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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评说地产 |
2007年7月18日,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住宅入户门纠纷。原告66户业主称,开发商没有遵守购房合同,擅自将约定的防盗门换成了防撬门。而开发商则表示,仅仅是贴错了标签。
据了解,2006年,刘某等业主购买了南京栖霞区某住宅小区。在收房入住后,刘某发现自家防盗门上贴的标志是“防撬门”。仔细检查发现,这种门比较薄,门上有个小孔,用手指探进去,里面竟有纸片,用手敲击时,声音也很脆,这意味着门里面的填充物并不满。刘某纳闷:购房时和房屋开发商的合同上明明约定的是安装防盗门,开发商怎么装了个防撬门呢?
对此感到不解的刘某随后又到小区的邻居家看了看,发现家家都是如此。于是众人联合起来找开发商了解此事,开发商解释说,安装的就是防盗门,只是厂家把标签贴错了。众业主对这一答复十分不满,要求重新安装合格的防盗门,或者退钱。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后,66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同意对门进行抽样检查,以确定是否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盗门。等到结果出来后,法院再审理此案。
[孙云点评] 防撬门、防盗门,一字之差,意义未必相同。开发商交给业主的是什么门,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上必须写得明明白白。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坚持写明“防盗门”品牌名称及其型号,以避免日后周折。如果事情已经发生了,第一时间找鉴定机构鉴定吧,如果鉴定结果表示不具备防盗功能,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予以更换,如果结论相反,购房者只有自认。
案例二
2003年,南京市的凌女士购买了位于白下区科巷都市名园的一套住房。由于房子是高层建筑,凌女士签订购房合同时,专门询问了使用电梯的品牌。销售人员明确告知是东芝电梯,这一承诺也写进了购房合同,成为公共配套设施的标准之一。
没想到2004年入住新房的时候,凌女士和众多邻居发现,他们的东芝电梯变成了另一品牌——GFC电梯。于是凌女士联合20几个业主,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
对此,开发商的解释是,GFC电梯就是东芝电梯。GFC电梯是东芝公司在中国的合资公司生产的,所以使用该品牌不属于违约。
但是经过法院的调查,GFC电梯是一个独立的品牌。法院了解到,2001年,开发商与南京合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销售合同》。购买了3台GFC品牌电梯,总价款为147万元。同样是在2001年,与被告交付的GFC品牌电梯相同型号、相同标准的3台东芝(合资)品牌电梯价格共计为161.5万元。所以开发商属于违约。
2006年5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两种品牌电梯之间的差价由开发商赔偿给业主。
[孙云点评]
凌女士能够打赢官司,全在于当初合同中明确了电梯的品牌名称。而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具体名称,只承诺“品牌电梯”,那么结果很可能相反。与“驰名商标”每年都有具体名录不同,知名品牌本身属于含糊定义,知者谓知之,不知者谓不知,你知我不知,我知你不知......扯皮吧。
案例三
2007年6月,厦门市的高女士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发现自己房子的阳台并不是合同中约定的封闭式,而是变成了半封闭式。
据了解,2005年11月,高女士在九龙商业城购买了一套房子,大约半年后,高女士收到开发商寄来的一封信,称由于电脑出错,合同中关于阳台的约定将由封闭式改为半封闭式,当时高女士并未在意,随手就把信丢在一旁。
今年6月,高女士接到开发商寄来的《交房通知书》,在前去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要求先办理交房手续才给房门钥匙。高女士虽然心存疑虑,但还是先办好交房手续,之后她到房间一看,才注意到阳台并非合同所约定的封闭式。高女士表示,当初之所以选择九龙商业城,正是看中了开发商标榜的4.8米挑高以及封闭式阳台,将来可以将房子分隔成两层,封闭式的阳台不仅更加美观,而且还可以为分隔后的第二层增加一些面积。
很快,高女士与几名同样对阳台不满的业主联合起来,去找开发商理论,他们认为开发商仅凭一张通知,就把合同约定的封闭式阳台条款改成半封闭式,非常不合理。但开发商称,自己是在明确合同内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孙云点评]
此处有一点不明确,即阳台的封闭与半封闭,在规划部门是如何审定的,即楼盘的规划图中,阳台到底是封闭还是半封闭。如果是开发商后来更改的,这一更改是否通过了规划部门的审批。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第八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由此,如果是规划部门审批了的,而开发商又曾经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了高女士,是高女士自己未作书面答复,因此开发商完全有理由认为高女士已经接受了合同的变更。
而奥韵康城则与此有差异,因为规划部门的楼盘项目变更至今未批(刚刚召开的第52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中,似乎也无此内容),因此开发商也就不可能“自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更不可能在15日内书面回复。然而目前已到了交房时期,一面是小区现状,一面又是规划未批,这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全国似乎没有第二例。有待后续分析。今日到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