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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舞蹈作品《千手观音》侵权一案的几点说明
尊敬的李东涛法官:
2007年7月23日上午十点,原告方根据您的通知前往海淀法院,被告知被告方再次提出我方提交的1987版《吉祥天女》与2005版《千手观音》DVD对比出现:1、进行了放慢和加快动作速度的对比;2、进行了动作重复的对比;3、进行了分时段对比;4、对比中从未出现1个8拍时值的完整舞蹈动作的对比。
基于被告的要求,法庭组织闭庭后看片程序。并责成原告方在五天内作出相应书面说明。为此,原告方认为:
一、
实质性相同时,难道采用对比的手法指出两个作品的相同之处会是一个错误?
二、
行对比。这里明显存在一种强辩,舞蹈作品保护的是动作的独创性而不是动作的速度。难道后者在前人的基础上将别人创造的舞蹈动作进行一个简单的速度变化就可以成为自己的创作吗?难道将别人创造的动作进行多次重复或将别人重复的动作选择使用就是自己的创作了吗?难道将别人创造的动作调换一下秩序后使用就可以变成自己的创作了吗?当这些行为被原作者发现而采用与侵权人行为相反的比较方法把这些问题指出来就不愿承认了?如果照被告此种说法,足球运动瞬间的越位行为,如果裁判采用慢镜头甄别时,运动员是不是就可以说,这个动作太慢不能算是我的行为?
综观以上比较方法,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禁止,事实上,任何一种合理效用的比较方法都可以用来服务于指正可恶的剽窃行为。《千手观音》不是全部都剽窃了《吉祥天女》,因此,这样的对比是必须的。
三、
的对比。
我们不知道为什么一定要有一个八拍时值的完整舞蹈动作的对比。这是法律的规定还是侵权者惊喜的发现没有这样的一个比较而倍感幸运?
被告方一直都在说“1个8拍时值的完整舞蹈动作”相同的问题,单方认为只有出现了1个8拍时值的完整舞蹈动作的相同,才构成剽窃。实质上,这是被告方在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理想,希望这是一个侵权的标准数据。
最早提出这个理想的是被告方组织的舞蹈专家论证会的论证意见。然后,被告方就坚持把这个理想的东西作为一个准则拿到法庭上来了。其实,原告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论证意见,这个意见是由法律专家提出来的,法律专家认为本案件《千手观音》作品存在剽窃了《吉祥天女》法律事实。那么,作为一个进入法律程序的待证纠纷,到底是听法律的还是听艺术的?我想司法机关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原则。
这个官司进行到现在,原告方已经越来越清楚并坚定地认为,《千手观音》就是侵权了。被告的《千手观音》作品剽窃了《吉祥天女》部分的内容已经是非常明显的了,唯一存在争议的是量的问题和对比方法的问题。
需要提出来的是,引起这场讼争的背景是基于:1、被告方将《千手观音》进行了版权登记,且明确禁止他人使用;2、《千手观音》作者坚持认为不认识《吉祥天女》的作者,丝毫不承认借鉴了《吉祥天女》的部分内容。所以,原告才提起一个充满正义和善意的诉讼。
在诉讼中,被告方提出《吉祥天女》的作品内容使用的是公共的佛教文化编成的舞蹈动作,故《千手观音》也可以用。既然是这样的,那么,被告刻意将《千手观音》进行版权登记并明确禁止他人使用又是为什么呢?既然公共的佛教文化大家都可以用,又何必多此一举呢?著作权不登记它也仍然属于作者的啊!这叫欲盖弥彰。
既然案件已经进行到这里,此间,的的确确又出现了一些不同寻常的状况,为此,原告方想借此机会集中地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原告方深深感觉到法庭过度关注被告方的情绪和建议了。1、在原告提出诉讼初期,原告方经常遭到他人在博客中指名道
姓的侮辱、漫骂、诽谤等,原告怀疑是被告所控,向法院提出过,但并没有引起任何关注。紧接着,被告方通过法庭,要求原告关闭个人博客,为此,法庭专门找到原告及代理人,责令原告关闭个人博客,并严肃提出将启动司法强制程序,界此,原告关闭了博客。
2、原告方一蒋姓证人遭到被告方威胁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情况反映给法庭,但并没有得到积极回应。更有甚者,被告方公然在法庭上承认的确找过原告方证人,并污蔑说原告方这份证词是假的,慌称说是证人的丈夫代签的。法庭居然对此也保持了高度的缄默。当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要宣读这份重要的证据时,遭到了法庭制止。
3、质证程序是法庭审判中重要的程序之一,在原告方依法询问证人核证事实的时候,证人因证词矛盾而陷于尴尬之时,法庭居然当庭提示被告方证人可以不回答原告方的提问。实属质证程序中罕见。
4、被告方提出原告方提交的法律《专家意见》不属于证据,法庭立即针对此问题,要求原告方予以说明并明确表示。同样针对被告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中的舞蹈《专家意见》,原告方提出了与被告方相同的意见,却无人理会。
5、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法庭在开庭当时突然出示自行收集的证据,以此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定。对此,原告提出,法院是基于什么样的法律规定而自行收集证据?这样做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影响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法庭对此仍然避而不谈。且法庭所收集的那个证据,是当事人可以轻易收集到的证据。
6、2007年7月23日,已经是闭庭以后,被告方简单地提出一个抗辩意见,法庭却及时专门为此召集双方到法院进行质证。原告方很难判断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更让原告方关注的是,法庭为何对被告方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这样保持高度的敏感和热诚?难道这与被告方代理律师一直在法庭上强调其被告人身份已经从“总政歌舞团团长”晋升为“总政治部宣传部部长”有什么关联?
原告方非常尊重法庭,更尊重每一个法律人,我们只想说:只有法律的公平、正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是社会真正和谐的保证。
原告:茅迪芳
代理人:熊智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注明:
本文中所提《法律专家意见书》及《DVD对比片》在本博客文章列的《关于<千手观音>的文章/视频》系列中,供大家参考观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