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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司法局,你是不是管得太宽了?

(2015-12-02 15:48:11)
标签:

遵义市司法局

成都市司法局

执业环境

司法行政

律师协会

分类: 所见所闻

成都市司法局,你是不是想多了?

《民主与法制》总编辑  刘桂明

 

12月的第一天,在各种自媒体上,除了北京有史以来最严重的雾霾,就是成都市司法局刚刚出台的一个奇葩规定,不仅让许多法律人刷了屏,更使许多律师想想也是醉了。

原来是一份于1125日由成都市律协在其官网发布的成都市司法局的文件惹的祸,这份全名为《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律师行业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为:加强对涉外活动的指导。许多法律人看到后,不禁怀疑这份文件的真实性。因为这条规定的具体内容为:律师出国(境)、参加各类交流活动和论坛研讨会、本所接待国(境)外人员,应提前3日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协。

看到这份不知道是制定文件者脑子进水了还是看到文件者眼睛看花了,有人是醉了,也有人是怒了,而我则是乐了。一是乐在年初遵义市司法局的低级错误又一次在司法行政机关重演,二是乐在中央三令五申简政放权之后竟然还有人顶风而上,三是乐在我们的司法行政领导再次将律师当成了公务员。

乐完之后,面对成都市司法局,我脑海里浮现出了三个疑问:

疑问之一:这是该你做的事情吗?是否该你做的事,也就是法律给你授予的权力是什么?如果你要设定某项权力,你一定要想想你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是什么。律师出国、参加各类交流活动和论坛研讨会,本是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的自由。为什么需要向你报告呢?为什么还要提前3日向你报告呢?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岂不让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有扩权之嫌。既然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没有上位法的授权,那就说明就不是该你做的事情。

疑问之二:这是你该做的事情吗?按照我国律师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也就是该做的事情主要有:一是制订律师行业的宏观发展政策,通过制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指导、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实施资质管理,通过行使资格授予、批所颁证、吊销执业证书职能,对律师行业进行调控;三是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监管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制订配套政策,协调、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后来被归纳为市场规则、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环境四项职责。如此说来,司法行政机关管的是大事,而不是律师出国是报备还是报批之类的小事。在律师们看来,律师维权是大事,律师税收是大事,律师发展是大事,至于律师因私出国学习或旅游,都是小事,都不是你该管的小事。

疑问之三:你该管、该你管的事情是什么?毫无疑问,律师出国这样的事情一是靠律师自律,二是靠律所自治。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保护律师安全的初衷,那么完全可以交给律师协会,然后由律师协会出台一份倡导性的意见即可。大可不必由司法行政部门去制定一份规范性的文件,来对律师的行为进行限制性规定。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实际用途,更没有管理效果。由此看来,该你管的事还有不少,不该你管的事情偶尔想想也就罢了,要真刀实枪地去做那无异于自找苦吃、自找骂头。同样,你该管的事情肯定也忙不过来,不要让人家说你闲得无聊、闲得蛋痛。

在今年的两会上,总理强调有权不可任性,实际上指的是如何理解、约束乃至使用公权力。对于权力,一般的理解是指权位、势力,包括职责范围内的指挥或支配力量,但基本理解就是指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也就是指公权力。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到底应该怎么管、管什么、谁来管?本来,这是一个非常容易回答的简单问题。但是,因为这些年来,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协会作为行业管理职能机构的地位与角色,一直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甚至常常顾左右而言他,致使“两结合”律师管理制度实施了二十年有余,依旧匍匐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于是,就接二连三地出现了运城市律师协会与遵义市司法局的奇葩规定。

本文搁笔之时,据传闻说是像年初的遵义市司法局一样,成都市司法局也已经悄悄地收回了这个奇葩规定。但愿这个消息是真实真心的,但愿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不要再出现这样的奇葩规定,但愿我们律师的执业环境像今年八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所设计的那样一步步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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