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于全车人在过热与过冷中突然毙命
(2018-11-02 14: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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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公交车坠江 |
分类: 好看时评 |
一条来自的官方的权威消息《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和一段清晰无误的视频,揭示了“万州公交车坠江”的真正谜底:两名中年万州男女,仅仅因为女的该下车没下成车,遇上男的不该停车因而没停车所引发的口角,竟一路上升为互殴,最后导致男的操作失误,甚至情绪失控,把包括二人在内的十五人全部带到江底。
警方的结论是,二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恨只恨,二人躲脱了法庭的审判。最可怜,是十三位被二人违法行为“拖下水”的乘客。原本,他们只是为避免沾上可能的麻烦,一直充当着视而不见,甚或津津有味的看客。
此事于是变形为道德教育的极端典型:作为乘客,心有怨气,能向公交司机撒么?仅是撒气倒也罢了,能袭击开车中的司机么?那女的,考虑过这样做的后果么?足见该48岁的刘姓乘客,可是个何等“悍”的妇女。同理,手握方向盘,同时手握一车乘客性命的司机,能在一个悍妇的手击下,一只手开车,一只手腾出来还击么?腾出手后的后果,他考虑过没?可见该41岁的冉姓老司机,职业操守也很成问题。
尽管此段视频的见天,可能会带来地球人对中国人的另眼,或加重某方对敌势力的恶意,但它的公布,意义却是普世的:第一,不能冲动。冲动是魔鬼。虽然魔鬼并非每次都吃人,但魔鬼的本性是吃人,则是肯定的。第二,不能失职。司机的职责是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途中可能会遇上这样那样干扰,但职责决定他必须抗干扰。某些干扰他可能无法抗击,姑且称之为“不可抗因素”啥的,但视频中那个悍妇的干扰,则完全可以化掉。譬如:刹下车来,引乘客与悍妇评理;或叫来警察,请他们带走悍妇。第三,不能当看客。视频可见,在悍妇与司机从口角到互殴的过程中,乘客既不出嘴相劝,也不出手拉开,而是放任或旁观,结果他们留在世上的最后声音,便是视频里那声撕心裂肺的惨叫。可见某些时候“该出手时就出手”,既是出于公道与正义,也是对自己利益甚至生命的保护。
无奈的是,类似此次万州这悍妇与司机,谁能杜绝他们会后继有人?教育人“温良恭俭让”,可是自老祖宗起的一贯重心,可几千年中,还是每个时代都有持相反行为的人生出来。再说二死去的犯罪嫌疑人已年过“不惑”,悍妇甚至临近“知天命”年龄,都依然如此率性鲁莽,就足以告知人们,教育人怎样“做人”,真的是个永恒的使命。尽管对人言“做人”本身,就已经涉嫌辱没了“人”。
同样无奈的还有,类似吃灭顶之亏的乘客或看客,似乎也极难被阻止生生不灭。因为身在那个具体的环境中,他们谁也无法预知可能的恶果会把自己的生命牵连,反倒更容易觉得类似的“麻烦”,自己能不沾就不沾最好。只是在极小概率中,这种本欲力避引火烧身的自保,才会招来同归于尽的结局。要让乘客准确判断自己是否该出手干预,得让他们提前准确判断这种干预会否决定自己的身家性命,而不仅仅是通常所谓“麻烦”,说难听点,是不可能的。否则就成先验论,而非反映论了。
因此,个人觉得,真正要想禁绝“万州公交坠江”类惨案发生,只能一是技防,二是法防。前者是类似客机驾驶舱设置,普通乘客根本进不去。某个发母猪疯或起坏心的乘客,即使想对驾驶员做出什么不轨,也无能为力。后者是法律明令,在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不能谩骂,更不能袭击驾驶员,违者一律重处。当然也包括,陷于与乘客口角或拳脚纠纷中的驾驶员,无论理由何在,亦即自己是否吃亏,都必须先停车,然后再说其他。违者,不论后果怎样,均一律受到法律的惩罚。换言之,法律要保障乘客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谩骂和袭击驾驶员;驾驶员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驾驶行为还在,车上乘客还有,就不得再继续驾驶的行为。
包括二名肇事者在内的十五条生命,在这个十月毁得让人太过心惊肉跳。幸亏如今的公交车有摄像头,有黑匣子,有行车纪录仪,那段在江水中浸泡了十几个小时的视频,鬼使神差地还能清晰揭示事发的原因。或许,这是老天在刻意用这种方式,给予所有先前有过类似行为的司乘人员,以及今后还会步他们后尘的司乘人员敲一记重重的警钟吧。当然,那警钟所波及的,远不止是司乘二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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