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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股份流动性的制度绳索————细数A股并购重组中的N多股份锁定

(2015-04-29 0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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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股票自由交易应该是证券市场基础功能之一,但是在A股却有着诸多限制股份交易的制度安排,典型包括涨跌幅限制、T+1及股份锁定。现行的股份锁定要求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比如有股份公司发起人锁定、新股上市的非发行股份的锁定、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并购重组涉及的锁定及董监高持股锁定等等。

对并购重组的股份锁定规则进行梳理后略感惊讶,包括短线交易限制、收购锁定、要约豁免锁定、非公开发行锁定、董监高持股锁定、股份补偿义务带来的锁定等,感觉股份若想流动需要的突围还真不少,原来具备天然交易属性的股份多处于枷锁之中。

由于股份锁定要求限制了股份的流动性,所以对于持股人而言,在并购过程中持有或者取得的股份是否锁定,或者锁定期长短等,都关系到其切身的商业利益。当然有些锁定是法律法规的硬性要求,需要在方案设计中综合权衡以合理规避或者变通处理,也有些锁定是交易层面的要求,需要在谈判博弈中由交易双方来协商确定。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极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收购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根据收购办法规定: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 个月的限制。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收购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证监会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老股。

 

4、重组非公开发行锁定

 

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涉及到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所取得股东都需要至少锁定12个月,特殊情形需要锁定36个月甚至更多。

需要锁定36个月的情形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控股股东认购及火线入股情形。若涉及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认购的,或者认购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有就是认购对象用以认购新股的资产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需要锁定3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认购对象持有认购资产不足12个月的认定标准为登记到登记原则,即取得认购资产的登记过户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登记间隔。

对于控股股东认购或认购后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形,若出现重组后股价表现不好需要进一步延长锁定期。重组办法规定,交易完成后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尽管不太理解该条到底为啥,但是法规放在哪里了也只能尊重没得商量。

 

5、股份补偿保证

 

目前案例操作实践中,无论是基于重组办法的要求还是交易博弈的结果,重组的盈利承诺情况仍然比较普遍,而对于盈利预测的补偿机制也多沿袭了股份补偿方式。故此在项目操作实践中,涉及股份补偿均需要考虑非公开发行和补偿履约保证综合确定股份锁定安排。

基于非公开发行的锁定期有12个月和36个月的区别,同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与股份补偿的区间计算也略有差异,通常而言非公开发行的锁定开始于新股登记,而股份补偿期间为完整会计年度,两者需要在锁定承诺方面衔接妥当,避免遗漏或者乌龙情形出现。尤其在非公开发行锁定期为12个月而股份补偿周期为三年的情况下,市场多数案例多是简单粗暴的进行了三年锁定。其实投行在方案设计上完全可以更为灵活,采用根据盈利预测承诺的实现情况,在三年内安排分布解锁方式,既保证了股份补偿的履约保证,同时又最大程度的保证了认股对象的股份流动性。

 

6、高管持股锁定

 

根据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量的25%,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此种制度设计,主要是基于董监高内部人的特殊身份,防范其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不公平交易。

在并购重组中也会有基于董监高而进行股份锁定的情形,一种是上市公司并购标的是股份公司,其自然人股东作为重组交易对象同时兼任标的公司的董监高,形成上市公司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与公司法141条规定相冲突。此种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发生,通常需要将标的公司的组织形式由股份公司改为有限公司,实现对公司法关于董监高持股转让比例限制的有效规避。

另外涉及股份锁定的情形是发生在重组后的整合,即认股对象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出于整合与后续经营需要成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导致其持有的股份锁定需要遵守董监高的锁定要求。故此在标的公司股东兼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时要综合权衡利弊,实践中有过标的股东非要进上市公司董事会,但是进了董事会却发现后续股份转让很不方便,属于事前功课没做足临时又反悔,唉声叹气的既吃亏又丢脸。

 

7、交易协商锁定

 

上述均属于法规或制度对并购重组中股份锁定的要求,此外还有交易中的协商锁定,诸如交易双方处于商业利益或者市场形象考虑,比如希望能够通过股份额外锁定来增加彼此战略合作的稳定等。而似乎流通股东也更乐见于重组参与者的股份更长久的锁定,似乎彰显着对重组后预期效果的乐观判断。

总体而言,现行法规对并购重组的股份锁定维度较多,投行在设计交易方案时候需要综合权衡与考虑,需要在合规性和客户商业利益上进行专业的有效权衡。其实对于股份锁定的事情,无论是监管还是业内也有不同的声音,主要是在立法实践中难形成市场参与者利益倾向的有效对抗,故此锁定限制规定增加容易废除难。

 

个人观点,股权分置改革给了股票行走的腿,锁定期在不停地加沙袋。股份锁定影响了市场股票的有效供给和流动性,股东因锁定受限较多,导致其只在解禁期才真正关注股价,这些都会影响市场有效性。对于股份锁定的制度设计应该慎重,认为股票锁定减少供应有利于股价走高,是典型邻居大妈的炒股朴素思维,还需要观念的更新与市场化的思维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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