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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 权[下]喊冤与谣传

(2008-03-15 01:01:21)
标签:

杂谈

 

 

 

 

有冤,请喊出来!

 


 

做平面设计,虽然微不足道,但好赖也能归类于知识产权类,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既然有法,那么,咱们就一切按法来,这叫“依法办事”。如果你觉得别人抄袭了你,被侵权了,觉得很冤,那你就喊出来!

这个“喊”就是诉诸于法律,拿证据,摆事实,讲道理,将争议的问题搞个水落石出,通过法律的程序,给是非一个明确的定论。也是让双方都有一个公平诉求的机会,这种公平,对于起诉方还是被起诉方同样都是个公平,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还被侵权者一个公道,如果没有,也能使被起诉者洗清不白之怨。

因此,我很赞赏黄子良、李竹兵这种能够勇敢地、光明正大地站出来公开提出质疑,并用法律的手段去争取自己权利,不管最终结局如何,官司是不是被受理,但这种态度和做法,我认为值得提倡。

 

今天,为什么我要特别强调这个问题,我想在这里说一说我本人遭遇到的一件事情,至今倍感遗憾,甚至觉得很窝囊。但这件事的性质与黄子良、李竹兵的情况恰恰相反。因为,我是“被指责”方。

 

那是2000年的事,那时我的一件重要设计作品获得成功并在社会上公布后不久,就听到一个传言,一个同行,也是我的学生,在社会上散布我的这个作品是抄袭他的。我听到后非常震惊。

这让我想起了可能是事情起因的一个细节,在我那个作品公布的第二天,在前来我工作室道贺的人群中他忽然蹦出一句“唉!我有个草图跟这个很像”,我当时就问他是哪个草图,他说就是那个许多小人手拉手围成一个地球的那个。因为我和很多同行都见过他的这个草图,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所以大家也只是当玩笑话没太在意,谁料,他是认真的,并且以此为噱头四处去散播了。

但考虑到是师生的特殊的关系,不想把他搞得太难堪,所以,我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装着不知道,也是想给对方一个认识错误的时间和改正错误的机会,但是,事情并没有我希望的那样发展,这个学生不但没有任何反省的表示,也丝毫没有收手的意思,传言仍不绝于耳,连他的客户都打电话来求证XX标志到底是你设计的还是XXX设计的?甚至听到传闻说他的客户公然对外宣称,我们请了XX标志的真正设计者XXX给我们做形象设计的传言。

因此,我不得不怀疑他是有意用这个“策略”在做生意。

 

而最不能让人接受的是在这个设计项目征集的初期,是我第一个向该项目组委会提出特别邀请名家设计师定向邀请的方案,同时我也提供了五个人的初步名单,后被被组织者接受,这五个人其中就有他,而名单中并没有包括我自己,(后来经其他设计师的推荐最终确定了13人名单)这些都是有案可稽的事实,我想他应该是很清楚这个情况的。而对这件事,我没有特别去强调,更没有丝毫的要让别人来感激我的意思,我也从来都没有跟他提过此事,但他最终没有入选也不至于用这样的方式来“回报”吧?

 

在这个事情中,我一直不理解的是,他总是说我抄袭了他,那么他为什么不像黄子良、李竹兵那样公开提出质疑并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呢?他至少可以拿出自己的设计稿来公示一下,让大家看看我是怎么抄他的,也好让大家来对比、学习一下吧!

但很遗憾,他没有那样做,只是私下里唧唧咕咕,特别是在客户群里。

 

八年了,我一直克制着自己的情绪在等待他公示那件作品,更期待着他来起诉我,如果真是这样,我会非常非常愉快地应诉这个案子。

 

可是,如果他不公示“证据”,不起诉我,但又要喋喋不休(至今还不断有人在我博客里来指责我剽窃了他的草图),那只能视为是别有用心——装出自己是受害者很委屈,即达到抹黑对方又抬高自己的身价去做生意,这样就很不好。

 

八年来,我同样也在等待着他能够坦诚地承认错误,给我道个歉,我会原谅他的,尽管他一直不情愿称我老师(尤其是在客户面前),我还是愿意认他这个学生,毕竟,像他这样在专业上优秀的设计师目前国内还不多。

 

今天,之所以要提这件事,意在说明一个道理,做人做事要有原则,该是你的跑不了,不是你的莫伸手,老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违。谁都不傻,谁都有脾气,做了错,就认个错,别死扛着,就像“伪虎门”事件,你越扛着不认错,人们就越惦记着,越是跟你叫真,认错无非就是心理上的一道坎儿,过去了,大家都会谅解。当然,咱们对事不对人,重要的是,这个道理要明白,其实,谁都会犯错,我也会,但只要能认错和改错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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