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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反干预法》

(2006-08-16 15:45:10)
分类: 时政新语
盡快制訂《反干預法》
    2006年04月22日  03:06    香港商報

中國的腐敗問題,就本質而言是權力失控問題。當官員的權力可以沒有約束地干預司法、行政、商業活動時,腐敗就不可避免。這不是一個道德問題,這也不是一個紀律問題,這是一個法律問題。

在現代法制社會,例如香港,如果官員干預司法公正,那不僅僅是丑聞,而且是犯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如果官員干預行政事務,事必遭到公務員隊伍的抵制,成為丑聞,甚至觸犯法律。在現代法制社會,如果官員干預商業行為,如股權交易、產權交易、立項審批等等,勢必涉及利益輸送,成為丑聞,甚至觸犯法律。

然而,在中國內地,即使今天,公開的、直接的干預依然不足為奇;秘密的、間接的干預似乎無所不在。於是,關繫成為資本,成為謀利工具。關繫是什麼?即權力干預能力!權力干預能力是什麼?即破壞正常秩序從而獲取利益的能力!這種能力完成市場交易,成為腐敗。尤為嚴重的是,這類交易行為會格式化,甚至約定俗成為隱形的制度模式。

權力高度集中是一把雙刃劍。利在效率,害在失控。不以法律約束之,權力出軌,害大於利。

鋻於中國政治體制的特殊性,無法在短期內使用西方民主體制有效制約權力濫用。中國應采取具中國特色的有效方式 制訂和實施《反干預法》。

《反干預法》的要旨在於約束官員權力的使用。

《反干預法》的前提在於清晰定義官員權力的性質(內涵和外延)。

《反干預法》的實質是保障司法、行政、商業行為的自主性、正當性和排他性。

《反干預法》的內容包括了可能發生的各種違法或越權干預行為,並對這類行為定罪量刑。

舉例,如某領導或其關聯人士對某案件或案犯提出建議或意見,即為干預司法公正,已犯法。如某領導或其關聯人士對非其所屬單位或部門人事問題提出建議或意見,即為干預行政公正,已犯法。如某領導或其關聯人士對某股權交易、產權交易、立項審批等等提出建議或意見,即為干預市場公正,已犯法。

《反干預法》側重點在於程序正義。不論你出於何種動機,不論你是否謀利,干預即犯法。

中國處在一個特殊歷史時期,其特殊即在於官治與法治並存。官員權力集中,官員權力過大,官員自律能力太低。若不采取非常措施,則不足以制衡和平衡權力。失衡的權力如猛虎,反而破壞道德、秩序和效率。改革開放後的實踐反覆證明這一點。

《反干預法》的重要意義在於,這是給人民維護公平正義的一種工具。過去,如有官員粗暴干預司法、行政、商業公正的,唯一的做法是尋找更大的官員進行再干預。俗稱 看誰的關繫硬!邏輯判斷的基礎是權力的大小,而非公正。也就是說,權大即公正!這是對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巨大諷刺。

鄧小平的偉大之處在於實事求是。中國的法制建設必須適合中國國情,實事求是。制訂《反干預法》就是結合中國的現實情況。

中國的政治和經濟建設正在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那麼,為什麼中國的法律建設一定要走有西方特色的資本主義道路?法治在其效,而非其形。當法制脫離現實而無效,纔越加成全官治。豈能不深思?


作者:盧欣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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