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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台湾的出版社与连锁书店之间,为“月结制”与“销结制”或“寄售制”之选择,争论甚多。由于先天的立场不同,各自对“月结制”与“销结制”或“寄售制”有不同的支持理由,莫衷一是。
我听了各种不同的意见后,想到应该找台湾东贩的片山总经理谈一谈。记得日本书店里面有“常备库存”,相当于“寄售制”的概念,所以想从日本的例子,看他们如何在出版社与书店的立场之间,找到平衡点。
我和片山总经理谈了三次,不只谈了书店的“寄售制”,也谈了概括性的交易模式。以下是我自己的访问笔记的摘要。
1.日本可以说是“委托制”(可退书)及“买断制”(不可退书)二种方法并行。
新书出版的时候,像东贩这样的大经销商会依各个书店的经营重点和顾客群特质,发行给各个书店不同数量的书。
新书首发的时候,有两种模式。新书可以采“新刋委托”,书店可以退,但是最迟要在105天之内退。新书也可以采“长期委托”,书店可以等4个月或6个月才退书。
这两种新书首发的模式,日本称之为“委托贩卖制”,大约相当于台湾的“月结制”。
2.新书首发之后,当书店就卖掉的部份要补书的时候,由于这是书店主动要求补书的,所以这个补书的部份将来是不能退书的。因此,新书的补书部份,可以说是相当于“买断制”。
3.书店除了各种新书和畅销书之外,应该同时兼备许多过去出版,销售速度不快,但是很有意义的书。这样才能丰富一家书店的内容和生命。
可是这种销售速度不快,但是很有意义的书如果完全要由书店来负担压货成本,书店的负担也的确可能太重。
所以才由出版社和发行商来拨出一些他们认为值得交给书店寄售的书,书店先不必负担压货成本,只要卖多少册结算多少册就可以。这就是“常备库存”,很像是台湾现在说的“寄售制”。
4.然而,“常备库存”有些特别的来往配套措施:
第一,新书,以及出版时间在一年之内的书,一定不列入“常备库存”。也就是说,一年之内的新书,是不会采“寄售制”的。(理由见后。)
第二,发行商会根据书店的规模大小和特质,提供各书店A.B.C不同的各种“常备库存”书目。(纪伊国屋这种特大型书店,会另外专案处理。)
第三,一家书店的“常备库存”,也就“寄售制”的书,最多占他们总存货的三成到四成。(理由见后。)
第四,既然说是“常备库存”,一旦书有卖出,书店一定要马上补书,不能让它缺书。
第五,基于“寄售制”的精神,“常备库存”的书种,书店必须在当月就付款给发行商,然后补书。不过如果是在期满退货前两个月内卖掉的,则不会马上结算帐款,而干脆到退货盘点的时候,才一起结算,看实际卖了多少册,把帐款付清。
第六,基于“寄售制”的精神,“常备库存”的书的所有权是出版社的,书店只是在帮助保管,如果有遗失,损失是书店要负担的。
第七,基于“寄售制”的精神,书的所有权既然是出版社的,“常备库存”的书要定期盘点。所有“常备库存”的书要订特别合约,通常为期一年。一年到期,书店一定要把所有“常备库存”的书都退给发行商。一来是为了清理盘点,二来是为了让发行商调整“常备库存”书目。发行商会视每年“常备库存”销售的情况,以及需要新加入的书种,供应新的“常备库存”书目。
第八,“常备库存”因为是“寄售制”,所以出货给书店寄售时候有发票问题,需要注意如何符合税法的规定。
5.日本一年之内的新书不列入“常备库存”的理由是:
书店采购人员对上游出版社过去几十年累积的有价值的书,也许没法都那么暸若指掌,所以才由出版社和发行商提供“常备库存”书种来补他的不足,然而,他对于新书应该进货多少,以及新书应该如何补货,必须保有自己的判断能力。所以至少一年内的新书不能列入“常备库存”。
6.“常备库存”的书种只应该占一家书店的三成到四成的理由是:
书店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中,采购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一家书店全部的书都是“常备库存”,也就是“寄售制”,那么书店的采购人员的专业,就无从锻练了。
位于不同地点,面对不同顾客群的书店,必须经由采购人员对不同书种做不同的进货判断,以不同的数量做不同的展示,才能显示出这家书店的特色和风格。
书店不能因为“寄售制”可以消解他们的存货压力,就想整个店面所有的书都是“寄售制”,这会破坏他们的采购能力,进而破坏书店本身的风格。
7.“常备库存”是为了减轻书店对一些有价值却销售速度不快的书的压货成本而着想的,那发行商又怎么为出版这种书的出版社着想呢?他们出版的这种书进了“常备库存”,只能看寄售的结果拿到书款,发行商如何帮他们减轻出版者的压货成本?日本人是这样处理的:
日本的发行商,像东贩或日贩,不只是扮演物流的角色,还有金流的角色,所以对出版者有许多不同的资金融通的设计。例如有些出版社在进行印制之前就会预先支付书款给他们的情况。总之,日本的发行商有许多从资金面上帮助出版社的设计。
8.日本出版社、发行商和书店三者之间,交易付款时间,如下进行:
新书首发量,书店跟发行商的结帐时间在首发之后大约三个月,发行商处理退货之后结帐给出版社的时间,要再晚一个月。所以出版社在出版新书后,大约五个月可以拿到帐款。
不管是任何一种书的补书,书店都是要当月结算给发行商。发行商再次月结算给出版社。
这里说的结算帐款,指的都是拿到现金,而不是台湾所说的拿到期票。
双方交易方式、折扣,和付款时间都是出版社当初一开始与中盘谈合约时双方同意所签订的条件,往后双方完全依照合约行事。
9.有关通路秩序,日本是这样维持的:
出版社、发行商、书店这三者之间,各有截然不同的角色和作用。
出版社只管出版,然后交给发行商发行,发行商然后交给书店销售,三者各有分工。除了极少数的例外情况,出版社都会尊重通路交易机制,请读者先直接到书店端买书,而不自行卖书给读者。连网络发达的时代都如此,更别说以前。(对学校与图书馆的销售,出版社也不会涉入。有少数专门做图书馆的发行商会做,另外,许多书店里也有专门针对图书馆而销售的部门。)
书店既然扮演面对读者,销售给读者的角色,所以为了全国各地读者应该享有同等权益这一点着想,书店采“定价贩卖”制度,书籍售价几乎是一致的按定价销售,不打折。为了出版业可以坚持“定价贩卖”制度,日本特别立法,把出版业排除于“独占禁止法”的适用之外。(少数出版3~5年后的旧书才会有打折的特例。)
为了全国各地读者应该享有同等权益这一点着想,新书到全国各地每家书店的销售时间,也是同时起跑的。
至于发行商,则是介于出版社和书店之间,以物流和金流来维持这个机制的稳定。(学校的团体订购,像东贩这样的发行商每年会固定针对老师办一些说明会,但是学校要真正团体订购的时候,还是要回到书店去订购。)
10.以东贩来说,要把那么多出版社的那么多书种,以那么多种交易条件和那么多不同的书店来往,每一笔帐都要记得清清楚,需要极为庞大的工作量。
东贩早在电脑普及之前就这么作业,所以,日本产业的电脑化过程中,东贩的需求和行动,都跑在非常前面。
我听了各种不同的意见后,想到应该找台湾东贩的片山总经理谈一谈。记得日本书店里面有“常备库存”,相当于“寄售制”的概念,所以想从日本的例子,看他们如何在出版社与书店的立场之间,找到平衡点。
我和片山总经理谈了三次,不只谈了书店的“寄售制”,也谈了概括性的交易模式。以下是我自己的访问笔记的摘要。
1.日本可以说是“委托制”(可退书)及“买断制”(不可退书)二种方法并行。
新书出版的时候,像东贩这样的大经销商会依各个书店的经营重点和顾客群特质,发行给各个书店不同数量的书。
新书首发的时候,有两种模式。新书可以采“新刋委托”,书店可以退,但是最迟要在105天之内退。新书也可以采“长期委托”,书店可以等4个月或6个月才退书。
这两种新书首发的模式,日本称之为“委托贩卖制”,大约相当于台湾的“月结制”。
2.新书首发之后,当书店就卖掉的部份要补书的时候,由于这是书店主动要求补书的,所以这个补书的部份将来是不能退书的。因此,新书的补书部份,可以说是相当于“买断制”。
3.书店除了各种新书和畅销书之外,应该同时兼备许多过去出版,销售速度不快,但是很有意义的书。这样才能丰富一家书店的内容和生命。
可是这种销售速度不快,但是很有意义的书如果完全要由书店来负担压货成本,书店的负担也的确可能太重。
所以才由出版社和发行商来拨出一些他们认为值得交给书店寄售的书,书店先不必负担压货成本,只要卖多少册结算多少册就可以。这就是“常备库存”,很像是台湾现在说的“寄售制”。
4.然而,“常备库存”有些特别的来往配套措施:
第一,新书,以及出版时间在一年之内的书,一定不列入“常备库存”。也就是说,一年之内的新书,是不会采“寄售制”的。(理由见后。)
第二,发行商会根据书店的规模大小和特质,提供各书店A.B.C不同的各种“常备库存”书目。(纪伊国屋这种特大型书店,会另外专案处理。)
第三,一家书店的“常备库存”,也就“寄售制”的书,最多占他们总存货的三成到四成。(理由见后。)
第四,既然说是“常备库存”,一旦书有卖出,书店一定要马上补书,不能让它缺书。
第五,基于“寄售制”的精神,“常备库存”的书种,书店必须在当月就付款给发行商,然后补书。不过如果是在期满退货前两个月内卖掉的,则不会马上结算帐款,而干脆到退货盘点的时候,才一起结算,看实际卖了多少册,把帐款付清。
第六,基于“寄售制”的精神,“常备库存”的书的所有权是出版社的,书店只是在帮助保管,如果有遗失,损失是书店要负担的。
第七,基于“寄售制”的精神,书的所有权既然是出版社的,“常备库存”的书要定期盘点。所有“常备库存”的书要订特别合约,通常为期一年。一年到期,书店一定要把所有“常备库存”的书都退给发行商。一来是为了清理盘点,二来是为了让发行商调整“常备库存”书目。发行商会视每年“常备库存”销售的情况,以及需要新加入的书种,供应新的“常备库存”书目。
第八,“常备库存”因为是“寄售制”,所以出货给书店寄售时候有发票问题,需要注意如何符合税法的规定。
5.日本一年之内的新书不列入“常备库存”的理由是:
书店采购人员对上游出版社过去几十年累积的有价值的书,也许没法都那么暸若指掌,所以才由出版社和发行商提供“常备库存”书种来补他的不足,然而,他对于新书应该进货多少,以及新书应该如何补货,必须保有自己的判断能力。所以至少一年内的新书不能列入“常备库存”。
6.“常备库存”的书种只应该占一家书店的三成到四成的理由是:
书店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中,采购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一家书店全部的书都是“常备库存”,也就是“寄售制”,那么书店的采购人员的专业,就无从锻练了。
位于不同地点,面对不同顾客群的书店,必须经由采购人员对不同书种做不同的进货判断,以不同的数量做不同的展示,才能显示出这家书店的特色和风格。
书店不能因为“寄售制”可以消解他们的存货压力,就想整个店面所有的书都是“寄售制”,这会破坏他们的采购能力,进而破坏书店本身的风格。
7.“常备库存”是为了减轻书店对一些有价值却销售速度不快的书的压货成本而着想的,那发行商又怎么为出版这种书的出版社着想呢?他们出版的这种书进了“常备库存”,只能看寄售的结果拿到书款,发行商如何帮他们减轻出版者的压货成本?日本人是这样处理的:
日本的发行商,像东贩或日贩,不只是扮演物流的角色,还有金流的角色,所以对出版者有许多不同的资金融通的设计。例如有些出版社在进行印制之前就会预先支付书款给他们的情况。总之,日本的发行商有许多从资金面上帮助出版社的设计。
8.日本出版社、发行商和书店三者之间,交易付款时间,如下进行:
新书首发量,书店跟发行商的结帐时间在首发之后大约三个月,发行商处理退货之后结帐给出版社的时间,要再晚一个月。所以出版社在出版新书后,大约五个月可以拿到帐款。
不管是任何一种书的补书,书店都是要当月结算给发行商。发行商再次月结算给出版社。
这里说的结算帐款,指的都是拿到现金,而不是台湾所说的拿到期票。
双方交易方式、折扣,和付款时间都是出版社当初一开始与中盘谈合约时双方同意所签订的条件,往后双方完全依照合约行事。
9.有关通路秩序,日本是这样维持的:
出版社、发行商、书店这三者之间,各有截然不同的角色和作用。
出版社只管出版,然后交给发行商发行,发行商然后交给书店销售,三者各有分工。除了极少数的例外情况,出版社都会尊重通路交易机制,请读者先直接到书店端买书,而不自行卖书给读者。连网络发达的时代都如此,更别说以前。(对学校与图书馆的销售,出版社也不会涉入。有少数专门做图书馆的发行商会做,另外,许多书店里也有专门针对图书馆而销售的部门。)
书店既然扮演面对读者,销售给读者的角色,所以为了全国各地读者应该享有同等权益这一点着想,书店采“定价贩卖”制度,书籍售价几乎是一致的按定价销售,不打折。为了出版业可以坚持“定价贩卖”制度,日本特别立法,把出版业排除于“独占禁止法”的适用之外。(少数出版3~5年后的旧书才会有打折的特例。)
为了全国各地读者应该享有同等权益这一点着想,新书到全国各地每家书店的销售时间,也是同时起跑的。
至于发行商,则是介于出版社和书店之间,以物流和金流来维持这个机制的稳定。(学校的团体订购,像东贩这样的发行商每年会固定针对老师办一些说明会,但是学校要真正团体订购的时候,还是要回到书店去订购。)
10.以东贩来说,要把那么多出版社的那么多书种,以那么多种交易条件和那么多不同的书店来往,每一笔帐都要记得清清楚,需要极为庞大的工作量。
东贩早在电脑普及之前就这么作业,所以,日本产业的电脑化过程中,东贩的需求和行动,都跑在非常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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