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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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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就不能当“和事佬”?

(2009-10-09 12:27:25)
标签:

法律

和事佬

律师

当事人

司法调解

分类: 所思所想

                                           文/刘桂明

 

    作为受命于危难忧烦之际、效力于是非曲直之间的律师,在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究竟应该是以诉讼为主还是以调解为重,应当说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选择,似乎是一个并不难回答的问题。但是,最近河南省司法厅与河南省高级法院联合下发的一纸“意见”,却让律师们的看法产生了广泛的争议。

    前不久,河南省司法厅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

   《意见》发出后,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赞成者有之,观望者也有之,质疑者更有之。凭心而论,两个法律部门联合发文的初衷不可谓不好,权威不可谓不大,思路不可谓不高。但是,为什么《意见》发出后还能引来如此不一的“意见”呢?

    显然,在官方与律师之间的沟通方面出现了问题。一方面是官方对律师缺乏足够而有效的情况介绍,另一方面也是律师对自身的职能乃至责任缺乏足够而有效的职业认识。同时,因为其中参与联合发文的法院并非律师的管理部门,所以律师对官方尤其是法院的天然抵触心理使他们对《意见》的设计初衷与制度效力产生了怀疑。于是,有律师就质疑:“法院是律师的上级吗?”、“当和事佬是律师的职能吗?”

    据司法厅介绍说,《意见》对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案件指出要重点做好调解工作,以促进弱势群体利益得到尽快解决,免受诉讼之累。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的领域。此外,当事人情绪激化、严重对立的案件;案情复杂、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的案件等也是调解的重点。

    在我看来,律师当当“和事佬”也无妨。如果说将军决战岂止在战场,那么同样的道理,律师决战又岂止在诉讼?随着“和谐社会”理念的构建与司法人民性的张扬,努力追求为当事人实现调解的职业目标,也应当被认为是律师业务的“第二战场”。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所以,不论是诉讼还是调解,只要能够达到这“三个维护”,就算是大功告成了。如此看来,以调解实现当事人的正义诉求,同样也是律师的法定职能,更是律师职业定位的应有之义。尤其需要看到的是,律师成为“和事佬”将自然而然地带来几个方面的双赢乃至多赢效应:

    一是节省时间。首先应当承认,在当下各级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普遍人手短缺、诉讼爆炸、任务繁重而判决结果又常常未能如愿平息纠纷的情形下,司法调解对于实现法律要求的“定纷止争”目标具有其他方式无可比拟的作用。在有关学者和实践者看来,司法调解将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司法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之间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想比那些漫长反复的诉讼来讲,案件如果能够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将节省自己与当事人的时间,而且还往往能够达到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的皆大欢喜之结果。

    二是降低成本。现实有大量的事实表明,通过律师有效代理,借助律师职业智慧,成功实现司法调解,减弱诉讼过程中的矛盾冲突,这对当事人而言,不仅是一种对原有目标设定进行重新选择的尝试,更是一种对经济成本实现有效降低的探索。而对那些弱势当事人来说,如果避免诉讼之累等同于锦上添花的话,那么降低成本就相当于雪中送炭。

    三是提升形象。有人说,宪法是妥协的产物,而律师则是矛盾的产物。确实,在我们的社会现实中,律师看起来处处充满矛盾。人们羡慕律师,社会却又处处排斥律师;社会需要律师,却又没有赋予律师应有的执业权利;一些法官、检察官看不起律师,却在辞职后干起了律师……。当然,我说律师是矛盾的产物,未必就完全是这个含义。更重要的是指,律师是化解矛盾的高手。在法治社会中,在市民社会里,律师的确在处理和化解公与私的矛盾、权利与义务的矛盾、甲方与乙方的矛盾方面,能够发挥相当的作用。同时,为了避免给社会、给政府、给国家带来更多的麻烦,律师也是解决麻烦的高手。化解矛盾也好,解决麻烦也罢,均表明律师在履行职业责任与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可圈可点,而其中担当“和事佬”的职业表现则更显示了律师的崇高使命感。

    当然,从律师表示质疑的声音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潜台词:一是对省高院参与发文存有抵触情绪,二是担心自己的业务创收大幅下降。其实,这个质疑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意见》不是法律、法规,是一个建议性质的政策,不会强求律师、当事人参加调解。出台《意见》的目的是,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更多的社会矛盾。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司法机关完全尊重他们的意愿,继续走司法程序。而且,司法机关也不会对律师制定一些条条框框,不会命令他们必须让当事人调解。至于对律师的收入影响问题也不会存在,《意见》提出,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在充分平衡当事人利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前提下,就以调解方式结案情况下的律师服务收费进行协商约定。也就是说,如果调解案件,律师费可以由律师与当事人商量,达到双方都满意。而非调解案件,律师收费是有标准的。因此,也就不存在律师收入低的问题。  

    更加难能可贵的是,律师担当“和事佬”不仅可以有效地实现当事人的目标,而且还可以获得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奖励和表彰和物资奖励。

    可以预计,尽管省司法厅与省高院的联合发文在操作程序上还有商榷之处年,但律师担当“和事佬”的创意,将为律师业赢得社会更好的口碑和带来更多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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