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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号为何不能买,中介为何不能挂售期房炒售房号

(2007-04-15 23:09:48)
标签:

房产

分类: 评说地产

(新闻背景:4月12号,芜湖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办公室正式发布通告,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各种形式发放房号,以及中介违法挂售期房炒售房号的行为明令禁止:
通告指出,要坚决取缔预放房号、内部认购、交付订金、发放会员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本通告发布前已有上述行为的开发企业,必须在预售楼盘开盘前自行整改完毕,否则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对过去开发企业违规发放的房号、认购顺序号、会员卡以及预付订金或以预售商品房为载体与金融产品挂钩等各种形式获得的房号、优先购房权,一律废除。如开发企业已收取购房者预付订金或变相收取订金的,必须予以退还。
通告同时对期房的转让做了明确规定:所购商品房在未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前一律不得转让,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亦不得发布转让信息。中介机构倒卖房号、包换户名或发布期房转让等虚假信息均属违法违规和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厉处罚直至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几天以来,消费者购买房号,中介挂售期房炒售房号,引发了很多争论。有赞同的,也有反对的。对于买房号,表示赞同人认为,消费者买房子不容易,跟开发商订好房号,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也可以由此减少开盘后排队买不到好房的可能,为什么不可以呢?对于中介挂期房,赞同的人表示,期房只是暂时不可以转让,未来还是可以转让的,不算虚假信息,中介发布没什么不可以,算不上违规,更谈不上违法。
究竟消费者能不能购买房号,中介可不可以挂售期房,有没有违法,违反了什么法,我们一一展开来看。

 

买房号定房,定下了什么

有关开发企业在项目未达预售条件之前发放房号可以取得哪些不合法的利益,给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危害,过去我们阐述了很多,这里不作主要论述。我们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买房号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坏处。
众所周知,现在楼盘开盘,好房子都不容易买,一个宣传得比较好的项目,如果有一部分多层,或是有一部分比较好的楼幢,往往就会成为抢手货,在开盘时很少有人能通过正常的排队程序买到。于是有些诚心想买房子的人,就会托人找关系,定房号啦,交会员费啦,不算以什么形式,只要能在开盘前拿到房号就是硬道理。“哪个人买房子,不是经过深思熟虑,跑遍大大小小售楼中心?好不容易看中一处,预定下房号,省得为开盘劳神劳力,这有什么不好?”
是啊,表面上看,消费者通过购买房号,把置业安家的大事儿先定下来了,用不着担心,用不着排队,有什么不好呢?可是请仔细想一想,购买房号,几万块钱能买来什么。能有一份交款协议,双方约定具体的楼幢号就算不错了,大多数交了钱的,只能拿到跟开发商没什么关系的交款单,有的是某某银行开出的,有的是某某企业开出的。就算是有交款协议,上面跟开发商约定了某某楼盘的某号楼某套房,它能算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吗?它保证你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那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这十三项内容是协议能否成为购房合同的必要条件,不可缺少。那么请问这些购买了房号的朋友,你们的认购协议中包含了上述哪些内容呢?如果协议不能够成为购房合同,那这份协议又有什么用处呢?你们所谓的定房,又定下了什么呢?
换而言之,交了数万元,定下了一套开盘日期不清楚,单价不清楚,交款方式不清楚,交付条件不清楚,违约责任等等都不清楚的房屋,你愿意吗?
有谁还记得2005年万豪白领开盘时的放号风波?投诉者的录音我至今保留着。因为定了房,他们从2003年等起,一直等到了2005年,房价从开始承诺的每平2000元左右,一直等到了开盘时的每平3300元,“赚钱哪个不会赚,可是你企业也要有个信誉啊!”这句话曾经被我用在了节目片头中,时时提醒自己,提醒听众。可是除了道义上的谴责,我们无能为力。
不说远的,可能有些后来的DDMM们不清楚,来说说近的,利华锦绣家园吧。一名投诉者表示,当初楼盘在建设时他们与开发商签定了认购合同,开发商口头承诺房屋开盘价会在每平3500元左右,结果真到了开盘,连一楼都涨到每平4000元以上了,他们非常气愤。可是除了气愤,他们还能怎么样呢?要房子,就得忍受这个价。不要?不要说定金可能拿不回来,就算是开发商还了定金,甚至是双倍的定金,谁受了损失?还是消费者。房价飞涨,开发商巴不得把当初的钱还你,把房子再高价售出呢。而消费者呢,白白错过了买房的时机,或许当初定房的时候,以现在的价格可以买到相当好的房子呢。
再说了,开发商在项目未达预售许可条件之前对外放号,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消费者明知其不合法还去购买,最后利益受损,找谁维权?你自己本身就是有过错的啊。

再来看看中介,为什么说中介挂售期房、炒售房号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我们平时所说的房产中介,指的就是房地产经纪机构。而此类机构最主要的业务活动就是房地产居间,即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委托人佣金的行为。房地产居间业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可以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各种类型,但最主要则是房地产转让居间和房地产租赁居间。即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
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明确被禁止的活动包括“明知交易物或交易方式属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范围,仍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那么哪些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物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有七类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中第六类就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
至此,我们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挂售其房、炒售房号就是违法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此外还有该行业的从业规则和基本操守。那么还有谁会认为挂售期房、炒售房号仅仅是道德范畴上调整的行为?

 

最后,在中介购买期房及房号有哪些风险与危害。
先举这样一个真实的例子,就发生在我市。有一位王先生通过某家中介购买了一套大型小区的二手期房,卖主跟他谈好了价钱,双方私下签好了合同,就等产权证下来后过户了。一年多过去了,该小区的初始登记证终于办好,业主可以办理产权证了。然而卖家却反悔了,理由是一年多的时间,房价涨了很多,这位王先生要想把房子过户就得再加一笔钱。给钱吧,王先生实在不甘心,不给吧,人家不去办产权证,房子没法过户。去告吧,王先生与卖家签的合同本身就是附条件的交易合同,条件不成就交易不成立。条件就是产权证,产权证不一天办,交易也就一天不能成立。产权证何时办呢?卖家放出话来,暂时没钱办产权证,等有钱了再说......最后王先生只有咬牙给了一笔钱。

或许有人会说,为什么不去公证呢?不是有很多中介建议期房转让的买卖双方到公证处办个公证吗?但是这些人可能不知道,在公证处公证,并不能代表产权的转移,只能证明在公证办理时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许又人有说,为什么不办过户代理委托公证呢?公证卖方的期房在产权证下发后由买方全权代理过户?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要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代理的终止。我国《民法》规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辞去委托。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可撤销代理权,代理人可辞去代理权。他们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产生终止代理关系的效力。
换而言之,即使购房者与卖家在中介的撮合下办理了委托公证,这种公证委托的权限也只能限于代理产权过户,因此在产权证办好,过户行为实际发生前,卖家仍可以随时终止与购房者的代理关系。这样的公证能够给予购房者的,恐怕更多的还是心理上的安慰,并不能真正防范风险。
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策的风险,二是卖家的风险。前者不必多说,宏观调控期间出台的新政策已经很多,未来谁也无法确定还会在哪个领域出台哪些新政策,比如税收上的等等。后者,悔约仅仅是风险的一种表现,还有一种更严酷的表现则是卖家的经济纠纷。如果卖家在房产实际过户前与他人或银行发生经济纠纷,法院首当其冲会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届时购买了期房的人可真是房财两空了,再去找中介,恐怕没有哪家中介会认账的。
至于房号,前面已经说了,开发商在未达预售时出售房号已属不合法,这些房号也是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物。中介挂售期房已属违法,炒售房号则更为法律所不容。从头到尾都是不合法的行为,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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