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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清算方式”缴纳,取代过去的“预征法”,一举将过去“按销售收入1-2%”提高到“按土地增值额的30%-60%”。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也提高2倍(城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过去的0.5元至10元,调整到1.5元至30元);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倍。自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和建设用地使用费,作为“新二税一费上调政策”正式出台,这说明:税费政策将荣登2007年“房地产调控重要手段行列”。据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的人士透露:如果以上手段还不能奏效,可能国家还要考虑征收“物业税”,因为不少“专家”都在说:“此税种在国际上通行,在中国实施已是迟早的事”!
专家难道一点不担心房价会因此而抬升,我想是不可能的,2007年是确定为中国的“民生年”,房价作为当前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2007年非要调控不可,但在他们看来:调高税率对房价并没有影响。有一个论断说:“土地增值税对应的是开发利润并非成本,因此不会对房价产生的影响”。这是何等荒唐的论断,简直是把开发商当傻瓜了。国家增加税收,开发商自然要加大成本,成本加大房价自然要上来,连厂家的广告费都是消费埋单,何况是税收?难道开发商会坐视自己的利润下降不管?
加大税收从来就没有产生过降价的效果,相反只会抬高价格。我国对烟、酒和奢侈品相来就加大营业税的征收,因此一包几元成本的香烟,被卖成了十多元甚至几十元,你如果问这些厂商为什么卖这么贵,他们自然会回答你:因为我们要交30个点以上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房地产也是这样,不从“价格审批”的“关口”卡住房价上涨,却自视为开发商会自动缩小利润,简直就是“痴呆逻辑”、“混蛋逻辑”。即使开发商自动放弃了利润,也不会“反其道而行之”再降低房价啊?这不是自己和自己过不去了吗?
2006年初有关部门曾针对房产二手市场买卖出台了“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当时被认为是房地产交易环节“调控良策”,但最终各地却采用了“核定征收”的办法,因为许多房产并没有原值凭证,只得按交易价额来核定征收。这个问题就暴露了税收政策制订者“严重脱离实际”的问题。“新二税一费”上调后,房地产股市两天内下泄了13.4%,这足以说明房地产企业在新政策的影响“日子不好过了”已是不言而喻的事实,我们想一想,房地产企业日子越来越不好过、房地产企业的压力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到最后倒霉的是谁?还不是消费者嘛!房子是必需品,再高的价格都要买的,而房地产企业竞争不再激烈了,越来越垄断化了,房价一定会越来越高。
有的人可能认为:土地增值税调控的是增值,也就是利润,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保持在20%以内,土地增值税不是不用交了吗?其实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扣额内容还没有完善,按目前的“预征”政策来看,如果开发商仅按20个点控制自己的利润,在绝大多数按“项目制”(即开发公司总部投资、项目落实单位上交预期利润)来运作的房地产大环境下、和其它开支居高不下的环境下(巨额的政府公关费、规费、其它税种、土地储备和开发资金周期占用利息等),开发商如果按20个点控制利润早就统统关门了,而事实上,目前开发商的40%以上利润是依赖土地的增值(见地产股证券数据)。“二税一费调高”政策出台后,开发商即使将土地增值比例提高了200%,还还有40%的利润空间,这是开发商一定会考虑的思维逻辑,相比之下,想用“二税一费调高”政策来控制房价显得何其的荒唐。
这种“混蛋逻辑”的出台,只能说明国家还在想继续从高房价中牟取利益,他们从来就没有考虑实实在在地调低日益高涨的房地产价格,而是想利用“调控房价”的大环境,装足自己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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