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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节目电话火爆,于我而言却是一件无奈的事。
听众的反应大多是对新的拆迁安置房上市规定的不满,以及对产权登记新规的异议。
有听众反应,自己是过去购买的拆迁安置房,目前尚未交付,但是当时选择产权置换时,拆迁安置房上市的规定是交纳政府优惠的土地出让金及规费,当时算下来,也没有多少钱。现在一改,少则数万,多则十几万,这样一来,反不如选择货币置换划算,至少拿钱走人,不会日后让你再把钱退回来。他们对过去购买安置房尚未交付的也执行新的上市政策表示不理解。
有听众反应,安置房面积之内的部分,是自己原先的全产权房置换来的,这部分面积实行拆迁价格,这是政府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不能够算作是优惠。如果未来房屋上市时按照新的算法补交优惠总金额,那么自己的原产权部分又哪里去了呢?再说了,安置房转手能赚多少钱?都交给政府了,谁还会选择拆迁安置房啊,谁还会主动搬迁呢。
有听众反应,从政府公布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上市时补交的优惠总金额的多少,与自住年限成正比,与被拆迁面积成正比,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为什么二手房转让中营业税在自住五年以后就可以免交呢?说明国家是鼓励自住型业主经历一定时间后为了改善居住而再置业的,芜湖政府出台的这种计算方法,显然与国家的意图相违背。
针对产权登记新规定,有听众反应,规定中“办公用房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必须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实体名义申请方可办理”于法无依。他表示:“如果有政策规定个人不准购买办公用房,那么,在我们向开发商购买的时候,开发商应告知,或者,房管局就不应给予合同备案,现在这样,不上不下的,算是什么?我们不可能为了这个房屋去登记注册一个经营实体的,请问有没有‘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方能取得办公用房权属’的法律法规?”
对于上述听众们所反应的问题,所表示的态度,我都能够理解。法不能朔及以往,行政要依法,要有法律依据,这些道理我都明白。但是我又能做什么呢?除了把大家的意见整理整理,向有关部门呼吁呼吁外,还能做什么呢?谁都知道,这种呼吁是没多少用处的。
这些文件,这些规定,都是以“芜湖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下发的,既非讨论稿,也非征求意见稿。有谁能说,出台政策制定规定的人,明白得会比我们少?恐怕他们比我们要精通钻研得多吧。
即使是错的,也得执行。媒体,得服从政府。而我呢,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做自己能做的事。
心中丝丝无奈,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