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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鼎广场延期交房 诉讼风云再起(法院啊,请对得起人民赋予的权力)

(2006-09-26 18:08:34)
分类: 评说地产
金鼎广场业主周海平状告金鼎房产延期交房延期办证一案刚刚从我们的视线中淡去,另一位准业主陈宁的一纸诉状让金鼎广场诉讼风云再起。然而与周海平所获的一审判决截然相反,陈宁一审败诉。
  2002年5月5日,陈宁与金鼎房产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了金鼎广场北楼金瑞阁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所购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于2003年3月31日前交房。2004年5月,金鼎房产电话通知陈宁收房,但是却不能提供《芜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陈宁拒绝收房。同年12月,金鼎公司局面通知陈宁收房,但是仍不能提供上述交房证明,因此陈宁再次拒绝收房。2006年6月,陈宁委托其兄陈文以金鼎公司延期交房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至起诉日拾肆万陆仟柒佰玖拾元,同时要求法庭判决金鼎公司按合同约定每月4194元的赔偿标准,将违约金赔付到能够提供两书一表交房时为止。
  9月12日,镜湖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金鼎广场已在2004年4月22日通过了验收,符合交付条件,违约金赔付到是年5月金鼎公司电话通知陈宁收房日为止。法院认定金鼎公司通过验收的依据,是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04年4月22日出具的一份《关于金鼎广场分段住宅部分竣工验收存在问题的督查意见》,该《意见》列举了金鼎广场住宅部分包括“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在内的16项问题,要求金鼎公司进行整改。《意见》最后一段写道:“上述问题整改后,有关方面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站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宅部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安全。”最后一句话,恰恰是法院判决金鼎广场自2004年4月22日起符合交付条件,可以交付入住的惟一依据。
  对此,《今日家园》节目认为有些疑问值得商讨。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具备认定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可以交付入住的资格。
  原告陈宁与金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2002年5月,当时我国《行政许可法》尚未公布实施,有关商品房竣工交付的规定依据的是国务院于1998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这其中明确指出,商品房交付必须提供两书一证,当时的一证即为《芜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而组织验收的职能部门应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具体到我市来说即为市建委,再具体到职能部门即为市建委开发办。《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有关商品房交付标准,两书保持不变,一证有了改变,即《芜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改成了《芜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由原先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改为开发商自行组织规划、质量、消防等单项验收,所有单项验收完毕后报建委开发办备案,由建委开发办发放芜湖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即所谓的一表,两书一表齐备后商品房才可以交付给购房人。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认定商品房“验收合格”的,只能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市建委,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只是建委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其十一项职能中,并不包括对商品房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定。由质监站的一份《督察意见》即认定符合交付条件,法庭是否有失考虑呢?
  二、《督察意见》在内容上是否表明商品房可以向购房人交付。
  这份《督察意见》列出了金鼎广场住宅部分总计十六项存在的问题,这其中甚至包括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存在这样状况的楼房可以“交付使用”,这恐怕在全国也是史无前例的吧。有关这份《督察意见》的内容,市质监站于今年3月21日在市政府网站上给予了说明,表示最后一句“住宅部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施工单位具备向建设单位(即开发企业)交付的条件,并不是指开发企业向业主交付的条件,从而否定了开发企业以此作为商品房交付的依据。原告将这份说明作为证据上交法庭,然而可惜的是,法庭对这样一份说明并未采信,耐人寻味。
  三、即使2004年4月22日金鼎广场住宅部分“经验收合格”,是否可以交付。
  在原告与金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一页,是该合同的附件《金鼎广场交房标准》,其中列出了13项标准,包括纯净水入户、赠送家用自动中央锅炉等,这些在房屋的实际交付中都成了一纸空文。作为合同附件的交房标准,实际上是购房人与开发企业间的交付约定,在合同法中约定大于法定,即使金鼎广场符合了国家强制规定的交付条件,这13项约定中有一项未达到,购房人都有权拒绝收房,提出索赔。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陈宁表示不服,目前已经提起上诉,表示要将维权进行到底。本节目将会对此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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