提示,从这个角度来说,“最美罚单”不是人性化,而是弹性化。任何法律确实给执法者规定了一定的裁量空间,根据被执法者的认识态度高低与违法情节轻重,执法者可以给予一定的裁量回旋。这种回旋,只是一种力度与温度的表现,而不是一种执法空间的突破与滥用。从“最美罚单”新闻中所披露的事实看,这位交警既没有口头警告,也没有令其立即驶离,而是以一纸“温馨提示”一走了事。所以,这位交警其实已经突破了执法行为的裁量空间,从而造成了对执法思维的混乱。
其次,“人性化执法”不是“任性化执法”。每一张罚单都是一种执法载体,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填写或告知。现在,它却成了一张“空白罚单”,既没有填写任何执法内容,也没有留下任何执法信息。不仅如此,还在一张正式罚单的空白处写上了一句“温馨提示”。显然,这种方式既没有体现出执法的严肃性,也没有展现出执法的公正性。从形式上来看,实在是太随意、太任性了。如果确实需要进行“温馨提示”,完全可以以另外的方式或载体来实现。为什么还要浪费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罚单呢?长此以往,对被执法者来说,就会认为交警执法不仅很随意,而且还可以讲人情。既然如此,那么,尝到甜头的被执法者今后可能就会钻空子,继续乱停、照旧乱靠。如此而来,执法的权威与公信将荡然无存。
最后,“人性化执法”不是“个性化执法”。什么样的执法思维取决于什么样的法治思维,而法治思维的训练与养成既需要通过一个个执法者来体现,也需要通过一个个个案来实现。作为法定的公权部门,执法者必须清楚认识到执法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而执法活动必须依赖于执法者对规则的统一理解,也必须依赖于被执法的普遍遵守。所以,在法治轨道上,既不需要千姿百态的“个性化执法”,更不需要千变万化的“个性化创新”。在法律面前,无须地方的“个性化”执法规定,也不用个人的“个性化”执法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既要杜绝诸如纯粹是为了“完成任务”而疯狂贴单子或者在某个隐蔽的角落抓拍违法车辆的“个性化创新”,也要谢绝诸如明显是为了显示其标新立异而乱写乱画“空白罚单”的“个性化执法”。有人说,“空白罚单”是释放了一种善意。应该说,从社会效果上看,当然没错。但是,从法律效果上却贻害无穷。如果在执法方式上,都是你一套我一套,你来显示“个性”我来展示“温馨”,那将造成既无执法的规范化与统一化、也无执法的专业化与程序化的尴尬局面。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发生在美丽桐城六尺巷的礼让故事,曾经感动了无数中国人乃至全球所有华人。但是,这只是一个美丽的礼让故事,而不是一个展现“人性化执法”的法律新闻。有人说,“空白罚单”是六尺巷故事的升级版。我认为,这种逻辑与思维是对“人性化执法”思维乃至法治思维的曲解。所谓“人性化执法”,实际上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被执法者在权利与程序乃至态度上的充分尊重与真诚沟通。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如果能够通过人性化执法,让大家感受到更多正能量,当然是一种最完美的法治形象。
一张“空白罚单”看起来是小事,但长此以往就是大事;一张“最美罚单”说起来是好事,但一如既往就是坏事。我们要知道,执法空间有规定,执法方式有规范,执法思维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