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施行。按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换句话说,从今天起,民众依法拥有知情权.
"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家公共政治不断走向透明化、民主化的产物,它浓缩着政府自我变革的一种勇气,并使“知情权”上升到立法价值层面.毫无疑问,在中国有制度变更性的意义。
但是,我们的政府会高度尊重民众的知情权吗?
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包括:行政活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行政许可的事项;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征收/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等。
我们注意到,在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事件中,除了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领域外,还有一些重大公共工程和项目开工,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有合理合法的审批程序,也有环境评价部门的正式报告,是就可以不让利益相关的民众知晓呢?最近在成都因为类似的化工项目,人们再一次回忆起厦门PX(对二甲苯)事件的发生过程.
我曾经写过一篇博文"民意最终改变政府的决策"(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0a9c69010009e9.html),认为那是"这是中国现代史上公共意识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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