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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这份实施意见,从总体上说,对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双困户的住房保障有所加强。为什么这么讲呢,意见中明确:对拆迁中“双困户”家庭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拆迁安置房,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按照《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办理;不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经审核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承租方式取得超面积部分的使用权。
所谓双困户,是指其家庭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同时具备在同一城镇仅有一处住房并低于政府确定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最低安置标准,即人均15平米标准的家庭。对于这类家庭,在选择安置房时政府将按照按照人均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补足面积。超出面积的部分,符合廉租住房政策的,政府的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明确按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办理。
由于享受市区廉租住房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3年);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已领取由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已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年以上。那么势必就有一部分拆迁中的超面积双困户被排除在廉租房之外,但是由于拆迁导致了他们住房上的刚性需求,安置住房是燃眉之急。针对这部分被拆迁户,面积之内的实行产权置换,面积之外的可以采取承租的方式获得使用权,即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其实是共有产权,拆迁面积之内的是被拆迁人个人产权,超面积的部分是拆迁人产权,拆迁人产权委托市房管局纳入直管公房统一管理。
此外,政策对于拆迁安置房的管理有所加强。在不久前发布的《芜湖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者空置;不得将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与其他住房进行调换;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
在拆迁安置房管理中引入廉租房的部分条款,以及超面积承租的方式,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这份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也有值得商榷的部分,这也正是近两天大家议论的焦点——有关拆迁安置房上市补交金额的规定。
意见明确: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时必须注记拆迁安置房优惠价格购买面积、优惠单价以及“拆迁安置房”字样。拆迁安置房必须在使用1年后(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方能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产权人必须先行缴纳《房地产权证》中注记的需要补交的费用(即优惠总金额)。需要补交的优惠总金额=享受拆迁安置房优惠价格购买面积×优惠单价×(1+产权登记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安置房持有年限)。被拆迁人以当年市场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上市时,不需补交上述公式计算的优惠总金额。
举个例子,如果我碰上了拆迁,选择了产权转换,被拆的旧房是50平米,我选择了60平米的安置房,按照相关规定,50平米内按每平米1800元的价格置换购买,另10个平米按当时市场价格每平米2400元购买。以目前的一年期银行基准利率2.52%为准,如果五年后我需要转手房屋,除了必须要交纳的契税等常规税费外,还要补交优惠金,即50×(2400-1800)×(1+0.0252×5)=33780元。如果是十年后转手,则为37560元。房子越迟转让,交得钱越多。
此前,今年5月1日起实行的《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中,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上市曾作出如下规定:被拆迁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入住通知书、初始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地产权证。产权证书应注明“拆迁安置房”字样,每平方米优惠的土地出让金价格、规费数额及产权归属情况。拆迁安置房必须使用1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面积部分应补交购买时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规费(含优惠总金额同期银行借款利息)。
一个是“被优惠的土地出让金以及规费”,另一个是经公式计算之后的“优惠金额”;一个依“同期银行借款利息”,另一个依“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差异是明显的。
如果把新的规定放在针对“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中,完全正确。但是放在拆迁安置房上市中是否合适呢?个人觉得还是值得商榷的。毕竟被拆迁户以“优惠价格购买的面积”,是他们以原先全产权面积置换来的,到底该称之“优惠”还是“补偿”,是否还应当思量思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