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
(2014-03-25 04: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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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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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初承包的基本情况:1981年,我们大队实行土地承包,当时,我家七口人,包括父母、二姐、三妹、四妹、五妹以及我本人。土地分为头节地、二节地、三节地、上圈地、北撒网、果树地以及一些零星地块。现在有九十年代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发票为证。承包期为30年。
2,土地的登记:
目前的情况是:(略)
3,土地登记的变更情况:
按照上级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期限是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我说我问过村里,他们说过去的原始资料都不知去向,按政策文件看,应该是在第二轮承包期间,也就是在1997至1999年之间。农村部同志说:凡是经过公证的档案,都在档案局有备案,应该查得到。当时有规定,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进行调整,也可以不调整;调整也要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执行,“对符合规定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只能通过机动地、开垦的荒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和土地流转来解决”,也就是说,土地的变更,只能是在上述范围内。律师说:亲友耕种的那部分好说,关键是村干部安排的那部分,算不算“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我说,不能算自愿交回,当时我父亲只是委托村干部找人代耕,条件是代耕者要负责当时的村提留乡统筹费或者承包金。律师说:河北省规定,要“依法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依法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入股。”“转包、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土地转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发包方备案。”律师说这其中关键要看你们当时是否签订了书面协议。河北省规定,农户在发包方发包土地时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交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声明。“无书面声明或者虽有书面声明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各成员没有签字确认的,不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并且有家庭全部成员的签名,就不算放弃承包权。我说,不仅没有任何书面材料,而且土地变更时我的父母均在世(父亲2000年11月去世,母亲2007年6月去世),没有任何人通知我的父母依据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可以认定,这次变更是不合法的。
另外,关于出嫁姐妹的土地问题,上级也有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律师说,这要看你的姐妹在“新居住地”有没有“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我说,姐妹们出嫁都在承包期内,而且没有经过调整,所以应该视为未解决其承包地。
4,索回的方式:律师说,索回的方式有两个:一是由村干部或中间人予以调解协商解决,完全收回,或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方式一次性了断,即转让;二是走法律程序。朋友都建议走协商解决的路子。原因有二:一是走法律程序影响你与乡亲们的感情;二是走法律程序太繁杂,需要各方调查取证,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到最后,我心里一直在纠结。朋友看出了我的心情,说:“你怕什么?你退休了,不是有大把的时间吗?”我心想,把时间都花到这方面,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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