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中国律师:一个和一万个

(2010-04-28 10:47:33)
标签:

法律

司法解释

律师

刑法

杨金柱

中国

杂谈

分类: 所思所想

博主按语:

    写下这个题目,是因为受到杨金柱律师的启发。最近,他在忙于就刑法第306条请求最高法院进行司法解释而征集律师签名,并发誓在5月25日那天如果没有征集到10000名律师签名,他将永久退出律坛……

    为此,我一时感慨万千……

    他是一位老律师,但他却依旧拥有年轻人的激情、率性乃至天真;

    他是一位法律人,但他却始终不失传统文人的率真、浪漫乃至书生气;

    他是一位性情中人,但他却一直秉承着不同于凡人的法律思维和专业思维。

    他很“怪”,怪得让你想骂他却又骂不出来,最后无可奈何乃至只好见怪不怪;

    他很“烦”,烦得让你觉得此人的想法和做法又有道理、有分寸、有追求乃至有些可爱;

    他很“缠”,缠得让你在生气之余更不知不觉地体会到了他的豪气、浩气、勇气、大气乃至侠气;

    他很“迂”,迂得让你感觉到他是不是生错了时代、干错了职业但他却又熟悉当下的显规则乃至潜规则。

    于是,他就成了“律坛怪侠”。

    在我个人看来,你可以不认同他这个网名,你也可以不赞同的做法,但你不得不感动于他对律师事业的真情、痴情、热情、激情乃至豪情。

    我们看到,如果作为一道算术题,1个和10000个之间的确能够得到很多答案。如果仅仅在这两者之间用加法或乘法,结果答案实际上区别不大。但是,如果在1和10000之间不断递增用加法或乘法,那么,答案将是一个非常惊人、非常动人乃至非常迷人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他希望征集到10000名律师签名,是有一定道理、情理乃至说理的。

    但是,我要告诉他,请求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进行司法解释,是否一定需要采用律师签名的方式?如果真的需要律师签名,是否就一定需要征集到10000名律师签名?如果征集到了10000名律师签名,是否就一定能够达到最后的目的?如果征集10000名律师签名的目标没有完成,是否就一定需要自己退出律坛?因为如果真的需要广大律师表态,我相信绝大多数律师会赞成并支持的。但是,有的律师同行支持你的想法,但未必支持你的做法;即使有的律师同行支持你的做法,却未必支持你的方法;可能有的律师同行支持你的方法,但未必支持你的用法。

    当然,说来说去,我也未必能够说服他。但是,想来想去,我也觉得不管最后结果如何,我们都需要认真地去研究他的意见和建议,都需要全面地去关注他的想法和做法,都需要全力地去支持理解他的初衷和愿望。

 

 

 

请求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释法,杨金柱恭请中国17万律师签名

       博主杨金柱律师按语:请求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与17万中国律师息息相关,不是为杨金柱自己或某一个人所为。杨金柱恭请在新浪网开设博客的律师同仁转发此文,并签名支持。

各位律师同仁:

    我于2010年4月19日在新浪博客《律坛怪侠杨金柱的博客》和国内各大网络论坛发表了《关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作出司法解释的律师意见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306条的以下四个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1、第306条第一款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2、司法实践中认定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使用了“眨眼睛”的“暗示方式”教唆被告人作伪证,那么“眨眼睛”、“摇脑袋”等系列行为能否认定为构成该罪的客观行为?

    3、《律师法》第33条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根据该条的立法本意,即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所有谈话内容均享有法律上的职业豁免权。那么,律师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谈话内容能否认定为构成该罪的证据?

    4、律师在审判阶段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能否向被告人宣读其他同案犯口供进行核实?能否向被告人宣读其自己的口供进行核实?能否向被告人核实书证、物证、鉴定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我同时征求国内万名律师签名,签名截止日期为2010年5月25日。我将于2010年5月28日将我的律师意见书和律师签名册送呈最高人民法院。

    有关签名对象、签名方式和注意事项请见附文三:《杨金柱律师关于公开征求万名律师签名,建议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的情况说明》

    杨金柱律师恭请中国17万律师签名的理由如下:

    一、《刑法》第306条已成为悬在中国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中国律师深受其害。我的律师意见书所提四点司法解释与17万中国律师息息相关,不是为我自己或某一个人所为。

    二、中国律师多年来不断有人提出废除《刑法》第306条,但目前不可能废除该条款,故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款作出限制性司法解释应为最佳选择。

    三、全国律协于宁会长在今年的两会上没有将已准备好的提案正式提交,因于宁会长正在修改该提案,故至今尚未提交最高法院。我的律师意见书中所提四点司法解释比于宁会长的提案更为具体和实用(请各位同仁进行比较)。

    恭请各位同仁签名支持!

                                          杨金柱律师

                                         2010年4月28日

 

    附一:杨金柱律师关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的律师意见书

    附二:于宁会长关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的提案

    附三:关于公开征求万名律师签名,建议最高法院对《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的情况说明

    附四:如果2010年5月25日征集不到一万名律师签名,杨金柱律师将宣布终身退出中国律坛

    附五: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87名律师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306条作出司法解释

    附六: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20名律师签名请求最高法院释法《刑法》第306条

    附七: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11名律师签名请求最高法院释法《刑法》第306条

 

来源:律坛怪侠杨金柱律师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0igcq.html

中国律师签名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351d2f0100hzqm.html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