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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等。草案还规定,如果实施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如果非强制性措施就可以达到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还规定,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范围,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显然对普遍存在的公安、城管粗暴执法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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