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从理念到行动的精彩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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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王刚 |
分类: 所见所闻 |
刘桂明按语:
2008年1月14日至16日,“为了明天——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研讨班在美丽的山城重庆召开。
模拟法庭:从理念到行动的精彩展示
刘桂明:
各位朋友、各位律师、各位来自共青团战线的领导、各位来自未管所的领导,大家下午好!
一场大戏即将拉开帷幕,一场演示即将精彩上演,这场演示就是关于中国少年法庭审判模式的一场演示。从前天到昨天,我们经历了主题演讲、交流互动等几个单元,今天上午开始是圆桌会议的安排。从今天上午的圆桌会议到下午的圆桌审判,也就是圆桌审判之后,我们这次活动就将画上圆满的句号。那么,今天的圆桌审判怎么开始、怎么进行呢?好!让我们用充满期待的目光来观察、来感悟、来见证吧。
现在,我来介绍一下三位合议庭的成员。稍后将由审判长一声令下,我们今天的模拟审判才正式开始。
现在我来做一个开场白的介绍:
担任审判长的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杨飞雪法官;
担任审判员的是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钱晓峰法官。我们都知道,重庆市沙坪坝区和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少年庭审判工作都走在全国前列,尤其是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是我们国家开展少年庭审判工作试点的第一个地方,第一个吃螃蟹者就是长宁区人民法院,当然大闸蟹本来就很好吃的。
接下来还有一位陪审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是江西团省委权益部的陈燕琼同志。
担任书记员的是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的吴丽玲。
另外,担任今天模拟演示公诉人的是北京荣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董刚律师;
担任辩护人的是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韩梅律师;
扮演未成年被告人王刚的是西藏团区委的张瑾;
扮演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是来自贵州省安顺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杨霞律师;
还有,扮演社会调查员的是国际司法桥梁的张芸小姐。
现在,有请各位参与成员入场。
好!接下来就由杨飞雪庭长主导今天的模拟演示。
审判长:
大家下午好!开庭之前我先做几点说明:
第一点说明就是这个案件是一个真实的案件,但是今天案件的被告人姓名、家庭住址、以及证人证言、家长名字,我们都是做了处理的,就是说是以化名的方式展现在大家面前的。第二点说明就是未成年的案件,一般审理的原则是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例外。那么,这个案件也是一样的,我们同样的也是实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因为庭审的时候他还未满十八周岁,所以到时候我们宣布的是不公开。因为模拟是以这样的方式给大家展示,所以在此给大家一个说明。第三点说明就是我们今天的模拟庭审主要是展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庭审的一些特色模式,所以一些礼仪性的程序我们就把它省略掉,尽可能的简化。
因为时间关系,在庭审之前我就做这三点声明。在庭审以后,针对这个庭审的一个程序,我会再向大家做一些说明,以便于大家进行讨论和思考。
下面我们就正式开始。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
(2)旁听人员非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3)违反上述规定,法庭将视其情节予以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合议庭成员入席。
书记员:
审判长(敲击法槌):
A市B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刚到庭。
一、查对当事人身份
1、查对被告人身份。(包括以前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处分?何时被羁押何时被逮捕?是否收到检察机关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的?是否收到法院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
被告人王刚,男,出生于1989年7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5月3日被A市公安局B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8日由A市公安局B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
审判长:
法定代理人简为民,女,4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的母亲。
二、宣布案由
审判长:
三、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名单。
1、合议庭由A市B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担任记录。
2、A市B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3、被告人的家长委托了重庆SY律师事务所律师徐JP、舒ZB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四、告知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
1、申请回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8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书记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1)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辩护人有何意见?
2、辩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2条、第34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3、举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辩论终结以后,有何最后意见和要求可以向法庭提出来。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回答:听清楚了。
五、法庭调查
审判长:
(一)
审判长: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听清楚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意见?
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听清没有?
法定代理人: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二)
审判长: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刚,回答本公诉人的几个提问。
被告人:我们认识很久了。我与她的儿子是好朋友。
公诉人:你把当天作案的经过向法庭讲一下。
被告人:4月29号那天早上在他们家(被害人家)耍,在她们家的衣柜里拿的。
公诉人:你和被害人关系怎样?
被告人:很好。
公诉人:关系好为什么要去偷她家的东西?
被告人:不知道。
公诉人:东西怎么处理的?
被告人:黄金的四样首饰拿去打了一根项链自己戴。
公诉人:案发后偷的这些东西退给被害人没有?
被告人:退了。
(三)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有问题否?
辩护人:有,被告人王刚,你和被害人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我与被害人的儿子是朋友,我叫她阿姨。
辩护人:你为什么要去她家留宿?
被告人:当天上网上晚了,她儿子张勤叫我去他家住的。
辩护人:你在派出所是否对张勤说了你拿了他妈妈的首饰?
被告人:说了的。
辩护人:你盗窃的金银首饰是不是全部都交给派出所民警了的?
被告人:是。
辩护人:你现在对你的盗窃行为是怎么认识的?
被告人:触犯了法律。
辩护人:你有无前科?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家庭经济情况如何?
被告人:我父母都是农民。
辩护人:如果法院对你适用缓刑,你是否愿意参加义务劳动?
被告人:愿意。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1、首先宣读被害人陈家秀的报案材料(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2、宣读证人张勤的证词(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3、宣读证人简为民的证词(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4、宣读证人汪小力的证词(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5、宣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6、宣读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调取物品清单(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7、宣读抓获经过(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8、出示现场指认图片。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9、宣读常住人口登记表(略)。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护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公诉人刚才举示的上述证据有没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自己有没有辩护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法定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就证据的效力发表评断意见。
公诉人:就证据的证明力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公诉人的评断意见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合议庭进行评议)
审判长: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合议庭对上述证据的效力全部予以确认。
法庭调查结束。
传社会调查员出庭。
由社会调查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员:
我接受少年审判庭的委托,在庭审以前走访了被告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告人的亲属、邻居,并将走访调查的情况制作了《社会调查报告》,现向法庭宣读报告内容。(略)
审判长:控辩双方就《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需要向社会调查员发问否?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报告》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
法定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控辩双方对《报告》有无意见?
公诉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合议庭进行评议)
审判长:合议庭经对《报告》的内容进行评议后,认为其内容客观真实,合议庭予以采纳。
审判长:请社会调查员退庭!
六、法庭辩论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本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1、被告人王刚以非常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
2、被告人王刚作案时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3、被告人王刚归案后认罪态度比较好,退还了全部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王刚自己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尊敬的审判长,请念在我年幼无知,请再给我一次机会,让我做个守法的公民。
审判长: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刚犯盗窃罪没有意见,我对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刚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被告人王刚与被害人本有亲戚关系,赃物已全部追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我们这里有被害人的书面材料表示对王刚谅解。
3、王刚的此次盗窃是临时起了贪念,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习不大,社会危害性也不大。
4、被告人王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5、王刚的父母虽然经济条件不好,但愿意交纳一定罚金,请求对被告人王刚从轻处罚。
审判长:被告人王刚的法定代理人发表辩护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无需要答辩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下面进行量刑答辩。
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具体的量刑建议?
公诉人:被告人盗窃金额较大,价值7000余元,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是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比照成年人从轻处罚。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答辩意见?
辩护人:被告人是偶犯,矫治的可能性很大,其本人能认罪悔罪。从社会调查报告反馈的情况看,其所在的乡镇指派了专人进行以后的帮教工作,家长也会尽力加强管教。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审判长:公诉人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有无意见?
公诉人:如果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
七、最后陈述
审判长:
被告人:尊敬的审判长,我法律意识淡薄,请求审判长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重新做人。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有无最后的意见和要求?
法定代理人:希望法庭能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由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进行评议。
八、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略)
审判长:
九、法庭教育
审判长:
公诉人、辩护人陈述帮教意见
合议庭进行法庭教育
法定代理人参与帮教
审判长:被告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是否愿意参加刑事和解?以这样的方式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简要解释刑事和解的含义)
被告人:我愿意。
法定代理人:愿意。
审判长:
今天的庭审暂时到此。本案今天不作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行公告通知。今天的庭审活动已经记入笔录,休庭以后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查阅,若有错漏可以申请补正,查阅以后应当签名。
现在休庭!
(敲击法槌)
庭审后杨飞雪审判长进行总结说明:
各位与会代表:
我再做一下说明,因为这个案件取材于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例最后做了刑事和解,而且和解取得了成功。在这个和解中,被害人提出的要求没有索要一分钱,就是要求被告人向她做真诚的道歉。后来,在我们主持的和解会上双方就达成了谅解,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儿子要求法院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被告人做尽可能的从轻处罚,能在尽可能的最快的时间内把他放出来就是他们的要求。所以,对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我们比照被告人的关押时间,我们判了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也就是宣判后的两三天就放出来了。这是我做的一点说明。
另外,我们少年庭的案件很多都是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是例外。今天这样的方式对我们也是很难得的,在座的都是法律界的同行,我们也非常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征得你们对我们工作一些非常有益的建议,促使我们庭审的方式做一些改革,或者做一些有益的尝试。
再次谢谢大家!
刘桂明: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参与模拟演示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祝贺。特别要感谢今天扮演未成年被告人的扮演者张瑾,他扮演得非常好、非常逼真,充分展示了一位十七岁的少年面临的法律现实。这位扮演者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毕业的,现在西藏团区委工作,所以,他的理解非常到位。
好!现在让我们听听专家怎么说,有请两位专家进行点评,首先有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
陈忠林教授:
谢谢大家!谢谢主持人!
这个案子就如刚才主持人说的,基本上完全真实地再现了重庆地区青少年刑事审判的一种形式、一种模式,从这个展现过程来看,从法律上来看,完全规范、完全合法,对于不了解中国人刑事审判模式,尤其是青少年刑事审判模式的人来说,完全可以作为一个教科书式的教材来的一个展示过程。这里面,对未成年人庭审案件为什么不公开审判的理由、为什么公开审判的理由、被告人有那些诉讼权利等等都清楚地做了解释,这个过程是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的。当然,这里面也有创新,也有法律没有规定的东西,但是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比如说社会调查员,这应该是刑事诉讼法里面没有规定的。但是,由社会调查员在庭审中也有表达意见的机会这样的形式来参与青少年审理活动,又是符合法律的要求。又比如说法庭教育,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在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里面也是没有的,或者说不是很有必要。但是,我认为在一般的庭审中有这样一个教育过程未尝不可,甚至是非常必要。然后,让被害人和被告人见面,进入刑事和解,采取广义的刑事和解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个也是法律里面没有的专门的特殊要求,但是它又完全符合法律的精神,符合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个精神和原则来做的。
当然,如果说一定要提一点意见的话,我觉得从程序上来讲,它可以更简易些。我认为对这种青少年轻罪案件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这里面包括如果这个人在公安局阶段和起诉阶段都已经认罪了,事实都已经确定了,这个人已经是这个人了,我认为没有必要,当然这也不仅仅是我个人的意见。我记得最高人民法院刘家琛副院长就多次讲过这个意见,事实都已经清楚了,上来还要问他姓名、年龄、性别,全部过程都是一样的,已经确认了,从司法实践上,严格讲我觉得是没有必要了,可以更简易些。包括证据的出示,如果在庭审前双方都已经确认了,也没有必要了,只需法庭一句话问证据是不是你们双方都认同了,一句话就可以概括了。
从另一方面来讲,它还可以更温情一些。比如说最初确认了某某人是被告以后,我觉得没有必要每一次都称呼他为被告人,直接说他的名字就可以了。跟他确认:这个案件指控你某某事实,如果认了,就没有必要每次都是被告人被告人的称呼。当然了,这是为了刑事法律的严肃。但我认为温情和严肃并不矛盾,所以我后面要说它可以更严肃些。
所谓更严肃些,指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法庭教育要更严肃些,特别是要指出你这样犯罪的后果,除了原因要剖析得更仔细、更深刻外,特别要指出他的后果。比如说:你这次是一个小的,尽管很可能假设你是初犯、是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有可能给你从轻判处,也可能如何如何,但是,你要是再犯,后果就是什么?你现在是偷小东西,你今后的欲望得不到满足,你就可能偷更多的大的东西。因为人的欲望是很难满足的,比如你这次看到人家这个金项链,下次你就看上人家更好的东西。偷不满足了你就可能去抢,抢的方式不满足了,你就可能受到更大的诱惑,实施更大的更严重的犯罪。那么,对你的后果,那就不堪设想了。那就不是像这次可以很轻,可以不进去,可以缓刑等等,那就可能是终生了。在我们现在这个情况下,很可能就走上自我毁灭的道路。我觉得把这个后果的严肃性,和这个法律执行过程的温情,是可以有机地结合起来的。
那么从国际司法桥梁的角度看,又怎么样呢?他们主要是侧重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看待,我想从这个角度来发表一些看法。因为从辩护来讲,一个是以事实为依据,一个是以法律为准绳,一个把事实吃透,一个把法律吃透。把事实吃透可说为法庭要认定的事实是证据认定的事实,所以说要把事实吃透,就要把证据找够、找足。那么在本案里面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证据,我觉得是辩护方应该收集而没有收集的,一个是被告人在路上就已经跟被害人说了,就是在还没有到公安局之前就说了:这个东西是我偷的。这个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但是在本案过程中没有看到这个证据,因为他们提供的证据里面没有这个事实,然后是问出了这个事实。你这个证据是应该在让张X提供证据时,问他:你这个事情是怎么做的?拿出这个证据来,这个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没有这个证据的这个情况下判了十五天拘役。如果这个证据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话,我考虑是不是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事刑罚关于自首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罪行较轻的是可以免除刑罚的。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那么就这个案件来说,对未成年人来讲,对初犯来讲,配合这么好来讲,又加上自首了,它应该是符合罪行较轻的情况。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的辩护律师是可以朝这个方向努力的,而且是于法有据的。但是遗憾的是,这个证据先没有收集。另外除了从这个证据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那就是从法律方面。除了自首,未成年人都是可以从轻减轻,未成年人是应当从轻减轻,还有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盗窃,未成年人的初犯、偶犯、罪行较轻的,是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不用刑法处罚的。这些话,这些证据都是可以调出来的。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案件是发生在邻里之间的、朋友之间的,这些我们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在我们国家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这个辩护过程中,从事实和法律这两个方面,我觉得都还有比较大的挖掘空间的。而且这个案子如果从法庭教育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从辩护方来讲,不要单纯强调法官的爱心,而是要强调:如果把这个初犯的未成年人判了刑之后,对社会是什么后果,对他本人是什么后果。因为法律毕竟是维护社会的,少一个好人,多一个罪犯,对社会来讲,对他本人来讲,今后就完全不一样了。从法律上说是保护社会,保护每一个人,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把后果讲清楚。作为辩护理由来讲,其他比如说谅解,就谅解从辩护方来讲是不是可以不用等到法庭才讲,是不是在事先就可以收集到被害方在赔礼后可以谅解,把这么一个事实作为证据提出来。已经原谅他了,希望能够达到不处理那不是更好,如果我们事先能够提出来。
以上这些,严格来说也不是单纯就这个模拟演示才提出来的,也是看了一些材料后受到了一些启发。总的来讲,这个模拟法庭,我想对在座的都是一个很好的启发,好的方面,它是可以作为一个模型来规划、来观察、来实施的。因为我认为它在好多地方,好多方面还没做到最好。当然了,如果它能够做些改进,程序更简单些,更温情些,更严肃些,那样可能会更好一些。
我相信,我们这种关于司法实践的探索,有我们律师的参与,有国外朋友的帮助,有各位学员在回去以后在各个地方的努力,我们的青少年司法制度一定会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谢谢大家!
章凝华:点评(因录音设备问题导致内容缺失)
附:
“为了明天——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研讨班”
闭幕式上的总结发言
刘桂明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谢谢孙发荣会长(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和周密书记(重庆团市委副书记)的热情致辞!谢谢你们为本次研讨班的成功举办所付出的努力。谢谢章凝华女士(国际司法桥梁中国项目主任)最后的精彩演讲!你的每次讲演都充满了文学的味道,更充满了人性的关怀,而这一点恰恰是我们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每个人所应当具备的情怀。
作为主办单位,作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代表,我想对这次为期三天的研讨班做一个简单的总结与回顾。
但是,在总结与回顾之前,我想先对刚才的模拟审判做一个评判。我们都看到了,刚才在未成年被告人王刚涉嫌盗窃一案的模拟审判中,各位参与人员都表现了职业化的水平、人性化的风度。诚如杨飞雪庭长所介绍的情况那样,本案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也是一个得到了圆满处理的成功案例。在我们根据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而作了技术性处理之后,在审理程序上进行了充分的演示。意图是让大家对我国的未成年人审理程序有一个感性而直接的认识,尤其是对我国优秀少年庭法官的审理艺术有一个直观而近距离的现场感受。所以,我们要对他们的优异表现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他们为本次研讨班带来了最后一个高潮。
为此,我要代表主办者对他们予以奖励。现在,由我来宣布对他们各位的奖项:
“最佳风度奖”是本次模拟审判的审判长、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杨飞雪法官。感谢她为本次研讨班提供了很有代表性的案例,感谢她在未成年人保护中作出的贡献!感谢她为本次模拟审判所付出的辛劳!是她让我们看到了一个优秀法官的风度。(掌声)
“最佳形象奖”,我们将颁给担任本次研讨班模拟审判审判员、来自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的钱晓峰法官。是他让我们看到了来自我国最早开设少年法庭的人民法院的法官形象。(掌声)
荣获“最具爱心奖”的是,江西团省委权益部的陈燕琼主任。她在庭审结束后对被告人关于“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和“迷途知返,阳光总在风雨后”的教育,可谓入情、入理、入心。是她,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女陪审员充满关爱、充溢关心的情怀,更让我们看到了共青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广阔前景。(掌声)
来自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的吴丽玲,以她最有朝气、最具青春气息的书记员形象,获得了“最佳新人奖”。(笑声)
毫无疑问,担任本次模拟审判的公诉人、北京荣德律师事务所主任董刚律师和担任辩护人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韩梅律师,分别获得了本次模拟审判的“最佳公诉人”与“最佳辩护人”。我们要祝贺他们的职业表现和敬业表演!(掌声)
在今天的模拟审判中,有一位成员以他那一直低着头小声讲话,似乎在表示要痛改前非的表现,赢得了本次模拟审判的“最佳表现奖”。他就是来自西藏团区委权益部的张瑾同志,他看起来多像一个未成年人啊!(笑声)
担任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来自贵州安顺市西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杨霞律师,获得了本次模拟审判的“最佳提名奖”。因为没有别的奖项了,只好委屈你了。另外,同样受到委屈的还有担任本次模拟审判社会调查员、来自国际司法桥梁的张芸。
同样需要说明的是,担任本次模拟审判点评嘉宾的陈忠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和章凝华女士,因为奖项有限,所以就受点委屈吧。但你们的点评是本次模拟审判的点睛之笔,感谢你们!(掌声)
让我们对所有获奖的人表示祝贺!至于奖励什么,我们还没有想好,那就晚上我给每人敬一杯酒吧。(掌声)
好!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对本次研讨班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和总结吧。
第一, 哪些人员参加了本次研讨班?
毫无疑问,本次研讨班强大的生命力量是我们为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我们看到,来自西南五省区和江西、天津、北京等地的法律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组成了本次研讨班最主要的学员阵容。
第二支学员力量,是来自西南五省区及五省区以外部分地区共青团系统的基层干部,尤其是重庆市十几个区都派出了共青团干部参加本次研讨班。作为首次参加这样的活动的共青团干部,在本次研讨班中发言不多,但可能更多的是在思考。正如重庆市渝北团区委曹兴建书记所说,她们在考虑,未成年人保护应该从何处着手抓起:抓机制,抓队伍,抓维权,抑或抓环境?
最初之所以选定西南举办本次研讨班,原因就在于西南这个地方更值得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做出更多的贡献。因为西南五省区在这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与东部省市、大城市相比较,不太一样,在此举办研讨班,就有可能更多的人关注别人可能忽视的地方。
除律师,共青团干部之外,参加本次研讨班的还有法官、专家、学者。尽管因为工作安排原因,原来确定参会的检察官未能到会,但是(杨飞雪庭长和钱晓峰法官)在模拟审判中的表现足以向我们展示了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漫漫求索道路上,法律人群体所具有的职业智慧和工作水平。
参会人员还有来自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还有来自江西和河南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干部。总体上看,这次研讨班的力量非常之大,人员组成丰富,涵盖了各方面的代表。可以说,各个方面力量的参与是我们本次研讨班得以成功的主要力量。而不管属于哪支参加本次研讨班的力量,我们都在共同思考,共同研究,共同探讨,应该如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二,本次研讨班是怎样进行的?
如大家所体验到的,从第一天的主题演讲和交流互动到最后一天的圆桌会议、模拟审判,我们研讨班的形式丰富且活跃,摒弃了过去说教式的研讨模式。
陈瑞华教授、陈忠林教授、陈锐伟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的主题演讲,孙长永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主编)的精彩点评,还有来自律师、共青团干部、未管所干部的典型发言,都使本次研讨班的形式之所以活跃的亮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来自国际司法桥梁的三位美国专家别具一格的培训模式,可以说是生动有趣,耳目一新。他们的培训模式,让我们在美国式的教学模式中增强了参与感,让我们任何一个人感觉到自己都是主角。今天下午庭审的模拟审判,更让我们感受到法律人之间如何配合,如何共同帮助、保护好下一代是多么重要。今天参与模拟审判各位成员的表现都应该打满分,所以刚才我代表主办者,给他们逐一颁发了有关奖项。这些奖项尽管有空头支票之嫌,但还是初步代表了我们对他们的谢意和敬意。
现在,我还要给在座的的各位也颁发一个奖项,那就是:“最佳配合奖”。正是有各位的默契配合,有你们的认真和坚持,才使得本次研讨班取得了圆满成功。(掌声)
第三,本次研讨班让我们有什么收获?
因为时间关系,我就概括出以下三方面的收获。
第一个收获是开阔了眼界。相信这是在座的各位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共青团干部、未管所干部的同感。来自重庆市法援中心的律师朋友说,以往缺少机会到外面去参加培训,而这一次,是把培训送到了西南,送到了我们的眼前。我看到,大家都很赞赏这种培训的方式,既节省了成本,又节约了时间,更重要的是,开阔了眼界。所谓“开阔眼界”,既体现在培训方式上,又体现于培训内容中。独特的培训方式,让每个人都有参与感;新鲜的培训内容,譬如交叉询问、社会调查报告给工作带来挑战等问题,扩展了每个人的视野。
第二个收获是增长了知识。昨天,孙长永教授点评中特别提到关于交叉询问的问题。“交叉询问”这个词最早来源于19世纪美国著名律师威尔曼
(FrancisL.Wellman)的专著《交叉询问的艺术》。可见,“交叉询问”不是简单的四个字,而是需要每个人经过反复锤炼方能掌握的技巧。用孙长永教授话说,一个高级的律师,当你不知道答案的时候,不要随便发问。只有当你知道答案了,你再去选择提问的方式,你才能显出一个优秀律师的水平和能力。有人说,提问是记者的天职,而我认为提问同样也是律师的天职。作为律师,我们从事的是一份寻找答案的职业。这份职业要求我们在最终找寻到答案之前,须经历一个“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在本次研讨班上,从专家的演讲、点评,到我们的提问、演示,我们在对知识本身的把握以及自身职业能力的提高途径上,可以说,都感到受益匪浅。
第三个收获是提升了境界。在本次研讨班上,我们通过未成年人辩护律师角色、律师与未成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审前辩护方略、刑事和解与青少年司法、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的争取等主题的培训与研讨,不仅在知识含量上有所提升,在职业技能上有所提高,而且还在职业境界上大有感悟。也就是,我们应该如何提升我们的社会责任和专业责任。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无论我们在那个领域,当我们面对未成年人的时候,我们能用自己的专业为他们提供多少帮助?能为社会做出多大贡献?尤其是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少专业而到位的服务?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反复思考。思考的结果,就是我们的境界。
第四,本次研讨班给了我们什么启发和思考?
我以为,有三个问题发人深省。
首先,我们如何面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还只是孩子,但由于目前中国社会处于一个转型期,同时又属于全球化的信息时代,因此我们对未成年人既要把他们当做未成年人又不能仅仅把他们当做未成年人。昨天孙长永教授说,成功的父母不一定是合格的教育家,合格的教育家也未必是合格的父母。由此可见,面对未成年人,父母和教育家扮演的角色是不一样的。“未保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平等权,这意味着在贯彻平等权时,我们不需要把孩子当做未成年人,而要将他们当做成年人来平等对待;当我们采用“润物细无声”的模式教育孩子时,我们又需要把他们当做未成年人,从而对他们更好的帮助和保护。概言之,我们应当首先将未成年人平等待之,了解他们的需求,了解他们的诉求,了解他们的生存问题、安全问题、被尊重的问题,之后再看看他们的需要是否合理。有了了解,才有理解。有了理解,才能去化解我们在教育中遇到的困惑与矛盾。这在今天上午陈忠林教授关于刑事和解的讲演中,已经充分地阐述了。
其次,我们怎样去评价未成年人?每个人对每个事物都有自己的评价体系,但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的评价时,我认为需要对以下三个问题有所把握:其一,要把握从“成长期”到“长成期”的概念。未成年人经历的“成长期”到“长成期”是个漫长过程,要受到很多外因的影响,需要很多外力的帮助,因此我们在对未成年人做出评价时,应首先考虑他是如何从成长期过渡到长成期。其二,要考虑从“个体”到“整体”的问题。我们在说对未成年人实施帮助时,针对的是个体,但如何将个体上升为整体,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今天我们帮助了“王刚”(模拟庭审被告人,化名)这个个体,但我们帮助的并不仅仅只是王刚一个人。所以我们在未成年人做出判断评价时,应该处理好“个体”与“整体”关系。比如,我们探讨“90后”的犯罪问题时,就要认真研究“90后”与“80后”有什么不同?其三,要研究从客体到主体的问题。帮助未成年人的主体是谁,保护未成年人的客体是什么?
最后,我们怎样帮助和保护未成年人?这是一个有待于我们共同去思考的问题。在这方面,我归纳为五个“一”:“一颗爱心”——这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首先应具备的情感基础;“一种精神”——这是帮助未成年人的一种职业精神。因为你帮助了一个人一次,可能帮助了一个人的一生,可能帮助了一家人的一生,可能帮助了一个社会;“一份责任”——迈克尔先生(国际司法桥梁培训主任)说,法庭上回答问题时,你可以选择。但我想说,面对未成年人时,替未成年人辩护时,帮助教育未成年人时,我们不容选择,我们不能,因为我们担负的是专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一种智慧”——一个案子的办理能够体现出教育者、管理者、执法者的智慧。以刚才模拟庭审的案子为例,如果简单死板地完全按照法律,那个叫王刚的孩子被判盗窃罪毋庸置疑。但是如果我们运用法律的智慧来处理,我们就能发现,这个孩子的犯罪行为看似罪过不小,但是他的情节却不严重。面对这样的孩子,我们怎么办?我们应当用智慧去帮助和保护他。这是法官和其他人员都需要思考的;“一种观念”——我们站在什么位置看待未成年人,取决于我们的观念。我们对未成年人在何时采用平视、是否仰视、能否俯视,这都决定于我们以何种视角看待未成年人这个问题。可能更多时候,我们需要平视未成年人。遇到非常重大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仰视。而作为成年人在俯视未成年人时,主要是要注意我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孩子都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对未成年人,我们一定要多拉一把,而不要多推一把。如陈忠林教授所说,帮助一个孩子就是把他拉回来,而拒绝帮助则是将孩子推出去。还有陈瑞华教授在演讲中提出的“善恶”观念,对我们特别有启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我们不是首先要去遏制他的“恶”,而是要首先去激发他的“善”。我们在座的每个成年人,在自己的少年时代可能都曾经发生过“浪漫的故事”。而每一个“浪漫的故事”可能就是一个罪恶,但是这种罪恶是无意识的、无动机的、无预谋的。如果都需要去惩罚、去遏制,那我们的美好、我们的善良,同样也被淹没了。所以,我们应该怎样观察,就决定了我们的观念。
第五,本次研讨班应该感谢谁?
在我看来,首先要感谢在座各位的配合、帮助和支持,感谢重庆团市委,重庆市律师协会,感谢国际司法桥梁,特别感谢为研讨班全程做同声传译的两位译员,感谢各位为本次研讨班付出努力和心血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