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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瘾少年被打死:犯罪嫌疑人是故意还是过失?

(2009-08-07 09:02:46)
标签:

教育

网瘾

过失

校方

邓飞

南宁

杂谈

分类: 所思所想

                     文/刘桂明

  听说过因为网瘾而发生死人的故事,也听说过因为网瘾而出现犯罪的现象,但却没听说因为网瘾而被打死的新闻。

    现在,这样离奇的事情就已经确确实实发生了:一个不到十六岁的网瘾男孩,由家长花了七千元,将其送到一处治疗机构,以彻底戒除网瘾。不料,让家长绝对没想到的是,网瘾还没有戒,而曾经活蹦乱跳的孩子却从此一去不复还了。

    在我看来,这样的事情不仅离奇,更是荒唐。所谓的网瘾治疗机构,不仅有悖于道德良心,更是有悖于法律精神。

    据介绍,小邓今年染上了网瘾,成天泡在网上,家里人管不住,父母很痛心。一次,其父邓飞偶然在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上“今晚最前线”栏目看到对“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的介绍,说能帮小孩子戒除网瘾,“就想把儿子送过去吃点苦”。于是,邓飞夫妇专门从桂林赶到南宁给儿子报了名,希望能够通过训练,让孩子戒除网瘾。不仅如此,他们还于8月1日下午1时许与当时的管理教官签署了协议,交清了钱。据悉,在这份《委托辅导训练协议书》上载明的内容有:甲方是广州励志体育活动策划服务部(所盖公章为“广州番禺励志体育活动策划服务部”),乙方是小邓家长。乙方特委托甲方在其设立的广州励志青少年成长辅导中心对乙方的孩子进行训练,训练期限为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9月1日,收费7000元人民币。目的是“为了帮助孩子树立自信、自立的人生观,矫正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习惯。”辅导、训练方式为24小时全天候封闭式管理,安排孩子适量的体能训练、心理辅导及文化辅导。在训练前两天,为防止孩子情绪激动、出现冲动等过激行为,需要24小时监视孩子的一举一动,在对抗过渡期后,方可进入常规管理。“为保障乙方孩子培训效果和意志培养,甲方不排除对孩子进行适度的苦难教育、惩戒教育,以不虐待孩子或不伤害孩子的身体健康为限。”

    当时,校方说“3天后会反馈儿子在学校的情况。”邓飞夫妇哪里会想到,十多个小时之后校方的反馈竟然是儿子的噩耗:他们可爱的儿子已经活活让一群“辅导教师”给打死了!

    一个身体强壮的男孩,一个正值青春花季的少年,一个鲜活灵动的生命,就这样活活地被打死了!就这样生生地被摧残了!

    显然,这不是小邓一家的悲剧,而是我们全社会的悲剧。

    现在,悲剧落幕了,但悲剧背后的问题却没有落幕。因为小邓的死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问号。

    一是各类所谓的网瘾戒除机构(包括夏令营、培训班等等)是否合法?据了解,邓飞夫妇看到的“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的广告,在广东、广西等地比较普遍。人们可能奇怪,一个广东的机构怎么又在广西办了一个名称并非一致的分部?由此可见,所谓的网瘾戒除机构,不仅名称各样、名目繁多,而且良莠不齐、泥沙俱下。这些机构究竟应该具备什么资质?应该由什么部门来批准和监督?在管理上,对于他们的收费和教育,应该做出什么规定?目前看来,这一切显然都是一个空白。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所谓的网瘾戒除机构?毋庸讳言,其中大多数实际上并非真的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是为了家长口袋里的钱。一句话,都是利益驱动。不容否认,随着网络时代的深入人心,染上网瘾的青少年将会越来越多。怎么办?如果网瘾真的是一种精神疾病,需要强制戒除,应由那些机构来执行?我个人认为,应由有关教育卫生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统筹协调建立有关网瘾戒除机构。如果都让社会上一窝蜂似地来开办类似机构,显然无法达到目的。因为对他们来说,“无利不起早”;因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他们不会办;因为如以营利为目的,孩子就没法办。于是,一个以政府资源为支撑、以各路专家为依托、以公益组织为基本的管理格局就呼之欲出了。否则,还将有更多的小邓面临身体健康乃至生命权利的灾难。

    二是类似于曾经出现的电击治疗网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公民的权利?显然,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答案。对于不久前媒体披露的“电击治疗网瘾”这一所谓的精神疗法,网民多数直指其使用电击虐待患者毫无人道,“让人生不如死”。不少曾接受治疗的患者在接受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看法,形容网戒中心“和传销一样”,如同地狱。由此可见,这种对未成年人施加电击的做法,不过是一种传统粗暴教育的继续,并没有从根本上真正解决问题。这种所谓的初衷是为孩子好的方法,其实并没有把孩子当人,也没有尊重孩子的最基本权利。所以,类似的电击治疗网瘾的方法,不仅忽视了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孩子的人权,也就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简而言之,就是孩子的基本公民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及人身自由权。这是一个永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也是一个必须牢记的国际准则。为此,对此类运用强制手段治疗网瘾的方法或试验,卫生部已经紧急要求立即停止。卫生部同时还明令,如果确实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经批准后须充分尊重受试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不得收取相关费用。应当说,这是一个明智之举,也是一个长远之策。

    三是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网上披露的照片,可以看到死者身上有多处伤痕。据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第二刑侦大队副队长雷光武介绍,经技术人员初步调查,死者身上有外伤,涉嫌故意伤害邓某的4名“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工作人员已被刑事拘留。目前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有关结论还需要等待一些时日。据死者小邓的父母介绍说,他们的儿子身体强壮,身高约1.55米,体重约65公斤。7月31日,父母带他到北海游泳,曾游出海岸线100余米。时逢退潮,还救回一个随潮水冲离海岸线五六十米远的中年妇女。其父介绍说,小邓除染有网瘾外,无任何犯罪记录,无任何传染性疾病。现在,虽然法医鉴定的结果还没有出来,是否属于谋杀也还需要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来佐证。但从目前的事实中,我们显然可以看出,小邓的死亡与该训练营的所谓“拯救”行为而带来的违法性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从法律上来讲,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论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目前披露的事实来看,是否属于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显然还不太可能),已被刑事拘留的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或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均将承担过失致人死亡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四是校方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死者的父亲邓飞夫妇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家名为“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的机构(他们是否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形,本文暂且不议),不仅需要有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该校的有关负责人予以处分,更重要的是还要由该校来承担民事责任。为此,邓飞夫妇不仅可以依法对四名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审查起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还可以依法对校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校方承担民事责任(不仅仅是索回曾经支付的七千元)。但是,据采访的记者看到,这家位于南宁市吴圩镇的广西电子技工学校内的“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仍旧在铁网围起的校园内进行所谓的“训练”活动。为此,我们不禁有一个疑问,当地政府、当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有关工商管理机构是否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

    问号还有很多,问题依旧存在。但是,一个小邓的问号可能容易解决,但还有无数个小邓的问号还需要我们去解决和落实。那就是在治疗未成年人的网瘾实践中,如何真正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对未成年人如何真正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如何让“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仅仅只是一个口号,而真正成为一个自觉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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