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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证据为我所用还是我为证据所累?

(2011-08-17 14:46:27)
标签:

刘桂明

李庄

举证责任

雷海军

给力的证据

杂谈

分类: 所思所想

      证据为我所用还是我为证据所累?

         ——为雷海军律师《给力的证据》而序

 

                             文\刘桂明

 

    当本书作者雷海军律师将书稿交给我的时候,正值我将前往中央党校学习前夕。鉴于我对海军律师敏锐思维与勤奋精神的欣赏,所以当海军律师邀请我为其新作写序时,我当即满口答应,并告知将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努力完成。

 

    不料,我却食言了,竟然拖到四个月后的夏日才开始动笔。由此看来,空口无凭,言而无据,致使许多口头承诺越来越不可靠。

 

    那么,什么是可靠的呢?于是,我不禁想起了三年前除夕的一条短信。那条短信的内容是这样的:“看了《色·戒》,才知道情人不可靠;看了《投名状》,才知道兄弟不可靠;看了《集结号》,才知道组织不可靠。”既然连本该如此可靠的人和组织都不可靠了,那还有什么可靠呢?

 

    作为法律人,我们的回答是:“当然有!”因为在我们法律人看来,最可靠的就是证据,就是证据科学,就是证据法则,就是证据规律。  

 

    海军律师奉献给我们的这部《给力的证据》,就是一部有关如何对待和解决证据不足、如何从对手处取证、如何在法庭的庭审中取证、如何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手、如何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利用诉讼策略实现诉讼目的的新作。可以说,这又是一部研究和解决怎样发现证据、怎样获取证据、怎样运用证据,最后使证据扎实可靠、实际有效的大作。

 

    那么,究竟什么是证据呢?从汉语词源上考察,“证”具有“凭据、证据”的含义,最早可追溯到《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曰:“平心去私,慎用六证。”《晋书。范宁传》有言:“时更营新苗,博求辟、雍明堂之制,宁据经传奏上,皆有典证。”根据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之解释,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证据的解释是:“事实、事实推论和陈述。”“这些事实、事实推论和陈述有助于法院或其他调查主体确信特定事实,即某些尚不明确但正在调查的状态所导致的特定结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有人常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其实,真正打官司的就是打证据。只有证据,才是最可靠的。证据,作为发现法律事实、证明法律事实、确定法律事实的手段或物品,当然需要为我所用。

 

    海军律师的这部新作实际上就是强调证据如何为我所用的实用之作。但是,在我们的专业实践中,却往往首先遭遇到证据不足、证据不够、证据不全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为此,海军律师以其少年老成的探索经验与研究心得告诉我们:我们如何在对手处取证,怎样在庭审中取证;我们怎样让对手举证,如何让对手自认……

 

    因为在海军律师看来,“证据只讲用处,不讲出处,证据假如在对手处,那我们就到对手处取证”,“庭审不仅是举证的舞台,也是质证的舞台,更是取证的舞台”,“与其辩驳对手,不如让对手为你辩解,不如从对手处找到对手的自认”。

 

    于是,海军律师以其独特的视角与敏锐的观察写出了这样一部不一般的书。

 

    这是一部可以当成故事来阅读的书。能够把专业书写得有故事、有趣味、有看头,应当说是律师的特长之一。海军律师的这部书同样也达到了这个效果,而故事性正是本书的主要特色。本书的故事性就体现在它让读者既能看进去,也能看得懂,更能看过瘾。所谓故事,就是按照既定的轨迹运行与发展,本该平安无事,但却因“故”在半途遭遇意外而面临困境乃至绝境,最后借助外力如高人或贵人的给力,达到大团圆的圆满结局。换言之,“故事”的前提是“事故”,而化解“事故”的高人或贵人就是如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受命于危难忧烦之际,效力于是非曲直之间的律师则通过专业智慧与专业技巧(比如对证据的灵活使用即为我所用),变复杂为简单,变被动为主动,最后为当事人挽狂澜于既倒,化腐朽为神奇。本书引用了许多乍一看起来是“故事”、再一看是“事故”、最后一看又是“故事”的趣闻轶事,充分说明了专业人士的介入与投入乃至深入是多么重要和必要。在这些故事中,既有出自我国古书中脍炙人口的诸如“揭被勒镯”还是“勒镯揭被”的恍然大悟,也有来自彼岸老美常被引经据典的诸如詹妮芙律师在康妮状告通用汽车公司中面对陪审团的热泪盈眶,更有这些年发生的被引为司法笑柄作为经典案例诸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

 

    这也是一部可以当成思维训练来使用的书。尽管本书具有如此的看头与说头,但本书作者雷海军律师显然并没有满足于只是给读者讲讲故事,说说趣闻。其实,他的本意是希望不管是专业人士还是非专业人士,不论是法律人还是非法律人,都需要不断地训练与养成自己的法律思维。比如说在对方证据不完善时律师是否仅仅只是质疑而已?能否做到主动收集证据证明对方主张不成立?比如说在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前提下能否将审理焦点从被告人身上转移到受害人身上?比如说当控方证据出现疏漏时能否以其证据不足之处证明控方的指控存在缺陷?……诸如此类的思维训练,将是养成法律思维的最佳途径。事实上也是如此,在经典培训教材中,我们要求培养律师的教学方法是“他借钱了吗?人是他杀的吗?”而不是“借债该不该还钱,杀人该不该偿命”。因此,对事实的挑战技巧是律师最硬的基本功,诉讼律师应培养“摧毁证据链技能,形成证据链技能”

 

    这更是一部可以当成业务技巧与经验来交流的书。众所周知,有关证据的研究之作与论证之文,当然比比皆是。从证据学的研究与繁荣来讲,如此成果与如此盛况,固然需要,当然必要。但是,条分缕析、融会贯通、有点有面、讲解结合的有关证据实用之作,还是略显不够,所见不多。雷海军律师的新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那就是律师的专业书还可以这样写,用《明朝那些事儿》作者当年明月的话说就是“可以写得更好看”。综观本书,有一个观点核心提示值得我们所有律师同行来共同思考与研究,那就是“究竟是我为证据所累还是证据为我所用?”。在我看来,这是考验一个律师水平与技能、智慧与思维的试金石。从本书的标题,就可以看出雷海军律师经过艰辛努力与不断探索而提出的许多经验与心得。诸如从“加重举证责任”、“减轻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善用质证减缓举证的压力”等标题中,我们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如何为我所用;从“妙用人情世故”、“锁定人的心理”、“妙用物证”、“注重鉴定”、“利用庭审好奇心”、“主张有时仅为推测”等主张中,我们又可以看出如何将举证由技术转化为艺术的魅力;从“成人之美”、“只搭台,不拆台”、“不足的是证据,而非胸怀”、“多的是钱,绝非证据”、“不足的是证据,绝非道德”、“盲目否认的代价”等提示中,我们更可以看出如何使举证走向和谐司法,如何避免“弄丢了道德”的尴尬……诸如此类各具特色、极富眼球效应的标题与提示,显然已经不仅仅是文章的标题,也不仅仅是研究的课题,更不仅仅是法律的命题,而是一种证据内涵的提示与法律精神的昭示。当然,最直接最具体的还是一种律师同行之间相互探讨与交流的业务技巧与经验。这些由本书作者总结和概括的技巧与经验,均值得我们律师同行参考与借鉴。

 

    言及于此,我注意到了李庄案之后的“广西北海四律师案”。四位律师竟然同时涉嫌伪证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实在有些费解与困惑。于是,我不禁想起了那句在律师界流传甚广的“律师举证成伪证”的“名言”:“我们可以学法律,但不一定要去搞法律;可以去搞法律,但不一定要去当律师;可以去当律师,但不一定要去做刑辩律师;可以去做刑辩律师,但不一定要去取证;可以去取证,但不一定要去改变证人证言。如果一定要改变证人证言,那就赶紧准备去看守所报到吧!”

 

    这段“名言”既是一个难堪的现实,更是严峻的课题。尽管本书并未特别涉及改变证人证言的介绍,即使特别介绍了也是出现在人家老外那片国土上,但我相信“改变证人证言”这个课题同样也需要面对“究竟是证据为我所用还是我为证据所累?”的难题。

 

    有鉴于此,看看海军律师这本书,读读海军律师这本书,或许会让我们豁然开朗,恍然大悟。

 

    是以为序。

 

                                 最后完稿于2011年7曰1日

 

(注:序文作者刘桂明为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本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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