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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议看财报060803

(2006-08-04 14:57:20)

 

清议:汇兑收益的确是虚的

 

有位朋友问:“以美元或日元计价的债务,能把依靠人民币升值减少的这块利息付出看成是利润吗?”这个问题挺有意思。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我想质疑者是在担心汇兑收益是虚的,不能反映公司真实的业绩状况,靠汇兑收益维持账面利润不是真功夫,至少不是公司管理当局自身努力的结果。

 

首先,我必须说以上问题中所谓“依靠人民币升值减少的这块利息付出”应当是因相邻的两个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发生的汇率变化而产生的外币折算差额,并由于会计准则允许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所以通常称为汇兑损益。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第一款:“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这就是说,一家公司在20051231日(即2005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10000美元债务,当日即期汇率为8.0702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折算成人民币为80702元;到2006630日(即2006年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当日即期汇率为7.9956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10000美元折算成人民币为79956万元。由此产生746元人民币的外币折算汇兑差额。

 

那么,为什么允许将外币折算汇兑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呢?道理是,如果公司按照2006630日的汇率购买美元并偿还债务,与按照20051231日的汇率购买美元并偿还债务相比,可以节省746元人民币。省下的就是挣下的,所以被视为收益。反之,则视为损失。

 

其次,如果我来建立会计准则,我会根据会计核算的审慎原则(即未来很可能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费用,未来很可能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不确认为当期收益),将上述准则修改为“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增计当期汇兑损失,减计未实现的汇兑收益”。

 

这就是说,在负债的外币折算差额为正数时,确认为当期损失;而在外币折算差额为负数时(像上述746万元那样),考虑到收益并未实现,应在股东权益项下确认相应的 “未实现的汇兑收益”。该等未实现的汇兑收益只有在公司偿还以外币发生的债务时,才能确认为当期收益,而且是按照当期实际偿还金额计算当期收益。比如说,如果上述公司在2006630日偿还了5000美元债务,那么,允许确认的当期汇兑收益为373元人民币,余下的373元仍确认为“未实现的汇兑收益”。

 

第三,按照现行以及新的会计准则确认的汇兑收益的确是虚的,原因是不产生相应的现金流量。由此实现的净利润既不能用来分配,也不能增加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量用以扩大再生产。实际上,汇兑收益不仅不产生现金流入,反而由于所得税的原因产生现金流出。这样一来,如果一家公司汇兑收益占税前利润的比例越高,现金流出量就越大,可供分配的利润就越小。

 

另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外币货币性项目,既包括以外币发生的货币性负债,也包括以外币发生的货币性资产。按理说来,如果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货币性资产较多,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较多的汇兑损失。但由于公司通常会把收到的外汇及时出售给银行并结转为人民币,因此,因人民币升值而产生的汇兑损失较小。

 

总之,由于汇兑收益是由于汇率变化引起的,因此不是公司管理当局自身努力的结果;由于汇兑收益大多数情况下是尚未实现的,加上不产生相应的现金流入,因此是虚的,不能作为红利来分配。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汇兑收益是实的,那就是人民币持续升值,直到公司按照升值后的汇率在外债到期时购买外汇并偿还外债。(EO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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