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扯收购办法
(2012-10-10 07: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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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一)收购办法,真的很难!
从操作层面而言,目前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最重要的两部法规就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我们叫做收购办法,还有另外一部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我们叫做重组办法。相比较而言,重组办法更容易理解一点,规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操作程序和规范要求,线条逻辑都比较清晰。
收购办法就相对复杂得多,尤其经历过保荐人考试复习过这部法规的人会更有感触,要么直接放弃,要么抓心挠肝苦读好多遍后放弃。作为一名从事并购重组业务的投行人士,平心而论,我也认为收购办法差不多是当前中国最为难懂的一部法律法规了。
难懂到什么程度呢,没做收购项目之前基本读不下,做项目时候研究法规发现读不懂;当初立法的时候看着真晕,经过了若干年若干次的回头读,依然一头雾水;投资者收购人当然很难理解具体条文,专业机构也不敢说一定门清,就连证监局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在这部法规面前也经常不那么自信。
(二)雾里看花,究竟为了那般?
一部法规而已,收购办法你要闹成那样,你为啥这么复杂呢,难道你的存在就是为了挑战投行人士的阅读理解能力不成?收购办法复杂的原因,个人感觉可能有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收购行为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导致收购办法内在的立法逻辑是非常多维的,比如持股比例不同、收购主体的差异、收购方式的区别等等,放在一起进行非常具体的规定,就会变得异常的复杂。收购办法条文字里行间体现的是面面俱到的立法理念,好比力求用一张大网网住纷繁万物,自然有点难。
其次,收购办法中收购的含义不清晰,有的收购字样是基于信息披露的差异而言的,特指股比超30%而需要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情形;有的收购字样是指控制权变更,比如关于收购人的资格约束以及收购后的股东锁定等;还有的收购就是指股份购买方式而言,比如要约收购或者部分要约收购,其实跟控制权没啥直接关系,这个收购跟收购废品的含义非常接近。
再次,收购办法立法历时时间长,修改次数多,立法是也有各种不同派别的观点在里面进行交锋,最后终于在争论及妥协中出台,这个过程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立法的逻辑性和统一性。好比原本一件衣服,看起来大概是件西服,但有些地方保留了唐装的风格,还有的地方出现一个中山装的口袋没有被修改掉。很多时候对当时立法的考虑去咨询法规主笔人都得不出非常具体的答案。
另外,有些法条立法意图是有一定的时代特征而有特殊指向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会对其他情形有误伤,比如本来是防范一种不当行为的,但时过境迁已经没有了防范作用,但是根据法条规定却使非常正当的行为也在法条的禁止范围之列,给执法者带来难题。
(三)我执意看透你,谁借慧眼?
我见过的对于收购办法的最为透彻的解析,一是马骁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解析》,另外是邱永红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读》,两著作对于懂得收购办法而言都会给予非常大的帮助。
收购办法中有些知识点或者归纳要点,对于理解和掌握该法规会有一定的作用,主要有如下几点:
1、分辨收购含义
正如前文所述,收购办法里面并未就上市收购给予一个清晰的定位,只是在证监会曾经的收购培训材料中提及上市公司收购是取得及巩固控制权的行为。但是在收购办法中的收购其实是有三种含义的,分别指信息披露层面的收购、控制权变更层面的收购以及股份取得方式的收购三种。
首先,信息披露意义的收购就是指取得股份超过30%的情形,需要编制收购报告书,该种情形在股权比例上与权益变动相区别,同时涉及到要约豁免或者强制要约的履行,有如下要求或者特征:
编制文件名称是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摘要在第一时间披露,收购报告书经过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披露,区别于交易所审核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
因为持股跨越30%,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必须结合要约豁免或者全面要约的发起,若发起全面要约则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代替收购报告书,若要约豁免则视情形由证监会批准或者豁免申报交易所披露即可;
除非特殊情形,诸如国资无偿划转、继承等,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出具意见,财务顾问出具的是收购财务顾问报告,区别于权益变动的和核查意见,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并不服务于收购本身,而是基于收购衍生的要约收购或者豁免;
需要收购督导,除非持股变化之前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督导不需要报送证监会,给证监局报送即可,收购办法和财务顾问办法中关于收购督导报告报送要求有差异,一般按照财务顾问办法季报披露后15日内报送。
其次,控制权变动意义上的收购针对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与股东持股比例关系不那么紧密,收购办法中诸多条文关于收购的规范,都是适用于该种情形的,比如:
比如对收购人的要求、对收购中管理层和原控股股东的义务,包括特殊收购类型的规范诸如间接收购和管理层收购等,都适用该种控制权变更的情形,而不是单单适用持股超过30%,体现的是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规范监管理念;
取得股份完成后在30%以下的披露权益变动,但是因为涉及控制权变更所以必须是详实的,跨越30%就纳入到上文说的情形了;
收购后股权锁定12个月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的控制权变更情形;
不需要督导,不需要聘请律师出具意见,若取得股份行为完成后持股比例在20%-30%之间,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对详实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主要针对于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的;
关于过渡期间的规范要求,包括董事改选或者不能进行关联担保或者重大交易等,该收购过渡期间指控制权变动。
第三,收购就是指股份购买行为,诸如要约收购,尤其是部分要约收购,跟控制权并无直接关系,此收购的含义就是股份购买,跟收购废品的收购含义相同,如此有如下观点:
要约收购披露要求根据收购办法要约收购一章进行规范操作即可,若涉及股比超过30%或者控制权变更,才能与上面两条竞合,说白了要约收购若不涉及控制权变更,并不是严格的上市公司收购,而是股份收购;
部分要约收购,比如收购股份5%,虽然披露的是要约收购报告书,但是不能以控制权规范的理念来进行要求和规范,比如不需要锁定、不需要督导,实践中有案例部分要约收购5%,监管部门要求收购方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差点没把人气死。
看懂收购办法最关键就是要分辨收购字样到底归属上述那种含义,再次基础上来分辨立法本意和规范要求,就会相对容易,否则特别容易崩溃。
2、归纳权益变动披露要求
权益变动简单的归纳就是除了披露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的情形,其他的股权变动都是权益变动,但是增持股份后持股比例超过5%才涉及,或者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减持,增持视情况不同有详实和简式,减持只有简式的;
从中介机构而言,撰写权益变动报告最好参照披露准则而不是在市场上抄来抄去,因为市场版本来回借鉴通常会越来越简单,基本只有删减没有增加内容。另外,详实权益变动报告书怎么写,照着收购报告书的要求就可以了,若有明显不适用的不用写,放心,交易所基本搞不明白;
股份增持而言,5%-20%之间的是简式,20%-30%之间的是详实,但是涉及控制权变更的必须是详实,涉及减持的必须是简式。另外,在持股已经超过30%基础上的增持,变动超过5%的是详实,不超过5%的是简式(这点从法规看不出来,证监会内部定的,没有理由,只有服从);
3、理解协议收购中的特殊情形
协议收购中的间接收购从披露以及规范的角度,跟直接的协议收购并无本质区别,略有不同的是间接收购不那么好管,不像直接收购还有一道登记公司过户,监管最怕间接收购直接办理工商变更程序而规避信息披露义务,针对其特殊性加了好多条款注入董事改选限制之类的,通过管上市公司而波及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间接收购有一点跟直接收购区别就是在超过30%股份的要约收购义务上设置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因为间接收购导致控股超过30%可以在一个月内将股份减持到30%以下,就可以不必履行要约豁免或者强制要约义务;
管理层收购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适用所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和持股变动的规范要求,除此之外在治理结构尤其独立董事比例上有更高的要求,要求独立董事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2,这条其实也没啥意义,在实践操作中都是现上轿现裹脚,即启动管理层收购的同时调整董事会;
管理层收购规范理念是避免收购人的特殊身份形成不公平的收购,故此增加了对收购公司的估值要求,也增加了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同时要求独立董事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收购的公允性发布独立意见等;
个人理解,大宗交易方式实现的收购,属于协议收购,尽管好像还没有出现案例,在国资监管中大宗交易定位也比较模糊,一般而言基于程序简单,都倾向于二级市场减持而非协议出让。
剩下还有要约收购和要约豁免,懒得写了,就先到这吧。反正投行里面作并购重组的也不多,并购重组项目涉及的收购及权益变动也没那么重要,另外基本上都整不明白,糊弄糊弄交易所也就都披露了,与重组伴随的收购报告书和豁免申请会报送证监会,证监会基本上都是审重组为主,到时候给重组和要约豁免俩批文,登记公司也是见批文就给办,基本上不耽误啥事。
另外,个人感觉,以后立法上市公司收购别单独立法了,整个股东持股信息变动的信息披露准则就可以了,另外,要约豁免也没啥意义,强制要约义务取消得了,我看也不会对市场有啥负面反应,这种借鉴来的东东可能还真未必适用,见到国外有和尚咱就必须剃光头,样子像模像样的真没啥意义。
PS,收购办法确实复杂而且很多规定也有不同的解释,所以上面我说的都是一家之言,也未必真的准确,看看捋捋思绪也就罢了,不是标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