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要解释“莫若以明”,还得回到老子哲学中“明”的概念。老子说:“知常曰明”(16章)何谓“常”呢?老子说:“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而“复命”即是“归于道”的意思。这是“明”的最根本意思。与这一根本意思相关的表述是第五十二章所说的“见小曰明,守柔曰强。用其光,复归其明,无遗身殃,是为习常。”为什么说“见小曰明”呢?因为道既可名之为大,又可以名之为小。而道是“视之不见名曰夷”。因此,明是人见道时的智慧状态。在见道之后有法道,就是遵守道的运行法者,叫做“袭明”,如老子说“圣人是以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是谓袭明。”(27章)“袭明”即是遵守“明”,也就是遵守“常”。
总括老子哲学中“明”的概念,基本意思有三点:一是知道,二是遵守道,三是知彼知己,不师其成心、前识。
在庄子之前,关于“明”的解释,除了道家的,还有儒家、法家和墨家的观点。《论语·颜渊》第六章有:“子张问明”一事。孔子回答道:“浸润之谮,肤受之诉,不行焉,可谓明也已矣。浸润之谮,肤受之诉,不行焉,可谓远也已矣。”这意思是说,像水逐渐渗透的那样谮言,像切肤之痛那样的诉冤,在他的面前都行不通,这可以算作是明察了。像水逐渐渗透的那样谮言,像切肤之痛那样的诉冤,在他的面前都行不通,可以算作是见识深远了。可见,孔子所讲的“明”,是对事物、事情真相的深入细致的把握。《管子·宙合》篇云:“见察谓之明。”《墨子""经上》有“(知),明也”。《经说》云:“(知)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对于“知”字,注释墨家的不同作者解释不同,在我看来,墨家所讲的“知”,其实就是指通过心而知物的理性认识活动。所以才有《经说》中“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的说法。而墨家所说的若“明”,就是对事物的全面了解,不陷于一偏。如俗话说:“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即是如此。然而,儒家、法家与墨家所讲的“明”都是通过理智的方式获得对事物的全面了解与把握的意思。而老子与庄子所讲的“明”则是依据“道”而对事物有一个全面性的了解。特别是庄子讲的“为是不用寓诸用,此之谓以明。”更体现了庄子将“不用”与“用”统一起来,如追求“无用之用”等。这与海德格尔将非真理纳入真理的范畴之中,在思维方式上有异曲同共之妙。大樗、大瓠从世俗的观点看无用,但如果从庄子的角度看,却有另一种“用”,其它事物莫不如是,皆有“用”与“不用”的两面。物之“有用”与“无用”,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物,而在于人如何去认识物的价值。人如果能发掘物隐藏在“无用”背后的“用”,则对物的认识就达到了“明”境界。由此,我们也可以说,庄子讲的“明”更着重从主体地的角度反省人的认识偏差,力求跳出人的主体偏见,要求从物自身的角度考察物与人的关系。用佛教的观点看,是要对事物作“如实观”。从认识的目的看,与儒、法、墨三家要求把握事情真相的精神追求是一致的。其不同之处在于:庄子通过对认识主体成见、成心的反省与批判的方式进入对事物真相和价值的把握,不仅是一认识论意义上的主客观相符的问题,还有人通过消除文化、习俗偏见而从物自身的角度发现“物”对于人的全面意义的思想在其中。因此,庄子哲学中“明”的概念,在后面一层意思上丰富了先秦哲学中“明”的概念内涵。
不过,庄子所说的“为是不用而寓诸用,此之谓以明”一语,并不是对“以明”的定义,而是对“以明”的举例性解释。这是我们要提醒大家的。
依上所论,我认为林希逸、王先谦、唐君毅、陈天启等人对庄子哲学中“以明”的解释更能抓住根本。所谓“莫若以明”,即是听任于道和天,也即是庄子自己说的“和之以天倪”,“休乎天钧”,任物之自然,则万物自是其是,自可其可。而诸家“物论”的是非可以休矣。
如果从现代西方哲学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莫若以明”与海德格尔所说的“让存在者成其所是”有某种共通性。海德格尔认为,“‘真理’并不是正确命题的标志,并不是由某个人类‘主体’对一个‘客体’所说出的、并且在某个地方——我们不知道在哪个域——‘有效’的命题的标志;不如说,‘真理’ 乃是存在者之解蔽,通过这种解蔽,一种敞开状态才成其为本质。”[1]庄子反对人们各执一偏,以其所是而非人之所是,主张从道的角度来观照物之所可与所然,使人从自己所执的遮蔽状态中解放出来,使万物的存在——或曰所有的“存在者整体自行地揭示为自然”,而这里所说的“自然”即是指“存在者之为存在者整体,而且是在涌现着的在场”[2]的状态。“去蔽”即类似于“莫若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