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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
在被告提交给法庭的所有证据中,我们无法知道被告提交这些证据要用来证明什么?但是,被告既然已经把它们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并由法庭收下转发给我们,我们把这些材料所体现的对本案件有关的问题遴选出来予以评述,希望引起法庭的重视和关注: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虽然我们还不知道被告想要用这个证据来证明什么?但是我们非常想知道作者释心德编绘的这部《观音宝像》应不应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他的这些画像也都是源于佛教的雕塑和壁画而形成《观音宝像》作品的。这与本案件讼争的问题有着相似之处。
七、
八、
九、
十、
十一、腕部动作图片
十二、长指甲图片
十三、手中眼图片
以上十二、十三图片充分证明原历史壁画中没有手中眼和长甲的结合创作,那么被告在2000版、2005版《千手观音》中这一服饰的使用,与1987版的《吉祥天女》一致性是什么性质呢?借鉴?还是剽窃?!
十四、商羊腿图片
十五、反大字图片
以上14组证据(除证据六外)他们与本案的关联性是什么?被告尚未说明。我们不知道被告用这些证据所想要表达的是不是说:
《千手观音》和《吉祥天女》都采用相同的佛教文化作为元素,所以产生的作品雷同就没有什么奇怪的了;既然采用了相同的元素即使两个作品相同也就不存在侵权不侵权的问题了。要是被告想要证明的是这个问题的话,我必须要说:“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
这些图片正如单个的“汉字”一样,的确是创作的元素。但我们知道,如果单个的“汉字”被作者精心组合形成整句并表达特定的意思就可能会成为诗句、构成段落编纂在一起就会成为文章,最终会成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所以,采用相同的元素创作并不当然否定剽窃、抄袭的存在。
十六、中国残联原副主席刘小成证词
对于这个证据,证人刘小成至少说明了这样几个事实:
1、张继钢的《千手观音》是在“通过残疾人特殊艺术播撒浓郁的东方神韵,展现灿烂的民族风情,揭示深邃的人生哲理,给人一种美的享受和心灵的启迪;”的目标要求下产生的;(见P5)这和被告张继钢在后面对《千手观音》创意主旨的阐释是不同的。
2、刘露是2000版《千手观音》的排练和指导老师;(见P7、8)
3、2005年版《千手观音》是在2000年版《千手观音》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和完善形成的;(见P10)
4、李福祥当时是北京军区战友文工团副团长,也是晚会《我的梦》包括《千手观音》节目在内的总导演;(见P6)
5、
6、《千手观音》最初也是由12个演员组成的(和《吉祥天女》演员人数一致)。(见P7)
7、
8、肯定了商业演出的事实,同时也肯定了商业演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见P17)
十七、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原团长王原证词
我们仍然不知道被告想用这个证据证明什么?但是证人王原在该证据中至少说明了这样的几个事实:
1、《千手观音》第一版的确是12人;(见P1)
2、《千手观音》是张继钢利用业余时间创作的;(见P2)
3、《千手观音》是以观音为文化题材的舞蹈,曾考虑过叫《千手佛》、《观音》、《千手千眼》等名称,最后选定《千手观音》。(见P3)
4、刘露是李福祥提议请来作为舞蹈《千手观音》的排练老师;
(见P3)
5、2005年版《千手观音》是在2000年版《千手观音》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和完善形成的;(见P4)
6、21人版《千手观音》产生后,作者才提出“只要你心中有爱,心地善良,就会伸出一千次手去帮助别人;只要你心中有爱,心地善良,就会有一千次手来帮助你。”的主题及寓意。(见P5、6)
7、刘露参加了12人版《千手观音》的排练。(见P6)
十八、《我的梦》总导演李福祥证词
证人李福祥在该证据中说明了这样的几个事实:
1、《千手观音》的排练老师刘露是他推荐的,刘露是他一个单位的,他比较了解刘露,知道他排演过什么舞蹈节目。
(见2005年8月7日证词P1)
2、《千手观音》舞蹈框架是由张继钢交代给刘露,由刘露负责排练的。(见2005年8月7日证词P1)
3、证人经历了《千手观音》从提议、设计动作和排练的过程。
(见2005年8月日证词)
4、证人过去一直在北京军区战友文工团工作,和茅迪芳女士是同事,也知道舞蹈《吉祥天女》。
十九、《我的梦》文学统筹赵越证词
证人赵越在该证据中也说明了这样的几个事实:
1、晚会《我的梦》包括《千手观音》节目在内的总导演是李福祥(协助张继钢工作)(见2005年8月7日证词P1)
2、晚会总名称《我的梦》是8月的某一个夜晚一点才定下来的,《千手观音》也是在这个时间里从《千手佛》、《千手千眼》和《千
3、
4、因为老感觉到演员手短才通知服装设计给演员戴上长指甲的。(见2005年8月7日证词P2)
5、
二十、
这个证据与本案件没有关联性
二十一、
证人王晶在该证据中证明了这样的几个事实:
1、李福祥参加了晚会《我的梦》包括《千手观音》节目在内的最初创意和构思。(见P1)
2、《千手观音》名称是由《千手佛》、《千手千眼》、《观音》等名称中选择出来的。(见P2)
3、刘露是李福祥介绍来负责排练舞蹈《千手观音》的指导老师。
(见P2、5)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以上三个证据形式是真实的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这个证据与本案件没有关联性
二十八、
这个证据证实了被告适格的主体地位
二十九、
这个证据与本案件没有关联性
三十、
这个证据证明了:
1、
2、
3、
三十一、北京军区战友文工团关于《吉祥天女》为其职务作品、且编导为两人的证词
1、
2、
三十二、原北京军区文工团团长孙加保将军关于《吉祥天女》为团里创作任务且从未叫过别的名称的证词
该证词明显有误,原告证据卷中的《节目单》明确书写有《吉祥天女》曾经以《大佛》的名称公开演出过。
三十三、
该证词同样有误,原告证据卷中的《节目单》明确书写有《吉祥天女》曾经以《大佛》的名称演出过。
三十四、顾小舟关于《吉祥天女》只有10分15秒一版,从未修改过;且从未见过茅有任何草图或设计图的证词。
1、
2、
三十五、北京军区战友文工团团长李福祥关于2002年节目单中的《千手观音》是中国残疾人艺术团的节目的证词
这个证据倒是需要被告进一步证明,这个节目单为什么就是张继钢的节目呢?北京军区战友文工团在本案中想证明《吉祥天女》是其单位的职务作品,因此,其任何时候都有再次演绎的可能。同一题材的节目出现了在一个单位均等演出的可能时,用这样简单的说明来证明彼、此是不够的。
三十六、张继刚关于《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的陈述,及附件一《揭穿原告声称的“20处惊人相似”的谎言》、附件二《张继刚的代表作品及理论著述》、附件三《千手观音的三十九种“手”之形态》
这个材料应当算作是被告张继钢在本案中的一个书面抗辩说明,他在本案中不是证人。关于这个抗辩,我们愿意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被告张继钢导演很愤怒,其情绪没有象《千手观音》作品一样做美丽的修饰。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一个被指责为侵权者和认为被侵权者的情绪,但是,原告既然选择了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那么,理性与克制是必须的。
2、文中提到,晚会《我的梦》的总编导、总指导工作,包括舞蹈作品《千手观音》都是在其完成总政歌舞团繁重的工作以后利用业余时间在短短的40天内完成的。对此,我们除了表达无限的崇敬之外,还是不得不提出残酷的质疑。仅就时间和当时的情况来看,《千手观音》这部旷世杰作不借鉴前人的成绩是很难出炉的。因此,我们认为刘露主张的“创作”(实际上是直接使用《吉祥天女》的行为)是可信的,不能排除合理存在。
此外,由于北京军区战友文工团团长李福祥的紧密参与,《吉祥天女》与《千手观音》的客观接触赫然突显。可喜的是,作者承认借鉴了舞蹈《敦煌彩塑》,但《敦煌彩塑》是独舞,可资借鉴的内容有限。
我们在通过电话与刘露交谈中,刘露并不否认其借鉴了《敦煌彩塑》和《吉祥天女》,并且在两次诉讼中都这样说的,只是刘露认为这并不是侵权。
3、被告一解释了使用长指甲和在演员手心设计眼睛图案的事宜。但这一设计恰恰与87年版的《吉祥天女》使用的长指甲和眼睛雷同。
4、被告一解释了12人出演的原因是因为残疾人艺术团只有12位聋人女演员。但这一点恰恰又与舞蹈作品《吉祥天女》演出人数一致。
5、被告一还在文中故意削弱了排练老师刘露的才能,说李福祥推荐刘露做排练老的师时候问他“刘露刚从军艺毕业,行不行?他说:也可以,会跳舞,能排练就行。”然而证据19中,赵越证词出现,张继钢说:“刘露是战友文工团演员出身,他很会表演,扮起相来很好看。还说很像王秀芳”。被告一这样前后不一致的说法,使我们想起欲盖弥彰来。
6、被告一本人和被告方提供的证人都大谈特谈2005年版与2000版《千手观音》的不同,把2005年版的成熟渲染为:达到了至真、至善、至美的境界。并一直强调刘露早已多年不在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帮忙了,2005版的《千手观音》与她毫无关系。其实,2005版的《千手观音》毕竟是在2000版的基础之上改编和发展的结果,被告无须刻意去否定前者美伦美幻的艺术价值。原告一直认为2000和2005版的《千手观音》都是被告优秀的作品,从没有否定被告的作者地位,被告何必一直耿耿于怀刘露对2000年版《千手观音》的参与呢?对此,原告再次强调,自己追究的是侵权行为,不是在追求《千手观音》作品的归属。
7、文中,被告对《千手观音》的创作立意过于神话化,企图由此拉开与《吉祥天女》的距离,贬《吉祥天女》于低俗。又强调舞蹈《千手观音》从一开始就要表达的是:“只要你心中有爱,心地善良,就会伸出一千次手去帮助别人;只要你心中有爱,心地善良,就会有一千次手来帮助你。”的主题。显然,这种辩称与前面的刘小成、王原、赵越、王晶等人对立意与主题的描述不一致。
8、被告甚至大量撰文,从两个舞蹈作品的名称叫法入手,强烈地批判《吉祥天女》低俗,同时又褒扬《千手观音》的高贵。从而活生生地将两个作品分成高低等级。事实上被告自己举出的证据也证明了《千手观音》也并不是一开始就叫这样一个高贵的名字。
9、被告强烈地反对将《吉祥天女》和《千手观音》进行剪辑方式予以对比。认为两个作品的相同是“蒙太奇语言”的效果。但原告人认为,自己无论用什么方式对两个作品进行比较,有相同才是问题的根源。因为原告坚信《吉祥天女》无论用什么方法都无法剪辑出与《孔雀舞》相同或相似的效果来。
10、关于被告辩称中涉及使用相同的舞蹈元素而形成两个作品相同的问题和20多处相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告将在辩论中进行详细论述,在此就不赘述了。
三十七、
这个证据非常特殊,这个证据的出现,对确认《千手观音》剽窃、抄袭《吉祥天女》具有特别的意义。
在此之前,原告一直认为《千手观音》剽窃、抄袭《吉祥天女》的重要原因只是源于刘露。质证之前,原告通过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才幡然醒悟,《千手观音》剽窃、抄袭《吉祥天女》的重要原因不仅仅只是源于刘露的参与。这其中还有一个重要因素是证人李福祥的全程介入。
在该证据中,李福祥称:“(报道)文章中的茅迪方女士曾是我所在单位的战友歌舞团的舞蹈编导,文章中提到的舞蹈作品《吉祥天女》是我当时担任该团舞蹈队队长时上演的作品。而被告张继钢又是最早推荐并邀请我参加中国残疾人艺术团担任《我的梦》的总导演,亲历了舞蹈《千手观音》构思、策划、设计、试验、实施、编排、审查、修改、演出全过程的人。”
这个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千手观音》与《吉祥天女》有着深度的、实质性地“接触”。显然,两个作品今天的相同有着必然因素。
三十八、宋立关于《千手观音》中长指甲与手中眼设计的证词
这个证据直接证明了《千手观音》中演员手中使用的长指甲和眼睛创作来源于历史留下的宝贵资料。从而排除了被告张继钢自行创作的说法。
但在舞蹈《吉祥天女》中原告的确是第一个把它们同时使用到舞蹈中的人。
三十九、舞蹈《吉祥天女》与《吉祥天女》对比音像资料
这不是一个待证事实
四十、
与本案件讼争事实没有关联
四十一、
四十二、
四十三、
四十四、
四十五、
四一到四十五不应该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
1、
2、
3、
4、但有一点值得法庭关注一下,他们都能直接或间接或不否认《千手观音》和《吉祥天女》部分内容相同,他们只是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甚至编号为证据四十五的撰稿人潘志涛教授明确地表达:“没有相同的东西不叫中国舞,必须有相同的东西才叫中国舞。”看得出来,他想说的是:舞蹈作品相同是正常的、必须的、不可回避的。
四十六、舞剧《鱼美人》中珊瑚舞片段
与本案件讼争事实没有关联
四十七、页面资料证明与茅迪芳所称的《阿诗玛》、《西游记》相关创作事实不符
纯熟污蔑
四十八、
与本案件讼争事实没有关联
原告:茅迪芳
代理人:熊智 律师
二00六十一月十三号
注明:本文件于本案的第一次质证过程中,2006年11月13日已经由本案原告方代理律师提交法院,这与现在我们看到的法院一审判决书中"茅迪芳对上述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等文字形成了极大的矛盾,原告方已经明确地向法院对被告方的证人证言提出了书面形式的质证质疑,那么何来判决书上的原告"无异议"之词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