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桂明
第一次给检察官讲课的经历还是很有意思,也很有意义的。
从22年前参加中央机关讲师团赴河南支教开始走上讲台到今天,我尽管并非专业老师,尽管讲课水平不高,尽管可能误人子弟,但好像也被赶鸭子上架,曾在不少地方、不少院校讲过课。事实上,的确也讲了不少课。我在律师界打工的十多年,也曾经在地方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讲过律师发展战略,讲过律师管理谋略。自打去年10月29日即新《律师法》修订次日参加中央电视台“今日关注”直播节目后,我也曾到过许多地方律师协会讲过《律师法》。另外,我也给检察官讲过话(至今为止,我还是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的专家顾问之一,作为顾问当然要讲讲话),但从没给检察官讲过课。
但是,没想到啊没想到,前几天我竟然被佛山市检察院请去讲课了,竟然讲的还是新《律师法》。其中作嫁衣的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荣军教授。据说,他们在商量讲课人选时还颇费了一番脑筋。最后说,想来想去就是他了。于是,这个“他”就成了我。
仔细想来,佛山我也去了不少次(当年的“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就发源于佛山,发源于《中国律师》杂志社与佛山市律师协会的最初创意)。但为检察官而来,为给检察官讲课而来,还是第一次。
因为这个第一次,我为此向佛山市检察院的领导表示崇高的敬意。请一个外人来讲一部被社会认为检察院可能不会重视的《律师法》,显示了他们宽阔的胸怀与长远的眼光。从此,可以看出,在新形势下、在新起点上的我国检察机关正在不断地抛弃传统的职业偏见、摒弃传统的职业报复,开始重视律师这个法律人的对手,开始重视律师的功能发挥。这是一个值得欣喜与欣慰的开端。因为,检察官与律师之间从来就是一个有缘、有源的对手。作为对手,就应当平等相待、平等对话。我曾多次在与检察官交流时说过这样一句话,“通过对手,既是自己不断超越的目标,更是成就自己事业的不可或缺的基石。没有对手的胜利,胜之不快;没有平等对手的胜利,胜之不武;没有优秀对手的胜利,胜之不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既不是不共戴天的生死敌人,也不是你我不分的酒肉朋友,而是通过平等地对抗、平等地对话,而共同追求、共同成长的对手。
说起来,我来给检察官讲《律师法》还多多少少有些缘分。我跟律师的缘分就不说了,但我与检察官的缘分还真得絮叨一番。大学毕业前夕,我曾在上海市南市区检察院起诉处实习了三个月。尽管我在大学时代曾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事务所(那时还叫法律顾问处)都进行了或长或短的不同锻炼,但我在检察院受到的锻炼机会最长最多。
于是,我的第一次在检察官面前的讲课就从这里开始入题,讲到检察官与律师的理性关系。第一,检察官如何理解这部《律师法》?这部《律师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第二,这部《律师法》与检察官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第三,检察官如何贯彻实施这部《律师法》?第四,检察官应以什么样的思维来看这部《律师法》、来用这部《律师法》?其中,我把重点放在如何破解“三难
”问题上。我理解,破解制度层面的障碍固然需要努力,但更需要的是理念层面的提升与超越。
最后,我发自内心地对检察官朋友们说,当我们共同努力转变侦查模式,改善侦查装备,提高侦查水平,创新司法理念,并将新《律师法》真正当成一部法律的时候,检察官与律师将真正获得共赢,否则就将共输。而共输是谁也不愿看到的。
任何第一次,留给人的记忆总是长远的。
附:
600检察干警学习新律师法
新法6月1日起实施,扩大了律师执业权利
新《律师法》已从6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学习新《律师法》,日前,市检察机关邀请专家作专题讲座。全市600余名检察干警和佛山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的近百名律师听讲座。
据了解,新《律师法》完善了我国的律师制度,扩大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佛山市检察院党组组织安排举办了这次专题讲座,邀请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原《中国律师》杂志总编缉刘桂明教授讲授。
刘桂明教授从《律师法》修改的历程及背景、《律师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检察机关应如何看待和理解新《律师法》、如何用好新《律师法》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深入的论述,讲座既有理论的高度,又有实践的可操作性,生动精彩,受到全体干警和律师的广泛好评。(佛山日报/曾伟荣 程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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