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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原告:茅迪芳,女,汉族,1935年3月14日出生,原北京军区战友歌舞团舞蹈编导,住北京市石景山区依翠园8楼3门502号。
被告一:张继钢,男,汉族,1958年12月出生,总政歌舞团团长,住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万寿寺甲27号总政歌舞团家属院
被告二:中国残疾人艺术团
地址:北京朝阳区惠新里甲八号
邮编:100029
法定代表人:费薇 团长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舞蹈作品《千手观音》剽窃、抄袭原告舞蹈作品《吉祥天女》的事实;
2、判令被告在《新浪网》、《中国法制日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中国时报》、《北京青年周末》、《南方周末》上澄清事实真相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并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提起本次诉讼,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确定侵权的事实,以法律的形式训诫侵权者,给侵权者一个警示。
原告并不想阻止美好的艺术作品再现给广大人民群众。原告考虑到原来的诉讼请求要求的“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舞蹈作品的行为”会影响作品的再现。考虑到《千手观音》已经作为一个作品被世人知晓和认同;考虑到演绎她的是一群特殊的人群。人们需要这样的艺术,需要这样的的艺术不断地传播。
此外,原告还考虑到《千手观音》将会成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节目,责令其停止使用势必造成对艺术资源的浪费而落得遗憾!
所以,原告本人通过深思熟虑,决定将原来的“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舞蹈作品的行为”之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被告舞蹈作品《千手观音》剽窃、抄袭原告舞蹈作品《吉祥天女》的事实。”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茅迪芳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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