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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门在中国:步履艰难

(2008-05-02 09: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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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有同学在博客里留言提问:为什么第三部门在中国迟迟发展不起来,为什么总是在民众与政府发生过激事件以后,政府才会采取所谓“以民为本”的保障措施?为什么政府总是“喜欢”事后调节?

   “第三部门”这一概念首先由列维特等人于1973年提出,目前学界关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并没有完全达成共识,大多认同“第三部门”是除政府部门和企业以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塞拉蒙认为,“第三部门”有6个基本特征:“正规性”(也可以说是"法定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

  在中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第三部门”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形式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有学者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在中国发展滞缓是事实.在美国NGO等组织在经济上的贡献占全国GNP的6%(中国不到1%),更不要说对社会治理机构优化方面的突出贡献.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根本原因是体制障碍.在大政府/小社会框架内,政府在实践意义上具有无限的社会管理职能,尽管实际上做不到,但是在客观上却严重抑制了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更有甚者,一些管理者对于社会组织的合法成立和活动,从社团管理条例和控制性管理方面,有过多的完全不必要的"防范"意识.以致于今天一些比如农民这样人数众多的群体,也是世界上组织化程度最低的群体.这迟早会与社会化生产/社会集团利益表达的合法性与现代化进程发生尖锐冲突.解决冲突的路径一定是社会管理体制和观念形态的显著变化.

    其次,市场化程度和社会治理程度较低,未能给“第三部门”提供成长和发挥作用的空间.与相对完善的市场化相适应的,是社会多元主体社会角色的定位和作用互补.政府是重要的,但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缓冲地带也同样重要.在中国诸如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除了坐等政府和军队的援救之外,我们很少看到公民组织自救行为的发生.在国外,第一时间到达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地点的,常常是志愿组织/基金会/公民社团等.社会组织程度低,大多在生活和生产层面发生的矛盾和问题,不能在社区/群团/协会等基层组织得到及时缓解和解决,这就是群体性事件频发/常常出现激烈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第三部门本身的发展机制不健全,是第三部门发展缓慢的又一原因.比如第三部门发展需要社会捐助,但是第三部门并不是不能营利,而只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对营利进行分配.我国的第三部门还没有这样的成长机制和条件,现实中的第三部门要么实际上不得不兼顾营利的职能(否则无法生存),要么紧贴的政府,作为政府职能的衍生,有的干脆就是"二政府"(也是为了生存或者更好地生存).所以,我们说,严格意义上的“第三部门”在中国几乎不存在.

    现实的不一定是合理的(反黑格尔语).看看在这次奥运火炬传递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民意/民智,中国的未来一定会有变化.

    参考其他博文:

    国家危机与民间力量的觉醒

  爱国的美丽与残缺(图)

   开放社团管理:可以尝试的道路

    谁是农民的利益代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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